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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模版.doc

1、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

2、库〔2016〕416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实施办法是对《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货物和服务采购中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行的专门规定,旨在通过修订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标,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及各类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仪器设备,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特殊教学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货物(附件、实验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括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

3、用途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凡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所界定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均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三、具体措施 (一)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即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各用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散采购方式,采用包括竞争性磋商、询价(含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或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指定的电商平台采购、定点采购等)自行组织实施,但须切实认真进行前期调研、论证等事项,按照《大学分散采购

4、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通过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提交、审核、备案(含成交结果公示),结合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结果评定、合同签订、验收、资产入库、付款、履约评价、材料存档等工作。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即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非公开招标方式申报审批。 (二)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大宗物资采购论证的起点标准为40万元,但属于学校立项的预算经费项

5、目(如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学校重点发展项目等)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仍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整体项目组织论证。 (三)简化进口设备采购程序。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必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也不再单独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而由学校职能部门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论证,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四)扩大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推荐权。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科研仪器设备,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用户可以自行推荐不超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三分之一人数的技术专家,其余专家应从“大学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未达到学校科研设备集中采购

6、限额100万元的,由用户单位按照《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自行安排实施。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纪律的回避规定。 (五)分类简化采购方式的审批手续。 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用户单位结合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商定采购方式并参照学校相关采购工作流程按《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但低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用户单位须通过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学校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核准,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定,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通

7、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备案后,即可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按审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金额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用户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校内会商意见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及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核准,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定,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审批备案后,即可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按审批备案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六)扩大设备验收自主权。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

8、的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其中签订了采购合同的,相关验收资料需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内控要求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确保用好用足政策;完善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明确采购人员岗位职责,做好权责制衡,确保学校采购工作健康运行;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范围,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受理供应商质

9、疑和举报,确保采购活动合规合法、公平公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对简政放权的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效果评价,对采购过程规范性、效率提高情况、履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评估,确保“物有所值”。 (一)项目负责人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发起人,应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保证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报与执行、采购计划实施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切实充分做好采购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完整可行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项目合法合规高效有序实施。 用户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协

10、同机制、监督机制等在内的保证本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运行和制衡机制。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并应以记实方式记录集体决策过程。对于重大事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内容或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用户单位应结合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痕迹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可追溯,应将涉及到的调研材料、立项材料、论证材料、会商材料、评审材料、采购活动记录、验收材料、履约评价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真实、完整留存,按照学

11、校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归档或备案。 用户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签署和备案手续。应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存档,做好供应商履约情况记录及评价结果反馈登记,并及时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但履约评价结果为“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立项、论证、审核、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论

12、证、采购需求核定、采购计划编制督查督办、合同签订、验收、资产入库、履约保证金交纳及退还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经费管理、采购预算管理(含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管理等)、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做好相关工作环节、工作程序的优化和落实。 (四)招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的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采购活动实施与财务、资产、用户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政府采购计划申报(针对需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项目)、采购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信息公开、质疑答复、供应商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对相关质疑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回复;对发现的校内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纪行为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 (五)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多种手段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防范廉政风险。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若有新的政策出台且与本实施办法相冲突,以新发文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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