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卫星通信广播电视用户协会章程(2011年6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xx卫星通信广播电视用户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Users Association for Satellite Communication , Broadcasting & Television 缩写:CUASCBT。第二条:本社团是xx卫星通信广播电视应用、教育、运营等用户单位;本行业的生产、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本行业的发展方针,依靠社会力量为行
2、业提供满足业务需要的各项服务,促进我国卫星通信广播电视及卫星应用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信息产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国安大厦。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社团的业务范围是:(一)、向用户单位及行业相关部门介绍国内外卫星应用技术、设备发展及应用情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体制。(二)、根据用户单位反映的共同性问题,收集了解情况,积极向厂商反馈产品质量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设备及系统的技术质量评估,协助用户单位向厂商反映问题,以保护用户单位利益”。 (三)、根据用户单位的委托和要求,组
3、织卫星通信广播电视及卫星应用领域的专家为用户技术咨询、系统设计及技术培训等服务,提供适合用户业务要求而又经济廉价的应用系统及设备选型方案”。(四)、集中用户单位对卫星通信广播电视及卫星应用业务的长远规划需求,向设备研究、制造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并向政府部门提出规划建议。(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举办设备展览,系统演示,技术交流和新科技、新设备的会议或新闻发布等活动。(六)、加强国际交流,密切用户协会与国外卫星应用组织或单位的国际合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
4、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国内使用和计划使用卫星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和设备的用户及单位。”(五)、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长期从事本行业的专业人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条件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参加本团体组织活动,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免
5、费得到协会会刊;(六)、免费获得协会会刊(协会不能收取除章程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本单位情况及存在问题,提供有关资料;(六)、向本团体会员单位介绍系统运行的先进经验。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
6、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工作纲要。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体制;(十)、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其它重大项目。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8、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9、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察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10、、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
11、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12、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请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6 月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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