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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供应链金融.docx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供应链金融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管理,增强供应链金融的上下游“链式”营销的能力,提高各分支行对核心企业的营销效率,完善全行核心企业开发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商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 第三条 本办法的“xx”供应链金融业务(以下简称“xx”)是指在供应链上具有控制能力和批量式

2、开发价值的企业为核心,连同其上下游相关企业作为一个目标客户网络,以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商业交易模式为基础,对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客户建设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开展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系统性营销。 “xx”业务的批量式开发是指我行围绕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企业的直接授信支持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直接授信主体达到10户(含)以上。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核心企业是指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对供应链组成有决定权,对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有严格选择标准及较强控制力的公司类客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授信是指在“xx”业务中,我行向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客户提

3、供直接融资支持时,核心企业提供担保而承担的信用风险,据此形成的对核心企业的授信。 第六条 我行“xx”业务实行主办行负责制,即我行与核心企业开展“xx”业务的战略合作,需由分支行(总行事业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核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分支行(总行事业部)作为主办行,具体负责对核心客户的系统营销、间接授信额度申报、日常维护、监测预警及应急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总行中小企业部是全行“xx”业务营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核心企业的开发、管理规则、审定“xx”业务主办行,规范、协调业务营销工作。 第二章 企业选择标准 第八条 核心企业选择标准。“xx”业务的核心企业

4、应符合我行《授信政策指引》中行业授信政策,重点选择优先支持类行业客户,择优筛选支持类客户,不得介入限制类、禁止类客户。根据行业地位、资产规模、销售收入、信用等级等因素,选择整体信用评级高、我行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龙头企业。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产型核心企业 1.处于稳定发展行业,行业地位明显,产品畅销、竞争力强。 2.持续经营3年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额不低于3亿元。 3.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4.有稳定的上下游合作企业,对上下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5.上下游集群开发效应明显,合作空间较大,能为我行带来较高的综合收益。 6.企业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

5、0%。 7.与我行合作意愿高,在上下游客户推荐、业务操作对接和信息系统支持等方面愿意配合我行的要求。 (二)贸易型核心企业 1.处于稳定发展行业,行业地位明显,产品畅销、竞争力强。 2.持续经营3年以上,近两年年营业收入额不低于5亿元。 3.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4.有稳定的上下游合作企业,对上下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5.上下游集群开发效应明显,合作空间较大,能为我行带来较高的综合收益。 6.企业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7.与我行合作意愿高,在上下游客户推荐、业务操作对接和信息系统支持等方面愿意配合我行的要求。 (三)

6、其他类核心企业 除符合以上生产型、贸易型条件的企业外,本行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省属一般高校等其他类单位,也可按核心企业对待。 第九条 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与核心企业往来不少于1年,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与核心企业合作不少于2年; (二)与核心企业购销合作关系稳定,且未出现过商业诉讼; (三)最近12个月与核心企业累计销售不低于200万元; (四)与核心企业及股东无股权关联关系; (五)若上游供应商为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参照上述条件。 第十条 核心企业的下游经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与核心企业往来不少

7、于1年; (二)与核心企业有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年度代理销售业务排名前五名; (三)最近12个月与核心企业累计销售不低于200万元,且销售核心企业产品占其销售收入的30%以上; (四)与核心企业及股东无股权关联关系; (五)若下游经销商为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参照上述条件。 第十一条 总行鼓励分支行(总行事业部)根据行业特征和客户特点筛选适合的核心企业进行精准营销。对已经开展链式营销业务的上游供应商或下游经销商,符合核心企业标准的可新建供应链融资平台,以促进“xx”业务纵深发展。 第三章 营销管理 第十二条 “xx”业务营销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创造竞争有序的业务发展环境,

8、提升核心客户满意度,批量营销上、下游企业客户群,开展纵深综合营销,从而实现全行整体营销效果最大化。总体原则是“总行牵头、集中主办、整体申报、直接授信优先、申报时间优先、限期达产考核”。 第十三条 “总行牵头”是指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统筹和协调分支行对核心企业的开发计划,牵头开展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市场营销及推广,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参与具体客户的营销工作。 第十四条 “集中主办”是指对具体的核心企业,由主办行对其开展“一对一”营销维护、申报间接授信额度、筛选上下游信贷客户,并负责统筹核心企业的贷后监测管理等相关事宜。根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主办”分为“完全集中”和“部分集中”

