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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1、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作者:盐河畔王越(南通地税稽查局)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于1月1日实施,笔者搞不懂为何非要早于新征管法实施之前出台,明知新征管法立即出台,何不等上一等,假设今年新征管法粉墨登场,岂不是又一出胡润百富榜闹剧(备注:王传福刚上榜当日,就被许家印超出).下面结合个人所学和工作实际,试作新旧比较并作个人解读.备注:黑色为新规程,蓝色为旧规程,红色为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落实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2、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实施,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订本规程。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引用范围.不过众所周知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以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依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基础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关键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推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验处理,和围绕检验处理开展其它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

3、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相关要求确定。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推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税务检验和处理工作总称。税务稽查包含日常稽查、专题稽查、专案稽查等。第三条税务稽查基础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确保税法实施。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它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要求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于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汉字语法能够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

4、就不能够查处了?显然这么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所以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个先见之明,省得以后被动。第三条税务稽查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标准。税务稽查应该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相关部门、单位联络和配合。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司法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联络和配合。解读:强调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标准,尤其是效率标准,稽查资源有限,任务繁重,不计成本税务稽查思绪需要改变.试想一个案值不超出十万案子有必需花费过多资源锱铢必较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万万要不得.什么时候纳税人

5、钱用起来能省着用啊,中央已经要求各地降低公车消费支出,但不强行要求恐怕效果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评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该加强联络和协作,立即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可能实施联合检验,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税务稽查机构,根据各自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解读:稽查局仍然属于税务局内部设置机构,山西省国税局局长所设计将国税局改成税务征收局,地税局改成税务稽查局伟大思绪看来还是一个梦想,而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职能中

6、不包含“领导”二字,说明税务稽查垂直还未得到总局首肯,现在各地稽查模式五花八门,大连等地市局设置检验处,下设若干稽查局模式,海南省局设置稽查局,下设若干稽查分局,每个分局主管若干县市税务稽查工作模式,江苏省局、市局、县局各自设置稽查局模式,五花八门,莫衷一是. 为何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据要求,对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调查涉税案件,应该依据各自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对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本条尤其申明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不然全要向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岂不是给领导添乱?其实在国地税稽查局现在尚不能合并情况下,从节省征

7、税资源降低纳税人负担考虑,联合检验确实是一个处理之道,但众所周知,本是同根生国地税弟兄鲜少有精诚合作范例,稽查工作规程只是用了”应该、尽可能”这类词法,劝导性质非强制性质,效果怎样,不得而知.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施选案、检验、审理、实施分工制约标准。稽查局设置选案、检验、审理、实施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验、审理、实施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应该根据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实施等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确保正确有效地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解读:用词上愈加精练,明确了四个部门设置是必需.但现在各地也是有不一样做法,有地域选案和实施合二为一,有地域检验设重案科一般科,笔

8、者一直认为尽管实施了四分离,但必竟同处于稽查局领导之下,其效果只能是内部监督,是否有必需引进一个外部机构,比如税收审计委员会(若干教授、社会人士、纪检监察人员等)对稽查工作外部独立监督。第七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多种税收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解读:属于画蛇添足类一条删去。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该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解读:即使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但也绝不是能够信口开河,最近政府机关信息工作条例出台,要求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税务人员不仅仅代表本身,还代表着行政机关形象,不能随便信口雌黄.依据征管法第87条未根据

9、要求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给行政处分,大嘴型税官可要不得。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要求回避情形,应该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觉税务稽查人员有要求回避情形,应该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第二十条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应该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她们回避:(一)稽查人员和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二)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三)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对被查对象

10、认为应该回避,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审定。解读: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下述情形需要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其它利害关系(这条要求比很好,情人关系、恋人关系皆可划入其中,其实情人一句话胜过夫人一箩筐)较之旧规程三条范围扩大、界定清楚.对之前模糊不清本级税务机关局长进行了界定,即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稽查局局长回避则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征管法第85条要求,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根据要求进行回避,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该遵守工作纪律,恪守

11、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推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隐瞒案情; (五)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隐瞒案情;(六)接收被查对象请客送礼;(七)未经同意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据相关要求严厉处理;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解读:未经同意私自会见被查对象,这条怎样了解?前提是需要同意行为,哪些行为需要同意,不得而知.笔者倒是认为在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之前更应

