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代士大夫礼法观的演进及其影响以肉刑论争为视角白贤(咸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咸阳712000)摘要:两宋时期,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和阶级斗争的尖锐,肉刑作为一种常见刑罚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与此同时,宋代士大夫围绕肉刑的存废、价值、功能等问题,对建立在“德主刑辅”基础上的礼法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论争,使“明刑弼教”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律在儒家传统礼法关系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刑罚手段及重刑主义在国家治理中获得更大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关键词:宋代士大夫;肉刑;礼法关系;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中图分类号:K244;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914(2024)01-0077
2、-04The Evolution of the View of Rituals and Laws of the Song DynastyScholar-Bureaucrats and Their InfluenceTaking the meat penalty controversy as a perspectiveBAI Xian(School of Marxism,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Xianyang 712000,Shaanxi,China)Abstract:During the Song dynasty,with the intensification
3、 of social conflicts and the sharpness ofclass struggle,corporal punishment was widely used as a common punish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Atthe same time,the Song scholar-bureaucrats discussed in dep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tuals andlaw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rule of morality with its priorit
4、y to penalty”by focusing on the issues ofthe existence,value and function of corporal punishment.Through the controversy,the concept of“inte-grating punishment with education”became more deeply rooted in people s hearts,the status of law i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fucian traditional rites and law
5、s was elevated,and the means of punish-ment and feloniousness gained greater justice and legitimacy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Key words:scholar-bureaucrats of the Song Dynasty;corporal punishment;relations between ritesand laws;rule of morality with its priority to penalty;integrating punishm
6、ent with education历史学研究收稿日期:2023-11-23作者简介:白 贤(1978),男,咸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德刑共治、礼法结合是传统帝制时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如何处理“德治”(礼)与“刑罚”(法)之间的关系,是历代统治者和士大夫阶层关心和重点探讨的问题。入宋以来,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阶级矛盾的尖锐,法律和刑罚在参与国家治理、调节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如何因应时代变化,调整原有的治理方式和手段,处理好德与刑、礼与法、教与罚等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当权者利益,成为宋代士大夫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以宋代士大夫
