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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区科普大学章程模版.doc

1、 xx市社区科普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社区科普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是由xx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 依托社区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兴办的,面向社区居民,非学历、非正规、大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平台。 第二条 本校以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宗旨,立足社区、面向居民,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以完善社区科普教育体系,丰富社区科学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修养为目标,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尊重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本校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性的科普教育活动。主要任务包括: (一)制定教学

2、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 (二)组织和建立教师队伍; (三)组织编写授课讲义和教材; (四)组织实施科普教学; (五)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校总校设在市科协,各县(市、区)设分校,各街道(或社区)设教学点。 第五条 本校由市科协主席亚斌建任校长。本校总部由市科协负责组织管理,主要负责制定本市社区科普大学整体发展规划,建立管理考核机制,实施督学和评比表奖活动,指导县(市、区)分校建设,组编适用教材,并负责本校的对外宣传、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分校设立采用申报审批制,由县(市、区)科协向总校提交办学申请,审批通过后安排半年试

3、办期,期满验收合格后由总校正式命名。分校名称一般应为“xx市社区科普大学+县(市、区)名称+分校”,简称为“县(市、区)名称+分校”。 第七条 分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总校负责,校长由所在县(市、区)科协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分校由所在县(市、区)科协负责组织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并颁布本地区科普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调配任课教师等教学资源,指导区、街道基层教学点建设。 第八条 教学点作为社区科普大学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一般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设立。教学点的设立实行申报审批制,由街道、社区向所在地分校申请。分校核准后报总校备案,由总校授牌。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xx市社区科普大学+县(市、区)

4、名称+分校+街道社区名称+教学点”,简称为“街道(或社区)名称+教学点”。 第九条 教学点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分校负责,主任由街道或社区负责人担任。教学点设立教学办公室。负责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场地建设、招生宣传、教学授课及日常教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贯彻执行分校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凡有学习愿望,身体健康,能遵守学员守则和学习制度者均可填写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准予入学。顺利完成教学课程的学员经审查合格后,由总校统一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分校、教学点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教学活动。各教学点需每周组织至少1次教学活动,每次教学活动授课时间不

5、少于2课时(1课时为45分钟,后同)。教学活动形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可辅助开辟“第二课堂”科普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学员入学免费,不向学员收取学费、教材费、讲义费、文本费。必要向学员收费时必须经本级社区科普大学管理机构批准,按财会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专人批报,如期公布账目。所收钱款必须用于全体学员的教学和科普活动,不得用于教师补贴及社区其他活动等。 第十三条 严禁各分校、教学点及教师以学员为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教师不得在授课过程中进行推荐产品或推销商品等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向学员发放由总校统一制作的学员证书,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并按要求向总

6、校报送学员名册及各项考核资料。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本校总校经常性开支由市科协在年度科普经费中保障,分校经常性开支各县(市、区)科协在年度科普经费中保障,教学点的运行经费由各县(市、区)科协和街道社区合理分担负责。 第十六条 总校、分校与教学点之间不存在财务资产关系。各分校、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本校总部、各分校、教学点接受驻社区机关、企业、事业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八条 各教学点的办学场地一般应在60平方米以上,配备适应教学要求的桌椅、讲台、黑板、电教设备(电脑、投影仪)、图书等,以及其他科普宣传教育设施设备

7、并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各教学点招生人数可根据教室容量及社区具体条件自行确定,一般每班人数不少于30人。 第十九条 本校教师由各行业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大中学校教师及志愿者等组成。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热爱科普工作,具有志愿奉献精神; (二)身心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四)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应专业知识或业务水平; (五)遵守社区科普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安排。 第二十条 道11开班时方案,确保社区科普大学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教师采取推荐、邀请、自愿报名等方式,由总校、分校和教学点共同组建。新聘任教师经过教学能力考核后,由市科协统一颁发教师聘书。

8、总校和分校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举办公开课、示范培训等进修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末,总校将对各分校的招生教学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年度优秀分校。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末,各分校应根据累计授课时间、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及实用性、受学员欢迎程度等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考评,按分配名额向总校推荐年度优秀教师,经总校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分校、教学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优秀学员考评标准,开展年度优秀学员评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4年12月4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xx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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