12、该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只有更为刚性法律法规悬于头上,才能够起达摩克利斯之效。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需不停提升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解读:和征管法第6条因应,现实当中电子化查帐要求和稽查干部现有素质已经出现悖离现象,亟待引发注意,习惯于纸上谈兵而不会网上冲浪税务干部已经完全落伍,毛主席说过一万年太长,只争朝夕,看来面对网络世界飞速习展,稽查干部也要只争朝夕了。第二章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该在所属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要求以外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觉地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13、。第十五条税务案件查处,标准上应该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要求,按税法要求实施。 解读:首先是对征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它涉税当事人实施税务稽查,假如不是所征收范理范围内,比如发票案件,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觉地稽查局管辖,另有要求关键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和经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时作出要求,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新规程将旧规程中被查对象所在地科学表述为征收管理范围,先普遍性以后特殊性将特殊管辖叙列和后。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

14、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标准逐层协商处理;不能协商一致,报请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决定。第十四条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觉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应该立即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一样意见时,先根据负责此项税收税务机关意见实施,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意见为准。第十六条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税务案件假如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由最先查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相关税务机关应该本着有利于查处标准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后实施。解读:简而化之,凡

15、有争议,首先协商处理,其次报上级机关协调或决定,有点类似于民事争议,先协商再裁定最终诉讼,当然税务管辖争议可不能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一方只能是行政被管理方.旧规程中第14条其实有点不切实际,对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一样意见其实基础不存在,税种征管划分界定清楚,不存在国税去管地税事,地税去找国税碴,倒是新办企业征管权限争抢在部分地域存在。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能够充足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域、分行业、分税种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

16、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情况、组织体系组成;(六)其它合理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该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题检验、税收专题整改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解读:分级分类稽查是本世纪初税务稽查重大发明之一,稽查力量本就有限,撒网式稽查力所不迨,所以分级分类关键稽查既确保了稽查收入职能,又有显著社会示范效因.使税务稽查部门能够针对不一样稽查对象,以合适稽查资源实施稽查,新规程将此发明列入其中,显见对分级分类稽查模式肯定和看重。 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能够依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和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税收违法案件。下级

17、稽查局查处有困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能够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十七条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和其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案件;(四)包含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案件;(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案件;(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需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案件。解读:新规程较之旧规程更多表现了协商余地,不再硬性要求,有利于部分现实问题有效处理.有时候要求太死往往不适应形势,比如包含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案件,假如只是一般人

18、员,并不一定非得上级查处.本级完全能够查处得了,要相信本级廉洁自律、行政制约力嘛!第三章选案第十四条稽查局应该经过多个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正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选择,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九条税务稽查对象通常应该经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取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依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一定百分比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依据公民举报、相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解读:新规程相对于旧规程亮点之一就是要求概括性而非以往列举性,列举往往不可能面面俱到,硬性要求也不利于事后补正. 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需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

19、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检验次数。 稽查局应该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十二个月度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立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税收专题检验内容,应该依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题检验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同意,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能够合适调整。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依据稽查工作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订下年度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同意后实施。第十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该由专门人员负责。解读:加强了上级指导作用,在旧规程要求得到本级税务局领导同意后还要求报上一级稽查局立案,取消了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该由专门人

20、员负责要求.要求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税务检验次数,反过来说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检验是侵犯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当权益,在现实工作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要求2-3年内最多检验一次,举报、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等案件也要区分情况酌情处理,另外尽可能联合检验,减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现在有倒霉企业十二个月会碰上两次税务征管部门日常检验、两次国地税稽查再加上举报检验,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所以各地应具体制订方案方法,将此惠民方法具体格式化。 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该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案源信息实施分类管理。案源信息关键包含:(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

21、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税收专题检验;(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涉税违法信息;(六)其它部门和单位转来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它相关信息。解读:案源信息分类管理被列入新规程,说明对税务稽查信息源管理重视程度,信息对称是提升稽查效率关键前提,经过信息选案能够避免人工主观性太强弱点.同时这些信息纳入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将极大便利日常征管并为未来选案科学化提供素材。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置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

22、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依据其贡献大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给对应奖励。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该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和举报者核实无误后 ,由其署名、盖章或押印,但不愿留名或不便留名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该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问题,应该通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机关或单位反应,或将举报材料转相关方面处理。解读:尤其提到了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后各地举报中心有自已组织了.对于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不予奖励。第十八条税收

23、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该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一样情形,经稽查局局长同意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其它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内容反复,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它部门工作职责范围,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单位。解读:现在有些举报人恶意举报,无中生有,假如本着有报必查标准,将造成稽查资源严重浪费,也是对恶意举报人纵容,所以假如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内容反复,采取暂存待办处理方法.在这里似乎能够看到税务稽查对象影子,除了偷逃骗外,虚开发票

