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诸暨支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总公函zz1号,zz年10月12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暨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农房贷款”)指对以农房为抵押物的农民所发放的贷款。本细则所称农房是指合法取得的具备房屋所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本细则所称农民(即借款申请人)是指具有诸暨市户籍,并且拥有自有农
2、房,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诸暨市农房贷款试点区域内,以农房抵押担保申请的贷款。试点区域按照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所列“实施范围”确定,并可依据诸暨市委、市政府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对试点区域进行调整。没有列入试点区域内的农房不得办理农房贷款,且抵押物优先考虑城郊、集镇建成区、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农房。第四条 我行辖属营业部、店口支行、大唐支行为xx银行农房贷款的试点办理机构。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 贷款用途。农房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户创业增收所必要的融资需求,
3、包括:农村土地耕作或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申请农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诸暨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现实年龄和借款申请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农民;(二)在诸暨市有两处(含)以上的住所或者抵押房产变卖处置后仍有安居之地;(三)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贷款用途合法明确;(六)贷款申请数额和期限合理;(七)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法律意识,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八)申请贷款时在金融机构无逾期未还
4、贷款或超过一个月以上(含)的欠息;(九)已经或愿意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和经营企业(或项目)的单位结算账户,同意委托我行按合同约定从其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自愿接受贷款经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办理农房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五)抵押房产权属有争议的; (六)抵押房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七)抵押房产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农房贷款单户授
5、信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且借款申请人仅允许由抵押农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出面申请。第九条 农房贷款单户授信总额应当遵照我行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申请人(含配偶)还款能力核定。我行暂不接受同一借款人使用多处农房一并抵押申请贷款。第十条 农房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 农房贷款利率和付息方式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遵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等各项合约文本上注明。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管理第十二条 农房贷款业务流程遵照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相关规定执行,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
6、发放、贷后管理、收回贷款、档案归档。第十三条 农房贷款的各个工作环节必须依靠我行客户经理来完成,可以要求协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管理和收回工作。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借款人填写并亲笔签名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二)借款人及抵押人(含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离婚、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或项目)的书面证明资料;(四)借款人家庭收入证明及生产经营效益说明资料;(五)借款用途约定资料。借款用途由借款人提出,经客户经理审核后,由借款人按照约定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资料;(六)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
7、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含房屋使用权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原件以及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权源证明、诸暨市地籍调查表、诸暨市集体土地房屋地籍权属证明申请表、诸暨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表等附件资料复印件);(七)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承诺;(八)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抵押物所在地行政村同意处置抵押房屋所坐落土地的书面证明(含村委和镇街签署意见的农房抵押贷款申请表);(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授信审批前,客户经理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约见面谈,并做好记录存档。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降低和分
8、散贷款风险。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一)首次跟踪检查。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二)定期跟踪检查。客户经理要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同时,还应遵照相关规定,在贷款发生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借款人收取与实际贷款使用金额相匹配的用途证明资料,归入贷后管理档案。(三)信息收集维护。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行相关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行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
9、平及来源结构等。第十八条 农房贷款业务的其他工作程序和管理方式遵照我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经办行应立即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出售,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必须自贷款逾期三个月之内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章 抵押物评估与登记第二十条 拟抵押的农房价值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有相应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的折扣率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值的50%,不高于评估价值的70。对评估价值少于20万元(含)的不得作为农房贷款的抵押物。第二十二条 抵押农房必须到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第六章农房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农房贷款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如贷款期间发生变化,应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xx银行诸暨支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总行审批同意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