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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校发20112号(*年元月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提高学校学术交流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各单位和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交流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1. 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2. 挂靠在我校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3. 我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4. 我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5. 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合作研究;6我校以团体名义或教职工个人身份参加的各级各

2、类学术学会组织。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参会的国外学者应不少于10人,且国别不少于3个。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举行的学术会议。专业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专业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邀请专家来校讲学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的学术讲学。包括三种类型即个人出面邀请、院系出面邀请、学校出面邀请。个人出面邀请指我校教师没有经过学校、院系同意,以个人学术交流为目的,邀请专家学者来校进

3、行的学术交流活动。院系出面邀请指院系为了学科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校出面邀请指学校为了提高办学层次,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强学位点建设等工作的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指我校与国外、国内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项目的研究等。学术学会组织指挂靠我校的学术学会组织,我校、各院(系)以团体名义参加有关学术学会组织,以及学校教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各类学术学会组织。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方向、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学术交流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术交流的内容提前审查。人文社会科学涉及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管理第六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第七条 校内学术报告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管理:1.校级学术报告费用(含住宿、用车、进餐、讲课费等必需开支)由学校主办部门承担;院(系)级学术报告费用由院(系)承担,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院(系)按科学技术处要求提交学术报告相关材料(内容简介、学术报告图片等)后给予部

5、分资助,资助额度为每年10场次,每场次500元;2.各院(系)应组织本单位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本单位师生积极参加。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跨院(系)联合组织学术报告。第八条 我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管理:1.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或邀请函,经费在个人科研项目中开支;2.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其涉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3.由学校委派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学校资助会议注册费;院(系)委派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人员的费用由院(系)支出,未受委派以个人身份参加国内学术

6、会议的人员其相关费用从本人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学生由导师支付相关费用;4.由学校或院(系)委派赴校外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应将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等相关资料交科学技术处或所在院(系)备案,并在校内做学术报告。第九条 我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管理:1.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的正式批文。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2.我校举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承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2)会议主题所

7、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3)会议组织健全,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4)会议经费落实途径明确;(5)需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上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6)需有我校教师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国内学术会议不少于10篇);(7)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国内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3.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

8、具体实施单位(院、系等)必须在会前3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以及有关稳定安全工作预案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及会议背景材料;4.凡我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应采取“以会养会”的方式,学校一般不提供经费资助。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争取和筹措会议经费。确需学校提供资助的,应于会前2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复为准

9、;5.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我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需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下列资料:(1)一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会议论文集1本;(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主要指有学校资助经费的会议)。第十条 学术学会组织管理和经费管理1.凡学术学会组织拟挂靠我校,须向科学技术处申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挂靠;2.我校各院(系)以团体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学会组织,必须向科学技术处申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3.我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个人加入有关学术学会组织后,需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登记手续;4.全国性(或行业性)一级学术学会组

10、织且我校属常务理事,或我校属会长或副会长单位的省级一级学术学会组织,单位会费应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报告,经校长审批后进行专项资助。其它学术学会组织的会费,学校一般不予支付。个人会员的会费由个人支付;5.凡由学校资助会费的学术学会组织,应由专人负责,每年将该学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科学技术处,否则次年将不予资助。第十一条 校内各院系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学术交流活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会议后15天内提交学术会议简报1份。各单位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每年年底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总结。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做好保密工作,涉及科研技术资料或科研项目的论文应符合有关保密要求。第十三条 校内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要张贴海报,在校园网上发布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通讯稿,做好学术报告会议记录,拍摄学术交流活动照片,整理报告材料。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及时在校广播站及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广泛宣传报道,并上报科学技术处。第十四条 各院(系)必须在年初制定学术活动计划,每年度末填报本年度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统计表,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作为科研工作量计分考核依据。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学术交流活动及相关事宜的部门为科学技术处。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校发*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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