9、两种方式: (一)“完全集中”是指在操作成本、操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主办行独立操作间接授信额度项下业务,非主办行未经主办行书面同意,不得自行营销、审批该核心企业间接额度内上下游客户的直接授信业务。 (二)“部分集中”又称“主办+协办”方式,指由于操作成本、操作风险等原因无法或不宜采用完全集中方式操作的前提下,由主办行在其获批的营销和信贷授权区域内操作核心企业上下游授信业务。协办行在间接授信额度内及指定区域内对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开展授信,如无特别规定,协办行的授信审批权限仍按其单一法人基本授权权限执行。 1.对于无法或不宜采用完全集中方式操作的间接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总行鼓励采用部分集中

10、方式操作。 2.两种方式下,“主办行”资格确认之后,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存量授信客户仍可由原分支行继续办理,并自动认定为核心企业供应链业务的“协办行”。主办行与协办行的原有业务及新增业务均应纳入核心客户间接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整体申报”是指申请主办“xx”的分支行,应在与核心企业的营销业务合作模式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分别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授信审批部申报主办行资格审定及间接授信额度审批。在申报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时,应核实该核心企业已有业务情况(含额度占用及业务规模),合理测算额度需求,对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和操作模式进行整体申报。 第十六条 “直接授信优先”是指对于已取得

11、我行直接授信的企业,原则上由直接授信经办行申报该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主办行。 为保证核心企业开发效率并充分考虑信贷统筹管理要求,对于已获得我行直接授信额度且尚未获得间接授信额度的存量客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原直接授信经办行应视客户实际需求申报间接授信额度。同时,分支行在拓展新的直接授信客户时,应统筹营销,申报客户间接授信额度和授信方案,直接授信经办行应在核心企业直接授信额度批复日三个月内,视客户实际需求向总行申报间接授信额度,超过上述时限,直接授信优先原则将不再适用。 上述期限内,非直接授信经办行对特定核心企业具备特殊营销优势,经与直接授信经办行协商并获书面同意后,可向总行申报

12、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及供应链金融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优先”指对于不适应直接授信优先原则的核心企业,或直接授信经办行主动放弃主办行优先权的核心企业,在出现多个分支行申报间接授信额度主办行且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总行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主办行资格。 第十八条 “限期达产考核”是指为统筹全行的营销资源并保证核心企业开发效率,在合理时间内(通常半年),自核心企业主办行资格批复之日起,对于被闲置时间较长或资源开发不够充分的核心企业,总行中小企业部有权切分间接授信额度或重新指定其他分支行作为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主办行。 第四章 业务类型及授信产品 第十九条 “xx”业务包

13、括对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和对核心企业、及其上游供应商、下游采购商开展的直接授信业务,其对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直接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核心企业在我行的间接授信总额。 第二十条 “xx”业务类型包括我行的公司类和零售类授信产品。授信产品的选择、使用均须符合我行现行各类授信产品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对核心企业的直接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法人账户透支等授信业务。 (二)对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直接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供

14、货通贷款等授信业务。 (三)对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的直接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保兑仓票据融资、“长湘汇”联合基金贷款、融意通卡、“POS”贷等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 (一)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的审定,应参照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要求,根据核心企业担保能力、结合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客户授信需求进行整体分析。间接授信额度的确定应建立在充分信贷尽职调查和全面信用分析的基础上,综合以下方面的因素确定: 1.核心企业的行业类别、行业地位、企业性质、资信状况、销售规模、销售区域及生产经营特点、与上下游的关系、对供应链的管理能力、业务合作模式、交易结构等方面因素。 2

15、.核心企业可承债的能力。授信额度要在核心企业(集团)可合理承担债务的范围内,能够保证各项财务指标合理性,能够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核心企业(集团)在其他银行直接/间接融资的情况。 (二)对核心企业已在我行获得的直接授信额度但未实际使用的差额部分,主办行可根据核心企业的申请,呈报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核调整为间接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担保方式 “xx”业务原则上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形需报总行中小企业部、授信审批部进行联合审批。 对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的直接授信,除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承诺货物回购、实际控制人个人无限责

16、任担保等增信措施。 第二十三条 授信期限 上下游企业的单户授信期限均不得超过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营销效果,总行鼓励将我行现有授信产品以组合形式进行配套营销,开展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综合营销,为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提供“一企一策”的定制金融服务。 第五章 主办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办行的申报: (一)核心企业主办行按照《银行主办行制度管理与考核办法》进行管理。 (二)分支行(总行事业部)在开展“xx”业务时应先向总行中小企业部申报核心企业主办行资格,资格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包括上、下游企业认定)连同核心企业间接授信申请材料一并报总行授

