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纪检监察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纪检监察学会 英文译名:x 英文缩写: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xx纪检监察学会是xx纪检监察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热心纪检监察理论研究者组成的,从事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研究,为推动我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深入、持久、更有成效地开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
2、管机关为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监察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中国监察学会与xx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x。本会设在xx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纪委监察厅监察综合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特点规律,探索解决途径,积极提出建议; (二)组织和规划每年的纪检监察理论研究课题,组织和举办理论学术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三)编辑出版纪检监察理论学术论著、书刊、资料;(四)组织评选、奖励并向中国监察
3、学会、xx社会科学联合会推荐纪检监察理论优秀科研成果;(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和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xx境内的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学会、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四)从事反腐倡廉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理论研究、教学或有较丰富的纪检监察实际工作经验又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在学会内有优先发表文章、著作,参加理论政策问题讨论的权利; (四)取得本会的研究资料和运用本会的研究成果; (五)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研究课题或其它工作,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团体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5、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籍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定期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其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
6、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推荐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
7、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8、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9、七条 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以学会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
10、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11、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
12、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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