1、证券公司研究发展部媒体参与风险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防范与及时应对媒体参与风险,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发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业务风险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发展部(以下简称“研发部”)分析师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文章、报告、意见、解读其撰写的研究报告或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部门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报合规部及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审核,经公司统一安排后,方可与相关媒体、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
2、应满足监管机关要求,并经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三条 研发部参与媒体应将媒体合作协议签订情况、参与媒体情况及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及节目时段、项目负责人等情况事先向北京证监局报备,并在每月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参与媒体情况表及签字后的审批表通过书面文件向北京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 对于确认的媒体参与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以公告等方式说明有关人员、媒体或机构没有取得本机构授权、私自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或修改等情况,提醒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相关研究报告、防止被误导,同时采取维权措施,追究违规方责任。
第五条 经纪业务总部安排各营业部在投资者园地公布研发报告
3、咨询电话,研发部安排相关人员对投资者对研究报告的疑问进行解答。
第六条 研发部应经纪业务总部申请,参与营业部客户报告会、交流会的,应当与客户做好沟通,避免公众投资者产生误解;分析师也可以通过报告会、交流会的方式对研究报告进行进一步解读或接受投资者咨询。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研究报告或营业部等其他途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醒客户注意甄别,慎重使用媒体上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防止被误导。
第八条 公司呼叫中心统一接受投诉,将涉及公司研发报告的投诉直接转公司研发部处理。研发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确认研发报告的发布人员,通过研发报告原文、相关人员留存的分析底稿、相关信息披露情况等,核查被投诉研究报告及其发布流程是否存在违规情况,并对相关投诉人员进行解释及安抚。
研发部接到投诉后,原则上,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研发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研究报告及其发布流程存在违规情况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研发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分析师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音像、文件等资料。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发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