17、信审批部进行授信额度审批。 (三)分支行(总行事业部)在申报“xx”业务主办行资格前,应与核心企业就合作方案和各项责任义务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四)分支行(总行事业部)申报“xx”业务主办行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心企业及供应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行业地位、上下游客户情况、物流及结算方式、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机制等。 2.业务模式及操作流程。 3.业务风险点及相应风控措施。 4.本行的营销优势,前期与核心企业的合作情况(结算、存款和授信业务情况等),以及此次拟申请的直接、间接授信额度测算。 5.营销方案(对批量客户

18、开发的阶段性安排思路、目标客户群选择、产品组合和交叉营销等),营销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6.营销目标(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 7.需总行配置的资源支持。 8.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的考核: (一)为有效推动核心企业业务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完全集中”主办管理模式下的业务,总行采取“核心企业达产率”指标作为对主办行的考核标准,“达产率”是指某时点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的使用率,即主办行已出账直接授信敞口余额与间接授信审批敞口额度之比。 (二)获得主办行资格的分支行(总行事业部)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批复后六个月达产率如未达到30%

19、总行将其获批的间接授信额度中切分50%的额度调剂给其他分支行使用;获得主办行资格的分支行(总行事业部)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批复日后12个月达产率如未达到50%,总行将取消其主办行资格,在全行范围内重新确定主办行。 (三)核心企业间接授信到期,总行将督促原主办行续报,到期日后三个月内原主办行未完成续报的,总行将有权取消原主办行资格。 (四)主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xx”业务数据统计,并根据要求每月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报送“xx”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贷款发放明细、额度使用情况等,以便于进行考核与管理。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开展“xx”业务的具体流程包括营销核心企业客户,申报主办行

20、资格,申报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核心企业授信管理及拓展营销。 第二十八条 营销核心企业客户。分支行(总行事业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核心企业营销对象,筛选符合“xx”核心企业特性的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调研与营销,收集核心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深入了解核心企业自身及其上下游客户的基本情况; (二)与核心企业的关键部门或人员完成初步洽谈并达成框架性共识; (三)初步完成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整体服务方案,包括合作模式、直接/间接授信额度、上下游客户名单的推荐确认等。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办行资格。主办行原则上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核心企业所在地分行/直属支行作为主办

21、行发起机构。 各分支行应根据营销调研情况,填写《“xx”业务申请表》(附件1)报总行中小企业部。中小企业部根据分支行的业务申请,对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范围进行认定,并按照前述原则确定核心企业的主办行,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三十条 申报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 (一)分支行获得主办行资格后,应将经核心企业推荐的上下游客户名单按要求(附件2)认真核实、填写,并报送中小企业部审核。 (二)主办行将中小企业部批复主办行资格、审核的上下游客户名单、以及对核心企业的授信调查资料一并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申报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 (三)申报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提供的资料原则上应参照我行直接授信调

22、查相关要求,同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心企业基本情况(重点说明核心企业行业地位、销售规模、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管控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物流及结算方式、上下游经营模式、与其他银行合作情况等)。 2.核心企业与我行合作情况,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 3.营销方案与业务模式,包括纳入合作上下游目标客户群选择、批量营销的具体安排、产品组合与业务模式、拟给予间接授信额度及资源支持等。 4.其他可供参考的资料。 (四)核心企业如符合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规定的情形,应按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由总行相关业务部室根据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原则确定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

23、额度。 第三十一条 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的审批。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均须通过我行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批。间接授信额度审批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同时防止授信过度集中: (一)核心企业对下游企业的担保额度不超过核心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及上年末净资产的3倍;下游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代理销售核心企业产品月均销售额的3倍。 (二)间接授信额度的核定应综合考虑其所属集团在我行已审批的直接授信额度及其他额度情况。 (三)已在我行获得间接授信额度的法人向我行提出直接授信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额度的使用状况、信用记录,在审批意见中明确是否需要同步调整间接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 核心企业间