7、关于肉刑的论争为考察中心,对宋代士大夫的礼法观念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反映出的治国理念,及对后世产生的影响作一讨论。所谓肉刑,一般是指以残害人的身体为主要形式的惩罚手段及相应制度,其行刑方式表现为刻划肌肤、残断肢体、毁损机能等,是黥、劓、斩趾等“身体2024年1月咸阳师范学院学报Jan.2024第39卷 第1期Journal of 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Vol.39 No.1毁伤刑”的总称1231。根据已出土的甲骨文献及诸多先秦典籍记载可知,我国古代肉刑历史悠久,名目繁多,广泛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及夏、商、周、秦各代,并形成了以墨、劓、剕、宫、大辟等所谓“旧五刑”
8、体系为中心的刑罚制度。秦亡汉兴,随着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演进,汉文帝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了肉刑制度。一般认为,自此以后,肉刑在理论上不再是国家正式的刑罚手段或制度。然而,实际上,形形色色的肉刑在汉魏以降的历代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有关肉刑复废的争论也从未中止2。一 宋代士大夫关于肉刑的论争宋代对盗贼、斗杀凶顽之徒、犯赃官吏及部分军士犯罪施以决杖、黥刺、流放等刑罚,其中“黥刺”是典型的肉刑3。刺配之法在宋代虽不入正式五刑,但在事实上是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方式。正因为包括刺配在内的诸多肉刑在宋世普遍存在,才使宋代的士大夫不得不对肉刑复废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大体而言,宋代士大夫关于肉刑的大规模论争有两次
9、,第一次发生在北宋神宗时期,第二次发生在南宋理宗时期。(一)北宋神宗时期的肉刑论争针对肉刑泛滥的事实,钱易在上真宗的 请除非法之刑奏 中认为肉刑是“非法之刑”而加以反对。他还指出,肉刑虽保全了性命,但给受刑者及家属留下长久的痛苦和耻辱,也被现实证明不可能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儒张载提出可用肉刑取代死刑,使妄人因为畏惧而不敢犯罪。他分析说:“今之大辟之罪,且如伤旧主者死,军人犯逃走亦死,今且以此比刖足,彼亦得免死,人观之更不敢犯。今之妄人往往轻视其死,使之刖足,亦必惧矣。”4248在张载看来,恢复肉刑既可使犯罪者保全性命而不敢再犯,又可使亡命之徒心生畏惧而不敢犯罪,可谓一举两得的“仁术”。神宗时
10、期,继韩绛奏请“用肉刑”之后,删定编敕官曾布于神宗熙宁三年(1070)上 肉刑议,系统论述了恢复肉刑的主张。他声称“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于仁”,之所以“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的做法,是因为“人之有罪,金赎不足以惩者,故不得已而加之”。他还认为,汉文帝废除肉刑不但“违先王之意”,且“失轻重之差”,其实施的结果反而是“外有轻刑之名,而死者盖愈多”。曾布根据宋代实际情况,提出了恢复肉刑的具体建议:“今大辟之目至多,稍取其闲情实可贷者,处之以宫、剕之刑,则人之获生者必众。若军人逃亡应斩,贼盗赃满应绞,则刖其足;犯良人于法应死,而情轻者处宫刑之类。至于劓、墨,则刺配之法稍已近之。降此而后,处以流
11、、徒、杖、笞之罪,则制刑之等略备矣。”55213-5214针对曾布的奏议,宋神宗广泛征求大臣意见,众多士大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由此展开了激烈辩论。宰臣王安石支持曾布的看法,认为“理诚如此,即行亦无害”。他举例说,“如禁军逃走未曾结构为非,又非在征战处,诸合斩者,刖足可矣”5521。在王安石看来,对于逃亡的军人,如果没有继续为非作歹,则免除其死刑而施以刖刑,更为允当。黄裳也有类似观点,认为恢复肉刑是“行不忍人之政”的爱民之举,“盖刖一人而后能续其欲断者矣”6176,先王创设肉刑绝不是为了伤民,而是“使之有惧”,因为轻刑并不能达到使民畏惧的目的。在黄裳看来,汉文帝废肉刑是“发于私情”,恰恰是不仁
12、的表现。邵雍也赞成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今之时已异,民好生恶死本心非异也,然杀人之多不比秦之甚,天下难有不厌死之乎”7422。富弼认为,“除肉刑,乃所以开人自新”71341,如果恢复肉刑,等于断了改过自新之路。司马光对恢复肉刑持明确反对意见,他认为肉刑“病民伤国”,断不可复。苏轼对恢复肉刑也持反对态度,认为恢复肉刑可能会收一时之效,但绝不会长久,甚至可能会因过度依赖强力而导致天下大乱。他警告宋神宗:“陛下将变今之刑,而用其极欤,天下几何其不叛也?”8305苏辙也认为实施肉刑不合时宜,指出“三代圣人以此治天下,凡千有余年而未尝变,当时亦莫以为非。诚是耶?自汉至今,亦数千载,时用时舍,迨今扫荡无余,
13、而天下未尝不治”91529。吕公弼认为恢复肉刑可能会引起天下不安,因为“自汉文感一妇人之言罢肉刑,而天下归仁,逮今千余年,一旦用之,必骇四海观听”101341。钱易在 上真宗乞除非法之刑 中认为据 宋史 卷二一 刑法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008页)宋史 卷三一七 钱易传:“今四方长吏竞为残暴,婺州先断贼手足,然后斩之以闻。寿州巡检使磔贼于闤阓之中。”(第10344页)宋史 卷四七四 贾似道传:“包恢知平江,督买田,至以肉刑从事。”(第13782页)钱易请除非法之刑奏 中提到,有些地方司法官员在处理“行劫
