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遵循以合规为基础、发展为目标、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建立高效、稳健、完善、统一的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为个人贷款的基本办法,个人信贷相关产品制度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产品制度执行。第二章 贷款基本要求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行个人贷款
2、对象为本行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年满十八周岁,信用情况良好的个人。固定居所指借款人户籍地或工作地(含 经营地)或居住地。个人贷款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第五条 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为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对象。(二)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三)除信用贷款外,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的,应提供本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担保。 (四)有符合本行规定的合理用途。(五)借款人信用情况良好。 (六)符合本行相关信贷业务品种的其他规定。第六条 贷款用途个人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合法合规的贷款用途。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
3、贷款或借款人,不得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一)借款人向本行的陈述或提供的资料有严重隐瞒或不实的;(二)贷款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监管政策要求,违反本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的;(三)贷款无法提供真实用途证明;(四)贷款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的;(八)一户多贷、借名贷款、夫妻或家庭成员间互保贷款;(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贷款额度除按揭类、自动增加审批权限的低风险质押类及自有房产抵押类的贷款业务外,办理个人业务前必须通过我行规定的评价系统测算风险限额,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相应的风险限额。如超过相应限额需说明理由。第九条 贷款利率。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本行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
4、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为了保证还本付息的统一管理,不论采取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其还本付息账户均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一)个人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必须符合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二)个人贷款以担保方式发放的,必须符合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一)贷款本息偿还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本息还款法、本息分段还款法、等额本息还
5、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对特定用途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二)采用本息分段还款法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与借款人商定一致等付息方式。(三)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第十四条 贷款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三章 贷款的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受理。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用途是否合理等进行初步判断,并通过相关查询工具进行查询,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十六条 调查。客户经理在
6、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进行。贷款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背景、职业、资产、收入、支出、用途、信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价值及变现能力以及对我行的贡献度等,并收集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关资料,根据本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要求形成信贷调查报告进行申报。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内容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本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风险评价。客户经理根据调查的信息,录入到相关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贷款利率和
7、最高风险限额评定和测算,并根据客户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报相关人员审查、审批。第十八条 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等。第十九条 审批。个人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相关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面谈。客户经理必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式调查。第二十一条 约见谈话。借款人初次与经办支行发生信贷关系的,约见人要与借款人进行约见谈话,具体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客户约见谈话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在贷款审
8、批同意后,支行应要求借款人与本行经办人员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在借款相关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根据需要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第二十四条 贷款支付。本行应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超以下规定的都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借款人无法
9、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购房、购车及其他大宗商品的消费类按揭贷款一般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四)具体支付操作方式按照本行关于信贷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五)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况的,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六)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
10、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在明确贷款用途的情况下可不提供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并暂不执行以上有关支付的规定;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以上有关支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贷后管理。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依据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个人贷款信贷资料管理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一)企业在本行系统内有贷款的,不得发放用于该企业经营的任何形式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二)企业在本行系统内无贷款的,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但必须追加企业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采用该方式贷款的,应视同企业贷款进行管理且企业必须在本行有结算业务。(三)对授信未批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四)对于特定用途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原则上到期后不得周转发放。特殊情况如需周转,应在合理压缩原贷款额度的前提下给予周转。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贷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本行其他信贷制度规定的,依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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