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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市场开发开拓咨询服务合作协议模版.docx

1、咨询服务协议本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9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北京市签署:(1)xx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xx,法定代表人为x(以下称“甲方”); (2)xx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以下称“乙方”)。(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可被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1.乙方从事商务咨询以及市场开发服务。2.甲方拟拓展其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市场。3.甲方拟聘用乙方就xxx1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核准文件为准)提供商务咨

2、询及市场开发服务,以推进其自身业务的发展;且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聘用。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除非本协议中的条款或上下文应另作理解,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项目”系xxxx1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核准文件为准)。“服务团队”指乙方为提供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服务而建立的人员团队,该等团队成员包括乙方自身聘请的员工和乙方聘请的第三方专业顾问以及其他劳务人员。1.2本协议对任何法律、法规(以下称“法律”)的援引应视为:(1)同时包括援引这些法律的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制订的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且(2)同时包括援引按其规定所制订的

3、或因其而有效的其他决定、通知及规章。1.3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所指条、款、项、段落均指本协议中的相应内容。第二条 项目概况2.1该项目位于xxxx省平泉县党坝镇党坝村,项目所占地面面积约400亩。土地坐标如下:x第三条 先决条件3.1乙方承诺并同意,在甲方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申报材料的前提下,在2011年12月20日前,协助甲方获得省发改委关于本项目的立项批准。3.2若上述3.1项下的内容到期未能满足,甲方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选择延迟或终止本协议。先决条件仅为甲方的利益而设置,仅可被甲方放弃或延第四条 乙方的服务4.1服务内容1)乙方负责确保甲方与项目相关实施方的协议谈判,文件签

4、署。2)乙方确保本项目获得xxxx省发改委就本项目的核准批复。3)乙方确保本项目获得xxxx省政府或xxxx市政府不少0.2元/度的电价补贴。4.2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以满足其提供优良的咨询服务之需要。但乙方可不时自行酌定替换服务团队中的任何成员,或变更服务团队中任何成员的具体服务职责,前提是该等成员的替换或服务职责的变更不会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3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交流、汇报各种与项目及/或其客户有关的信息。第五条 咨询服务费5.1在甲方收到就本项目经xxxx省发改委签发的相关核准批复原件后,且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

5、即人民币二十万元整。5.2若乙方协助甲方就本项目获得不少于0.20元/度的地方电价补贴,髙出0.20元/度的部分的50%,甲方或项目公司将以咨询费的方式按季度支付给乙方,支付期限为5年。5.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各自承担其为履行本协议书所需发生的差旅费、税等。第六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6.1甲方需拥有进行此项目所要求的资金,资质、专业技术、技术团队等资源;6.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核准项目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6.3甲方应就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与乙方沟通。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7.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向xxxx市发改委推荐此建设项目,并代表甲方与平泉县政府

6、、xxxx市政府进行前期沟通;7.2乙方负责促成甲方与xxxx省政府就项目落地及商务条件的会谈,并协助甲方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获得优惠;7.3乙方需按时完成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第八条 知识产权8.1乙方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创造的工作成果之知识产权属乙方所有,但就项目的工作成果之知识产权,包括但是不限于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形式的报告,由甲方或者经甲方同意由项目公司所有。8.2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可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使用乙方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创造的工作成果,但本协议未以任何方式许可甲方以任何方式为其他目的使用该等工作成果。第九条保密义务9.1本协议有效

7、期内,与项目及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相关的所有客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下称“客户信息”)属双方共同所有。9.2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终止,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双方共有的客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任何其他一方非公开的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市的要求必须向第三方披露外,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以下称“接受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除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外,接受方亦不得使用或间接使用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9.3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1)有书面证据表明接受方先前

8、已知悉的任何信息;2)非因接受方的过错而进入公共领域或因其他原因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3)接受方其后从其他途径合法获得的信息。9.4接受方可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相关的雇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士,但接受方应确保上述人员亦应受本协议的约束,使保密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并仅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使用该等保密信息。第十条承诺及保证10各方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1)其是根据其注册地法律适当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2)其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公司内部的完

9、全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本协议由其合法、适当地签署并交付。本协议构成对其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协议期限11.1双方兹此确认,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成立并生效。除非双方书面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有效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1.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分别遵守其于本协议第五条及第六条项下的约定。第十二条通知12.1本协议要求的或根据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各方以下地址:甲方联系人:粱卓斐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C座11层电话:010

10、-85670998传真:010-85670858电子邮件:乙方联系人:姜小燕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66号瑞士公寓A座1905电话:010-63443674传真:010-63390833电子邮件:xyjiang12.2上述通知或其他通信如以传真形式发送,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当面送递,则一经面交即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式发送,则在投邮五(5)天后即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在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所在数据系统时视为送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

11、的违约(以下称“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釆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的十(10)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2)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13.2尽管有本协议其他规定,本第十条的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计算机病毒、工具性软件的设计漏洞、互联网遭黑客袭击、政策、法律变更及其他不能预见或其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对本协议

12、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发出通知,并在三十(30)天内提出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本协议不能得以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须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商定本协议是否应当部分免除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对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其他事项15.1本协议用中文做成,正本一式贰(2)份,本协议之双方当事人各执壹(1)份,为登记或备案之目的可相应増加签署正本份数(如需)。15.2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5.3本协议项

13、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争议产生后三十(30)天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5.4本协议任何条款赋予双方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并不能排除该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项下其它条款所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且一方对其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并不排除该方对其享有的其它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15.5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或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以下称“该等权利”)将不会导致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并且,任何单个或部分该等权利的放弃亦不排除

14、该方对该等权利以其他方式的行使以及其他该等权利的行使。15.6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索引而设,在任何情况下,该等标题不得用于或影响对本协议条文的解释。15.7本协议取代先前双方达成的与本协议规定之事宜相关的任何其它书面或口头协议,并构成协议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15.8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15.9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本协议双方适当签署后方能生效。15.10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乙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15.11本协议对双方的合法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15.12双方承诺其将各自依法申报和缴纳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兹此为证,本咨询服务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本协议开首所示日期与地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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