14、杀人,白日夺物,背军逃越与造恶逆者”及一些突发的恶性犯罪(“时有非常之罪者”)时,对犯人施以“支解脔割,断截手足,坐钉立钉,悬背烙筋”等酷刑(曾枣庄等主编 全宋文 卷二一 钱易,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册,第307页)。78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第39卷肉刑是“非法之刑”而加以反对。他还指出,肉刑虽保全了性命,但给受刑者及家属留下长久的痛苦和耻辱,也被现实证明不可能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二)南宋理宗时期的肉刑论争南宋时期,士大夫们关于肉刑的相关论争,主要发生在理学家朱熹与事功学派代表陈亮之间。朱熹极力主张恢复肉刑。他认为恢复肉刑并非残酷之举,而是一种“仁爱”之术,在他看来,“刑虽非先王所恃
15、以为治,然以刑弼教,禁民为非,则所谓伤肌肤以惩恶者,亦既竭心思而继之以不忍人之政之一端也。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为,岂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101629朱熹认为徒流之法过于宽松,不足以惩治罪大恶极之徒,也不能有效制止人们犯罪。肉刑废除后,死刑和生刑之间缺乏过渡的中间刑,致使定罪量刑轻重失当,违背了先王制刑的本意和宽严适中的刑法原则。据此他提出,恢复肉刑既可以断绝犯罪者再次犯罪的可能,又能增加刑罚的威慑性以教育和威慑他人,从而达到减少犯
16、罪的目的,实现“所谓 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中”112663。朱熹还认为,圣人的宽恤之心是对双方而言的,宽恕施暴者一方即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舜之心独不忍于犯杀伤淫盗之凶贼,而反忍于见杀见伤为所侵犯之良民焉。圣人之心,其不如是之残贼偏倚而失其正”103260。对于朱熹恢复肉刑的主张,陈亮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意见,他反驳说:“法家者流,以仁恕为本;惟学道之君子始惓惓于肉刑焉,何其用心之相反也!”在陈亮看来,肉刑之制属于法家之流的主张,与圣王之道完全相悖。他还认为,即使恢复肉刑也不可能根除犯罪问题,减少犯罪行为的根本途径是开展教化与改善民生,“使民有耻,则今法足矣;民不赖生,虽日用肉刑,犹
17、为无法也”1242。二 宋代士大夫礼法观念的演变宋代士大夫关于肉刑存废论争的背后,体现着他们独特的礼法观念和治国理念。众所周知,德刑互补、礼法结合,是传统帝制时代的国家基本治理模式。自汉以来,历经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光武帝的“以柔术治国”、隋唐帝王的“经义取士”,德主刑辅、教在刑先的礼法观逐渐成为官方和士人阶层推崇的主流意识形态,宋代士大夫也不例外。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宋代士大夫的礼法观也发生了一些相应变化。(一)礼法合一观念不断强化礼和法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两者之间本无根本上的冲突。因此,自汉代以来,法律就不断走向儒家化,宋刑统 也大体继承了 唐律“一准乎礼”的
18、特点。两宋时期礼、法的渗透和融合依然没有停止。但另一方面,礼和法毕竟有很大的不同,正如 论语 为政 所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311-12简言之,礼更多的是强调发自内心的自觉实践,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充满弹性;法在执行时,原则上应该依律为断,否则执法者会受到“出入认罪”的处罚。虽然汉代以降的历代统治者大多奉行“儒法互补”的政策,但在名义上,法的地位始终处于儒(礼)之下。孔子所说的“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实际上深刻塑造了后世儒家士大夫“德优于刑、礼大于法”的政治文化属性。两宋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不断加强,加之中唐五代以来社会、经济、文化的剧烈变
19、革,使“法”的社会调节作用日益凸显,士大夫们也因此变得更趋向于理性和务实。宋代的士大夫们一边说着“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53455,“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4302;一边感慨“刑者,所以辅教,圣人不得已而用之”152861,“刑名法制非治之本,是为吏事,非主道也”55590。面对这一窘境,宋代士大夫为了调和礼法之间的内在冲突,选择了在肯定法之作用的同时,将其纳入儒家的礼法理论体系,从而达到“以礼统法”的目的。李觏认为:“礼者,为虚称也,为法制之总名也。”1624程颐认为,“法者,道之用也”,将法提升到“道”的高度。与之
20、类似的是,张载提出:“礼者圣人之成法也,除了礼天下更无道矣。欲养民当自井田始,治民则教化刑罚俱不出于礼外。”4264张载将礼称为“圣人之成法”,一方面突出了“礼”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使“法”被赋予了极大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暗含了“礼”与“法”之间的一致性和相通性。既然礼可以被视作“圣人之成法”,“教化刑朱熹所言是有一定历史依据的,如 后汉书 卷四二 崔骃传:“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右趾者既殒其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当此之时,民皆思复肉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729页)又,宋史 卷二百二 吴及传:“切惟前世肉刑之设