24、接授信额度的管理。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纳入我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额度有效期管理及控制按照我行授信管理办法执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的批复,在信贷管理系统内录入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并设置与上下游企业的关联控制。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应与我行对其的直接授信额度相区分,分别进行独立管理,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一)主办行应将总行审批通过的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报总行中小企业部备案,由中小企业部对全行“xx”业务的核心企业间接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统计。 (二)“xx”业务的主办行或协办行,应按总行对间接授信额度的审批意见要求以及合作协议约定要求办理上下游客户直接授信业务。

25、三) 协办行办理上下游客户直接授信业务时,应确认核心企业是否有足额的可用间接授信额度,并在业务审批意见中明确该笔业务占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以及核心企业名称、占用额度金额。 第三十三条 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的授信管理。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获批后,分支行(总行事业部)应按照我行授信管理办法及间接授信额度批复要求逐步办理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直接授信业务。上下游客户的授信业务,除占用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外,应同时占用该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同时,主办行应与核心企业签定《“xx”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附件3),并应根据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需开办的业务产品,完善相关的法律文本(

26、包括但不限于三方或多方合作协议、担保协议、监管协议等)。 第三十四条 上下游企业的授信审批权限。总行审批通过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之后,在总行中小企业部认定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名单范围内,单户授信按现行审批权限和授信政策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审批。主办行或协办行受理异地上下游企业的授信业务,按我行异地授信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主办行和协办行提交的贸易融资业务,总行贸易金融部在审批权限内开设绿色审批通道,符合条件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实现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上下游企业的授信额度。对上下游企业的单户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核心企业推荐的授信额,并根据上下游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核心企业的担保能力确定。 第三十六

27、条 拓展营销。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获批后,主办行应利用供应链金融合作机会,根据业务合作推进情况,实时开展针对该客户的综合营销,提升客户综合贡献度。 第七章 业务分工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总行中小企业部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xx”业务管理办法及营销指导意见; (二)牵头营销、维护重点核心企业,参与具体核心企业的业务洽谈(如需)及合作方案设计; (三)从业务营销管理角度对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进行审核; (四)对全行“xx”业务核心企业主办行资格进行认定和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考核和调整,协调各分支行之间的营销、管理工作。 (五)对经审批和认定的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

28、理,对间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六)牵头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主办行职责: (一) 营销及维护: 1.与核心企业洽谈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整体方案; 2.负责核心企业的日常营销和维护,掌握客户需求,根据具体需求实时调整业务服务方案,及时向总行、协办行(如有)反馈相关信息; 3.积极争取核心企业在我行开展其他业务,实现综合性营销。 (二)业务及额度管理 1.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提交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及申请主办行资格,间接授信额度申请; 2.负责“xx”业务法律文本的洽谈、制定和修改; 3.统筹、统计核心企业的存量业务数据及

29、合作情况,合理测算间接授信额度需求,申报业务操作模式; 4.对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预警职责; 5.核心企业间接额度到期前,及时办理额度续报手续。 6.定期将审批结果、放款情况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报备(附件5)。 (三)风险管理: 1.密切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财务情况,履行对核心企业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 2.系统内上下游业务出现重大预警信息或案件时,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上报总行协助处理,以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协办行职责: (一)根据职责划分,做好协办范围内客户的开发和授信工作,承担具体

30、授信业务的风险责任。 (二)与总行和主办行加强信息沟通,发现与核心客户相关的风险预警信号应及时向总行汇报并与主办行沟通、协商处理。 (三)向主办行及时传递本行对核心客户间接授信额度的使用信息。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xx”业务的地域限制。主办行必须与核心企业的营业执照所在地或业务实际经营地同处于一个行政区域。 第四十一条 主办行使用间接授信额度时应严格按照核心企业推荐的上下游企业名单开展授信业务,名单以外客户禁止介入。 第四十二条 主办行在办理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授信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管理制度、产品管理办法及贷后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授信业务全

31、流程管理与各项检查,做好“xx”业务各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核心企业的检查。 (一)对核心企业的检查以主办行为主,协办行为辅。主办行须指定专人开展对核心企业的检查工作,协办行协助主办行开展对核心企业的检查工作; (二)核心企业同时是我行直接授信客户的,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可以不单独开展对核心企业的检查工作; (三)原则上对核心企业的检查频率为:核心企业不低于每三个月一次; (四)对核心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经营环境检查。主要包括:行业运行情况,产供销及库存变动,供应商、经销商经营情况;同类产品、相关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价格变化。 2.履约、合作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银企合作

