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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doc

1、BGY-QC-Q-3501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版次:1/A1 目的为规范我行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征信活动风险,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使用,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个人征信活动。3 术语与定义3.1 个人征信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3.2 个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

2、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3.3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获取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和我行采集加工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3.4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5 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3.6 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3.7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

3、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4 职责4.1 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查询使用部门负责对借款人及相关人员信息采集及录入,以保证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负责对被查询人的任何信用记录档案保密。4.2 信息科技部负责每月个人贷款数据报文的生成及个人征信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个人征信(内部)系统开发及相关系统需求;外包机构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每月信用卡数据报文的生成。4.3

4、个人金融部负责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数据报送,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个人征信数据的报送、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和异议处理。同时,不定期对分支行、征信查询使用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员工进行个人征信知识方面的培训和业务测评。5 工作程序5.1 征信业务规则5.1.1 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查询使用部门、负责对借款人及相关人员信息采集及录入,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

5、除外。5.1.2 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5.1.3 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5.1.4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5.1.5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5.1.6

6、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5.1.7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5.1.8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5.1.9 征信查询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5.2 异议和投诉分支行或相关征信查询使用部门收到异议,严格按照xx银行个人

7、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管理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异议处理具体参照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管理规定执行。5.3 数据报送5.3.1 科技部、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个人贷款、信用卡数据报文,并应用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进行加压加密处理。5.3.2 个人金融部将数据报文上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5.3.3各分支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5.3.4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认为我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

8、向相关部门或分支行发出复核通知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5.3.5 各相关部门发现其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5.4 个人征信用户权限、管理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用户权限及管理具体参照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5.5查询与使用5.5.1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使用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5.2信息查询员必须严格按照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严格做到查询有记录。5.5.3各分支

9、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使用部门不得受理未经本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5.5.4严禁在未取得授权书及公证证明的情况下,超权限查询他人征信报告。5.5.5 严禁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使用部门在未取得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批量为小额担保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查询他人征信报告。5.6安全管理5.6.1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使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除根据业务需要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机构、组织和人员泄露个人信用信息。5.6.2数据采集、生成、报送

10、部门应加强报送环节的安全管理,以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性。5.6.3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共用同一用户,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严禁无授权许可,私自查询个人信用信息。5.6.4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工作人员调离、应立即予以停用。5.6.5 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当上述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相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11、5.6.6 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各分支行或相关部门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5.6.7 各类用户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在登录系统离开操作台时,应执行签退程序,以防他人冒用或窃取登录密码。凡因用户过错造成密码失密,导致个人信用信息泄露或其他系统运行事故时,用户应承担相应责任。5.6.8 发生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失密、泄漏或被盗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进行处理。5.7 监督管理5.7.1 征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5.7.2 总行个人金

12、融部履行对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及各征信查询使用部门从事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6 业务培训和测评6.1 个人金融部每年对全行征信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及时传达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最新的征信知识。对于业务培训缺勤两次以上的征信人员,注销其用户号。6.2 对于新申请加入的征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测评,成绩合格的方能申请用户号。7 法律责任7.1 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或相关部门及个人征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处分等处罚:a)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b) 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c) 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d) 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

13、的;e) 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f) 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g) 违反本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的;h) 受人民银行处罚的。7.2 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或相关部门及个人征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b) 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信息; c) 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d) 未按照规定对异议进行核查和处理; e) 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f) 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8 支持性文件8.1 征信业管理条例8.2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8.3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8.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8.5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8.6 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编制: 梁 霞 日期: 2016 年 09 月26日审核: 彭 敏 日期: 2016 年 09 月26日批准: 张 伟 日期: 2016 年 09 月26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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