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我校继续开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根据我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协议,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资助我校部分名额研究生出国留学。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选派人员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派原则 选派工作应面向学校需要,服务
2、学校发展,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派往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原则,重点支持我校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 二、选派类别及要求 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两类。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及资助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及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国外导师应为在某一领域的知名或有较大影响的学者。鼓励充分
3、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也可通过我校、学院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四、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一)申请人应具有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4、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二)对于
5、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管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硕士毕业生),以及我校正式工作人员。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6、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三)对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管理的全日制在校博士生,且拟出国留学前已完成博士期间主干课程学习并已确定研究方向,以一、二年级博士生为主。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四)申请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
7、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五)已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第二学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在本科、硕士期间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博士生仍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五、申请及选拔程序 本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自2013年起,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一次,由研究生院发布工作通知,负责组织申报及研究生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本科生、我校正式工作人员的申报工作分别由本科生院、人事部负责。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工作通知要求,布
8、置遴选、推荐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向所在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统一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对各单位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选,评选结果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主管校长批准。 (五)学校最终确定的推荐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准备书面材料。 (六)评选结果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最终的审核与录取工
9、作。 六、公派留学人员派出与管理 (一)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当年未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由所在学院说明原因,并及时提交研究生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留学人员出国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分别到研究生院、本科生院、人事部和国际事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10、三)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和科研情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 (四)公派留学研究生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应向导师汇报留学情况,并到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及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五)在研究生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培养单位推荐由学校人事部与派出研究生签定毕业后优先安排作为本校师资的协议书。学校将优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与我校签定优先安排作为本校师资协议的人选。各培养单位负责该部分研究生的追踪考察。 (六)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外留
11、学期间表现突出者,可以申请学校的各种奖学金或由学院邀请回校作研究进展报告,学校承担差旅费用。对在外留学期间表现较差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提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取消其留学资格、停发所有费用。 (七)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均应体现作者单位为大学。公派留学研究生应真正起到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国内外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为后续的公派研究生做好联系工作。 (八)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各学院为在校公派留学研究生保存档案和户籍。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派出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我校正式工作人员的公派留学人员,其有关派出
12、及管理工作分别由本科生院、人事部负责。 七、实施要求与管理 (一)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研究生海外经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专门负责研究生海外经历的日常事务。 (二)各单位选派工作应坚持计划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学科发展与师资培养的需要,重在建立学校与国外高校间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关系和人才培养交流平台,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国家及我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储备人才。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人事部和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原实施办法(山大研字[2007]73号文件)同时废止。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