24、、制售假发票或其它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均是税务稽查对象,这点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相比愈加科学合理。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觉有税收违法嫌疑,应该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同意后立案检验。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验,应该立即通知移交信息部门;移交信息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验,经所属税务局领导同意后,由稽查局立案检验。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题检验安排检验对象,应该立案检验。第十三条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均应该立案查处:(一)偷税

25、、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实或其它方便,造成税收流失;(二)未含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元至元以上(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当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具;(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第三十一条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假如稽查过程中发觉已达成立案标准,应该补充立案。 解读:能够发觉稽查案件均采取了立案举措,不似旧规程第13条要求情形才能够立案,而且立案前移到选案步骤,不再案中案后立案.其实税务

26、稽查相较日常评定或征管部门税收检验其程序愈加严格,实施愈加严谨,理应立案。选案部门确定立案对象后需稽查局长同意,而相关部门移交案件被退回后认为仍需立案,由所属税务局领导同意。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专题检验安排检验对象必需立案。立案制度是新规程重大出彩点,用多个感叹号强调不为过! 第二十条经同意立案检验,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验部门。选案部门应该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立即汇报稽查局局长。第十二条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该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评税务稽查计划实施情况。解读:新规程要求建立案件管理台帐,而不是旧规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管理台

27、帐应该包含了实施、审理、实施,由选案部门立即汇报稽查局局长,这么稽查局局长才能更全方面了解案情.给予了选案部门全方面跟踪管理权限。第四章检查第二十一条检验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该立即安排人员实施检验。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前,应该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措施和会计核实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对应检验方法。第三章税务稽查实施第十九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该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方面了解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措施,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对应稽查方法。解读:基础无改变.突出强调了会计核实软件,和目前

28、会计电算化形势相呼应。第二十二条检验前,应该通知被查对象检验时间、需要准备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验除外。检验应该由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验证和税务检验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验,应该出示各自税务检验证和税务检验通知书。检验应该自实施检验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验时间,应该经稽查局局长同意。第十八条实施稽查前应该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通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无须事先通知:(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二)稽查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第二十一条实施税务稽查应该二人以上,并出

29、示税务检验证件。解读:无须事先通知情形取消,概括为“预先通知有碍检验除外”,这是新规程全文一个关键特点,另外相较旧规程明确将出具税务检验通知书列明,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9条相匹配.原规程要求实施稽查前能够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包含税务检验通知书,而新规程则要求在实施时才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验通知书,而检验前通知不应该包含税务检验通知书,这么要求有利于界定实施检验日,从而检验要求日期60日也便于确定,假如事先下发税务检验通知书,则事先通知和实施之间时间实际上并没有检验,而纳入60日显然不合理.第二十三条实施检验时,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能够采取实地检验、调取账簿资料、问询、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

30、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取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实被查对象,能够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提供和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拒不提供,经稽查局局长同意,能够采取合适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验,或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验,但所采取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解读:新规程23条第2款是适应新形势下产物,电子记帐已经成为时尚,对用于管理和核实被查对象电子信息系统检验将是现在及未来税务稽查关键手段,明确强制检验意义重大,不过本条强制检验只需要稽查局长同意即可,说明并不属于征管法第38条和40条所界定税收

31、保全和强制实施方法,因为征管法所界定税收保全和强制实施方法需要本级或上级税务局长同意。另外依据征管法第70条要求,对于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拒不提供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更正,能够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000以上 第二十四条实施检验时,应该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搜集能够证实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搜集证据材料应该真实,并和所证实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她人正当权益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

32、要认真判别证据,预防伪证和假证,必需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判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实原件、问询笔录和其它证据。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中发觉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和干扰、阻挠调查,应该提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解读:证据材料要求是真实而且关联,真实但不关联材料不需要取证,突出了税务稽查取证效率要求,那种不考虑关联性面面俱到式取证方法给予摈弃。能够发觉调查取证时,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并不侵害她人正当权益证据材料是能够采信,这一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要求相一致起来.要求也要求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她人正当权益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

33、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时,应该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查对后签章确定。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应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应该经所属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并在30日内退还。第二十二条实施税务稽查时,能够依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问询、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问询当事人应该有专员统计,并通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问询笔录应该交当事人查

34、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应该向当事人宣读,查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押印;当事人拒绝,应该注明;修改过笔录,应该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调取帐簿及相关资料应该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能够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法进行。采取函查,应该于同意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不管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帮助。解读: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保持一致,将旧规程中不区分当年还是往年资料调取方法进行了区分.不过美中不足是仍然有个败笔,即“设区市”,现在中国共有四个不设区地级市。它们是广东省中山市和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甘