32、协议(如有)履行情况,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类合同、通知、回执、回款的配合及履行情况。 3.重大事件检查。至少包括:核心企业是否出现重大事件,如管理层变动、股东变更、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其他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预计对我行信贷资产的影响。 4.法律风险检查。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的核查,核心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在投资主体、产权、名称、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核心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内外部之间是否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五)对核心企业检查的流程 1.主办行客户经理根据日常掌握的信息、协办行反馈信息,结合社会公开报道、征信调查、实地检查情况,分析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确认是否存在风险

33、预警信号。 2.在检查中发现预警信号的,客户经理应第一时间将预警信号报告分支行负责人、总行中小企业部,并及时通知协办行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3.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客户经理填写《核心企业检查报告》(附件4),连同检查中收集的资信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纳入信贷档案统一管理。 (六)当核心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主办行应及时发起风险预警,并报告总行中小企业部,及时回收、甚至暂停使用相关间接授信额度: 1.企业出现重大负面报道或实际经营状况、资信记录等出现重大负面变化。 2.未履行协议约定责任或义务,在业务过程中拒不配合或经多次协调仍不配合履行约定责任。 3.国家相关政策对某核

34、心企业或其所属行业、产业、主导产品等有明确限制或禁入规定。 4.因核心企业过失导致上下游客户授信发生垫款、逾期、欠息。 5.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主办行和协办行应密切关注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相互之间的物流与资金流,做好货物流转与资金流向的监控,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潜在风险的提前做好应对策略。 第四十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企业及时做出暂停或退出安排;对不符合管理要求或存在重大业务隐患的分支行,总行中小企业部将取消其“xx”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四十六条 风险容忍度 “xx”供应链业务实行1%

35、的不良容忍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银行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营销管理暂行办法》和《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营销工作意见》(银发〔2014〕336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 1.“xx”业务流程图 2.“xx”供应链金融业务申请表 3.“xx”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名单表 4.“xx”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5.“xx”核心企业检查报告 6.“xx”业务统计

36、月报 附件1 “xx”业务流程图 (主办行模式) 建立电子台帐,统计业务发展明细,并按时上报中小企业部 向中小企业部申报“长湘链”主办行资格,按流程审批后确认主办行资格 主办行向授信审批部申报“长湘链”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 额度获批后,主办行与核心企业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分支行开展市场调研,筛选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 主办行根据核心企业推荐的名单,开展业务营销 与核心企业洽谈,对我行产品进行有效营销,确定核心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按要求开展贷前调查 落实授信客户或核心企业的担保措施 根据审批权限分级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审批通过后,在落实放款条件

37、前提下,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出账手续 与协办行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开展对核心企业和贷款客户的贷后检查 在贷款到期日之前,落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敦促客户及时还款 逾期的及时进行逾期催收程序 ⑴ ⑶ ⑸ ⑺ ⑼ ⑾11 ⒀ ⑿ ⑽ ⑻ ⑹ ⑷ ⑵ 协办行业务流程图 (协办行模式) ⒀ ⑿ ⑾ ⑹ ⑽ ⑺ ⑼ ⑻ ⑸ ⑷ ⑶ ⑵ ⑴ 建立电子台帐,统计业务发展明细,并按时上报中小企业部 额度获批后,主办行与核心企业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协办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小企业部提出协办行资格申请 中小企业部审核协办行资格,按流程审

38、批后确定协办行资格 主办行向中小企业部申报“长湘链”部分集中制主办行资格 协办行根据核心企业推荐的名单,开展客户营销工作 主办行向授信审批部申报“长湘链”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 协办行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按要求开展贷前调查 落实授信客户或核心企业的担保措施 根据审批权限分级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审批通过后,在落实放款条件前提下,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出账手续 与主办行密切联系、加强交流,开展对核心企业和贷款客户的贷后检查 在贷款到期日之前,落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敦促客户及时还款 客户正常还款的,办理消除贷款手续;逾期的,及时进行逾期催收程序 附件2

39、xx”供应链金融业务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分、支行 分、支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心企业名称 上游客户数量 下游客户数量 计划营销客户总数 计划投放信贷总额 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概况 (核心企业基本情况、上下游客户情况、业务往来、结算方式等) 核心企业与我行合作情况 营销方案与业务模式 (目标客户群、营销安排、产品组合、资源支持等) 分、支行意见 签字(盖章):   年

