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共和国专利法、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2、等;4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第四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
3、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大学”、“XIAMEN UNIVERSITY”、“厦大”、“XIA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第六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由学校享有。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第八
4、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第九条 职务专利、职务专有技术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
5、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的咨询,制订并完善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以及相关制度;2负责办理并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备案等事宜;3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形成成果的推广与宣传;4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实施转化等工作;5负责办理各类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6. 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第十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和转化等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非
6、职务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必须事先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教职员工到相应主管部门报到时,本科生参与课题或项目研究之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到所在院系报到时都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学校的知识产权保证书,并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或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第十四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为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利
7、用学校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第十五条 离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以及被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等各类离校离岗人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在离校之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上述人员离校时需列出移交技术资料清单,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上述人员离校后,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学校知识产权都必须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凡涉及学校的知识产权都
8、应对其归属及转化收益分配予以明确约定,且必须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或其他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根据承担项目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进行申请、维护和使用。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第十八条 对以大学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学校将予以奖励,具体依据大学创新工程与繁荣计划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二)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三)泄露、擅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四)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五)对造成学校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负有一定责任;(六)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