35、肃省嘉峪关市,那么这四个市稽查局调取以前年度帐薄由谁同意?莫非要跑到省局去?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应该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查对后签章确定。对需要归还证据材料原件,检验结束后应该立即归还,并推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应该向被查验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该向被查验单位或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应该立即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应该由原件保留单位或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和原件查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和案件相关资料原件时,能够用统一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相关

36、资料;不能取得原件,能够摄影、影印和复制,但必需注明原件保留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留单位和个人签注“和原件查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解读:新规程表现了重视程序理念,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应该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至于提取发票,则有别于旧规程中不区分已开具发票和空白发票做法,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和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另外注意取消了押印.法人或其它组织签章要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和注明日蜞,而个人只要署名并注明日期即可,要知道有些个人不一定有章印。笔者曾经参与某公务员体检,明明不怎么近视,非让戴眼镜测,结果花了三百元配眼镜,体检后即付之抽屉,可比一比!第二十七条问询应该由两名以上检验人员

37、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问询外,应该向被问询人送达问询通知书。问询时应该通知被问询人如实回复问题。问询笔录应该交被问询人查对或向其宣读;问询笔录有修改,应该由被问询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查对无误后,由被问询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问询人拒绝在问询笔录上签章、捺指印,检验人员应该在笔录上注明。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能够采取书面或口头方法陈说或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说或提供证言,检验人员能够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该使用能够长久保持字迹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统计并打印,陈说或证言应该由陈说人或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

38、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说或证言,检验人员应该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说或证言,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三条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应该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和对案情明了程度,并通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证人证言材料应该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押印;更改证言,应该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搜集证言时,能够笔录、录音、录像。解读: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要求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问询不需要送达问询通知书外,其它情况应该送达问询通知书

39、,另外推出了计算机统计并打印也予认可要求,计算机打印字迹愈加清楚,更易保留,表现了实事求是标准.远比那些证人龙飞凤舞草书,不中看,但更中用,毕竟证人证言不是书法大赛。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该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实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该调取相关资料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能够调取复制件,但应该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该附有该声音内容文字统计;对图像资料,应该附有必需文字说明。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内容证实案件事实,应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和电子数据查对无误”,并由当

40、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应该和提供电子数据个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责任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放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和原始载体记载电子数据查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第三十一条检验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能够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验情况给予统计或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该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验人员署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检验人员应该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它人员在场,能够由其签章证实。解读:具体要求了几类稽查证据取证方法,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

41、料、电子数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而这些要求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要求(法释21号)第三十二条需要异地调查取证,能够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需时能够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该依据协查请求,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证据材料,应该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依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和原件查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稽查局能够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据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经过中国驻外机构搜集相关信息。解读:本条规范了委托协查和异地

42、调查两类稽查方法,尤其提到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流,因为稽查对象可能存在国际避税问题,从而在纳税调整方面需要来自境外资料佐证。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凭检验存款账户许可证实向相关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应该经所属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凭检验存款账户许可证实向相关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询。第二十七条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该按时要求填写税务机关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实,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稽查金

43、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该填写“税务检验专用证实”,和税务检验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该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验专用证实”。解读:和征管法第54条第6款相匹配,具体要求了查询存款程序.而旧规程是和征管法不相符.第三十四条检验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纳税情况时,发觉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显著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方法。第三十五条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方法时,应该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方法决定书,通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

44、法通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款方法时,应该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方法时,应该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查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方法时,应该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查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动产或不动产方法时,应该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税务帮助实施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第二十八条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应该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

45、构暂停支付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验明权属后应该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该粘贴统一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扣押,应该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解读:税收保全方法完全和征管法第38条相吻合,而旧规程显然并不合于征管法具体要求.对于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方法程序作了具体细化,文书使用严格规范。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稽查局应该依法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方法:(一)纳税人已按推行期限缴纳税款;(二)税收保全方法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三)税收保全方法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四)其它法

46、定应该解除税收保全方法。第三十七条解除税收保全方法时,应该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方法通知书,通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方法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了解除税收保全方法相关事宜:(一)采取冻结存款方法,应该向冻结存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方法,应该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清单。(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应该给予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专用收据。税收保全方法包含帮助实施单位,应该向帮助实施单位送达税务帮助实施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方法相关事项。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应该解除查封、扣押方法,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应该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方法。解读:依据征管法第39条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方法,使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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