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求实创新,充分发挥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表彰在学校发展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在岗教职员工。第三条 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岗位)人员在其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参加大学优秀教师评选;管理岗位、教师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在其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参加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第四条 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
2、的原则,以参评者的现实表现和对学校所做贡献为依据。评选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充分酝酿,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按程序进行,一般两年评选一次。第五条 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以本学院为单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其他部门(单位)以其所属党委(党总支)为评选单位,成立由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组织评选推荐。优秀教师按本单位在岗教师总数的5%评选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教师外人数的3%评选推荐。第六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3、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师德建设成绩突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学生德、智、体、美全面成长,治学严谨,成绩显著,深得师生好评;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为人师表,表现突出,师德高尚;(二)教学工作成绩优异。忠于职守、埋头苦干、努力学习、锐意进取,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取得突出成绩;(三)科研或社会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科研、教学成果或发明创造,
4、或在改善学校教学科研条件、促进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著作;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在学校建设、教育、管理和服务中成绩突出。工作中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服从大局,勤奋敬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勇于创新,在所从事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第七条 成立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负责全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成员由校领导、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校评委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第八条 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优的办法,进行民主评选。具体程序如下:(一)学校对评选工作进行部署;(二)各评选单位组织推荐初步人选,并公示推荐结果;(三)各评选单位将推荐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四)校评委会组织评选,确定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五)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九条 对被评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人员,学校分别授予“大学优秀教师”、“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