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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1、产权交易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有效规避决策风险,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贯彻落实意见》等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

3、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或需要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

4、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佣金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公司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八)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5、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任免、解除聘用;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委派经营管理人员; (四)公司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确定; (五)涉及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六)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重要设施和装备、技术状况,以及对公司的经营和

6、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其他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流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

7、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决策机制 公司党委、董事会、股东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党委、董事会、股东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追认。 决策应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 决策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决策酝酿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广泛深入征求意见。

8、1. 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3. 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晋职、调任、离职等变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实行轮岗交流时,如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由分管领导提出,应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再提交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 董事会、股东会研究“三

9、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 (二)充分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下属企业的,有关部门、下属企业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论证、咨询和评估。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并形成相应的报告。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和研判。 (四)会议准备。建立包括“三

10、重一大”事项议题提出、会议材料准备以及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确定等在内的会议准备内容。 1.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直接提出,也可授权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特别重要事项应当事前向上级部门报告。 3.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咨询和评估报告等)应在决策会议召开前送党委书记、董事长审阅,审阅通过后送每位参会人员,并保证其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程序

11、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一)充分讨论制度 1.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和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会议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 党委书记、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4.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二

12、回避制度 涉及与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参与决策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表决制度 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三重一大”事项作出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用票决制。列席会议的部门或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会议记录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应形成会议纪要(决议),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

13、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确保可追溯性。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并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归档工作由党委办负责。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五)决策报告制度 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或备案的决策事项,严格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在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决策、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应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

14、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公司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以确保执行效果。 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同部门、下属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及完成时限,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过程,应建立包括对决策执行过程中的督促、检查、纠偏、甚至决策调整建议等内容的跟踪反馈制度,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供依据。 第

15、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含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调整: 1.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2.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发生重大调整; 3. 其他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对需要调整的决策事项,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且不及时调整可能给国家、公司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少数人可视情况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通报,说明原由,按程序予以追认,并做好记录备查,需要

16、向上级报告的,要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凡公司召开“三重一大”会议,应主动邀请监事会参加,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贯彻执行的监督主体是纪委,由审计监察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项目是否属于权限范围之内,重大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决策方案的项目来源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指示精神,是否符合公司经营与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重大决策各阶段的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工作计划是否严密周到、科学合理,各项计划是否切实落实,应当补充、完善的工作计划是否按要求落实;

17、 (四)重大决策是否体现民主原则,决策事项是否经过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供会议决策,以及是否充分听取意见、经过绝大多数参会人员表决同意; (五)执行重大决策报告制度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地报告了相关情况,需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是否有批复结果后才操作。 第二十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规定,坚持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和实事求是等原则; (二)是否按规定标准和程序,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人员选拔任用征询意见操作; (三)是否把干部任免监督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日常管理监督结合起来,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

18、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是否集体研究决策;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否达到一定深度、市场前景较好、合作伙伴、资金来源、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重要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否按照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机制进行投资决策,有完备的书面材料反映其决策过程,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会议纪要等; (五)涉及重要项目安排的公司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履行大额度资金

19、调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的制度规定; (二)公司的大额度资金调动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三)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调用事项,是否经会议研究和批准; (四)大额度资金调动过程改变资金数量、去向或用途,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五)办理大额度资金调动的全过程,有否完整、有效的书面记录,及大额度资金调动申请及审批表格; (六)用于归还贷款、支付大宗采购、经营以及日常业务需要的大额度资金,其用途、数额有否相应的合法的《经济合同》予以支持; (七)严禁违反规定,私自对外拆借资金、挪用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贯彻执行

20、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属本级的,向公司纪委书记报告;属下级企业的,向被检查企业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收到监督意见或建议的下属企业,在收到监督意见或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未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部门对公司及下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依据提供法律帮助或指导,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审核以及实施过程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察部门要分别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将国有企

21、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作出检查评估意见。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实行“统一领导、下管一级、双重监督”的工作机制。公司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三重一大”监督的领导,下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是“三重一大”的执行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

22、误和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提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或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提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依据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集体研究决策(本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除外)的; (三)未按规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或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五)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以权谋私接受不正

23、当利益的; (七)擅自对外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其他导致决策违法、违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明确集体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免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纪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派往下属企业领导班子任职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授权,由审计监察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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