40、月 日 总行中小企业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总行分管行长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xx”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名单表 序号 上游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经营)地址 与核心企业合作年限 上年度对核心企业的销售额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额 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 上年度企业净利润 与核心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核心企业推荐授信额

41、 序号 下游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经营)地址 与核心企业合作年限 上年度销售额(核心企业产品) 上年度企业总销售额 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 上年度企业净利润 与核心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核心企业推荐授信额 附件4 CSYH--FB— 合同编号:

42、 “xx”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 电话 : 通讯地址: 乙方: (银行)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 电话 : 通讯地址: 为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更好地促进以甲方及上下游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商业活动,提升甲方为核心的供应链价值

43、同时扩大乙方的金融服务领域,实现集群式融资服务、综合性服务,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决定开展“xx”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应链金融网络涉及以下成员: (一)核心企业: (甲方) (二)链属企业:甲方上游供应商(名单见附件(1)) 甲方下游采购商(名单见附件(2)) (三)主办行: (四)协办行: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上下游客户的不同需求度身定做全方位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提供全程金融

44、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商定业务合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扩大供应链金融服务功能,提高技术含量。 第五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供应链金融合作的意向性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后若涉及到具体业务,则双方需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若在签订本协议后暂不涉及具体业务即没有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则本协议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章 供应链金融合作内容 第六条 甲乙双方决定在上下游结算、供应链融资等领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 第七条 上下游结算业务合作

45、 (一)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指导下开展具体合作业务,则甲方在乙方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并积极协助乙方为甲方供应商和采购商开立结算账户。 (二)甲方应积极通过乙方与其上游供应商及下游采购商办理购销资金划转、回笼、存放等业务。 (三)乙方充分运用自身网络和网上银行等优势,为甲方及其上游供应商及下游采购商提供包括人民币转账、银票、支票、银行本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人民币结算服务和外币汇划、进口代收、结汇、售汇、付汇等国际结算服务。 (四)乙方将建立和完善由主办行牵头、各分支行配合的协同机制,协助甲方在集团财务管理、上下游资金支付、票据集中管理等领域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

46、八条 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 (一)乙方将根据甲方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优质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以甲方为核心企业,实现乙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与甲方供销网络的对接。 (二)乙方依其信贷政策并根据甲方经营情况为甲方核定供应链金融相关授信额度,用于支持甲方的采购和销售,主要业务品种包括票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融资、信用证、账户透支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的金融服务。 (三)乙方根据甲方与其上游企业的交易结构,通过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应收类融资产品为甲方上游企业匹配资金,解决部分上游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乙方对甲方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通过预付类、存货类融资产品提

47、供资金支持,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甲方与其下游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甲方供应链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九条 供应链融资项下授信业务 (一)授信申请人。必须为甲方的上下游企业法人,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推荐。甲方推荐的授信申请人,必须符合乙方授信准入要求,且不得为甲方的关联企业。甲方与授信申请人之间的货款往来,均通过在乙方开立的供应链融资金监管专户结算,乙方有权对其货款进行监管。 (二)供应链项下授信业务的金额、用途和期限由乙方根据授信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及乙方有关授信业务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利率由乙方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与借款人商议确定。具体业务品种及内容以乙方与授信申请人签定的授信业务合同

48、为准。 (三)供应链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乙方对授信申请人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递交的基础资料及授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发放授信资金。对不符合乙方授信准入标准或乙方有理由认为授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的,可拒绝办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应保证与其上下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对应商品、服务交易的真实性。乙方对购销合同和对应商品、服务真实性进行调查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在乙方为甲方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上游供应商、下游采购商在乙方融资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承诺回购、提供

49、抵质押物等)。 第十二条 甲方需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在借款人在甲方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到期日前将货款及时付至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供应链融资监管专户。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以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和甲方出具的书面承诺为准。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保证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结算、融资渠道便捷通畅,有义务制定有关操作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牵头保障供应链金融平台的顺利运行,并对甲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询问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积极支持甲方采购和销售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加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甲方供应商和采购商

50、提供授信等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内部审批程序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甲方、甲方供应商或采购商授信支持。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采购商或供应商在乙方的授信业务出现风险时,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乙方应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满足甲方及其供应商和采购商提出的各项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甲方供应链融资业务发生逾期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借款人因与甲方发生纠纷等情况导致供应链融资业务逾期的,乙方有权终止办理相应融资业务。 3、甲方或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料不真实或被确定无效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甲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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