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0月31日经过)总 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深入解放和发展而联合起来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络妇女群众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关键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据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基础理论、基础路线、基础纲领、基础经验和基础要求
2、,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落实男女平等基础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主动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友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基础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第一章 任 务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主动作用。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决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3、策制订,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正当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应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相关提议,要求并帮助相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为受侵害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升综合素质,实现全方面发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进落实男女平等基础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方面发展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异妇女经典,培养、推荐女性人才。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和女性社会
4、组织和社会各界联络,推进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大团结。加强同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域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第七条 主动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友好交往,加深了解、促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实施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组织制度。妇女联合会实施民主集中制。第九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措施,由各
5、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决定。第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产生,要充足表现选举人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能够直接采取差额选举行法进行选举;也能够先采取差额选举行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第十二条 实施委员应实施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决议,主动参与妇女联合会相关活动,亲密联络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实施委员会闭会期间,实施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应相关妇女工作情况、问题,提出提议。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增补委员。实施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实施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实施委员会决定
6、。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域妇女联合会,依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实施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二)审议和同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工作汇报;(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
7、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落实实施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实施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关键问题,定时向实施委员会汇报工作,接收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
8、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第四章 地方组织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实施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实施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当地域妇女工作任务;(二)审议和同意同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工作汇报;(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施上级妇女联合会决定和同级
9、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定时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讨论并决定当地域妇女工作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实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当地域妇女联合会工作。第二十二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实施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关键问题,定时向实施委员会汇报工作,接收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小区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小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
10、导机构是实施委员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第二十四条 农村行政村、城市居民委员会等设置妇女代表会,有条件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辖区单位妇女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能够补选。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机关、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第二十六条
11、 在居住分散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地方,妇女组织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第六章 团体会员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第二十八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女性为主体会员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社会团体,自愿申请,认可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联络,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收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应推行下列义务:(一)宣传和实施妇女联合会决议;(二)向妇女联合会反应妇女情况,汇报
12、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实施相关工作任务;(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异妇女人才。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妇女联合会相关活动;(二)对妇女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提议;(三)团体会员责任人参与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会议。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干部第三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干部队伍。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关键基
13、地。应加强干部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常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异女干部,尤其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异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一)政治坚定。含有对应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党基础路线和方针政策。(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停提升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亲密联络群
14、众,自觉接收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遵纪遵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负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帮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立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出两届。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关键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加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需认真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第三十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
15、热心妇女儿童事业中国外人士及组织资金和其它物品捐赠,并依法管理,接收监督。第三十九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企机关,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九章 会徽会旗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友谊、团结。第四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四十二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要求。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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