21、,断支体,刻肌肤,使终身不息。汉文感缇萦之言,易之鞭箠,然已死而笞未止,外有轻刑之意,其实杀人。”(第10022-10023页)第1期白贤:宋代士大夫礼法观的演进及其影响以肉刑论争为视角79罚”俱出于“礼”,那么肯定法的地位、重视法的功能自然就显得顺理成章。其结果是:礼具有了类似法律的强制性,而法则套上了一层“圣人之制”的神圣光环。张载还认为,“礼法并用”不但要顺应天理,而且要合乎人性。又指出“封建、井田而不肉刑,犹能教养而不能使”4297,将恢复肉刑提高到与封建、井田并立的高度。但对肉刑的肯定绝不意味着烂施刑罚,因为“礼教备,养道足,而后刑可行,政可明”4214,“不刑一人而可复(三代之治)
22、”4364才是最高的政治理想和目标。由是观之,宋代士大夫虽然依然坚持德主刑辅的立场,但礼法合一的趋势已是非常明显。在宋代士大夫关于肉刑的论争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即无论是支持恢复肉刑者抑或反对恢复肉刑者,都以儒家的“仁爱”思想作为立论依据。支持者如曾布、王安石、张载、朱熹等人,在论证恢复肉刑的必要性时,都认为恢复肉刑既可以减少死刑的数量,又可以避免妄人因犯罪而受刑,从根本上说是“仁术”。反对者如司马光、苏轼、陈亮等人,则认为肉刑残害民众肢体,既十分残忍,又不能避免犯罪,因此,废除肉刑才是真正的“仁术”。可见,在宋代士大夫的心目中,儒家礼法观念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明刑弼教观念渐入
23、人心从上述关于肉刑的论争不难看出,绝大多数宋代士大夫是主张恢复肉刑的。究其原因,除了宋代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使刑罚趋于严酷17-18,肉刑在客观上充当了中间刑的地位19之外,还与宋代士大夫对于礼法关系的认识密切相关。在很多宋代士大夫看来,刑罚不但在根本上是“仁爱”的表现,而且可以起到重要的“教化”作用,这是对传统儒家“明刑弼教”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明刑弼教”一词源自 尚书 大禹谟 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后人将其概括为“明刑弼教”。据 北史“仁义、礼制,教之本也;法令、刑罚,教之末也。无本不立,无末不成。然教化远而刑罚近,可以助化。”202883可知“明刑弼教”的思想在魏晋时期已经具有了一
24、定的影响力。宋代士大夫在此基础上,出于对人性的深入洞察,对“明刑弼教”思想有了进一步阐释。张载指出,人性中含有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两部分,其中天命之性才是天理的体现,而气质之性则因人而异,遂有善恶之分。正是基于对人性复杂性的认识,使礼法并重的思想变得自然而言、顺理成章。因为善性可以用礼仪教化来规范引导,恶性就只能依靠刑罚禁令来威慑整肃,无论是采用礼或是法来维护社会秩序,都是符合天理和人性的表现。张载认为一切违法、悖礼的行为,都是违背天理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处罚。他提出恢复肉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今之妄人往往轻视其死,使之刖足,亦必惧矣”4248。在他看来,如果旁观者因为畏惧肉刑而不敢违犯法律,从
25、而远离刑罚,那么这恰恰是“仁术”的表现。这种“圣人制刑”“以刑止刑”的重刑主义成为宋代士大夫法律思想的一大特点2143,并被朱熹所继承和发扬光大。朱熹认为:“圣人之治国,为之教期以明之,为之刑期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22656他还指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则不讲乎先王之法之过也。”22656因此,在朱熹看来,肉刑是圣人制定并以之教化民众的重要工具。正是通过以上的论证,使“刑教”获得了与“德教”同等的地位,“明刑弼教”观念在宋代变得逐渐深入人心。有学者敏锐指出,从字面来看,“德主刑辅”与“明刑弼教
26、”似无区别,但前者强调德教,突出礼教作用,往往与轻刑主义相关联,而后者强调“刑教”,突出法律地位,往往与重刑主义相关联21108。也正因此,自此之后刑罚作为基本的统治手段,在号称“以儒治国”的帝制时代取得了更大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重刑主义成为宋明之后刑罚历史的主要趋势。三 结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是“中华法系最为本质的特征”243。有关肉刑的存废及其论争,是我们考察传统社会礼法关系的有益视角。自汉文帝鉴于秦朝严刑峻法、暴政而亡的教训废除肉刑以来,朝堂上下关于恢复肉刑的主张从未停止,这实际上也代表了众多官僚士大夫和民间社会的普遍看法。但“以杀去杀”“以刑去刑”毕竟是公认的法家思想,其与儒家所宣
27、扬的“仁者爱人”“教在刑先”的理念大相径庭。因此,尽管许多统治者倾向于严刑峻法,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变相使用各种肉刑,但依然要倡导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轻刑主义原则。正因如此,汉世以来的礼(德)、法(刑)关系在名实之间,一直存在着巨大的内在紧张和冲突。通过上述关于肉刑的论争可以看出,宋代士大夫对传统儒家礼法互补思想的哲理化改造,尤其是将“礼”“法”共同纳入“(天)理”的做法,对后世的治国理念和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宋代士大夫的礼法观实际上是其哲学思想、政治理念、文化使命的集中体现,具有明显的思辨性、人文性、务实性特80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第39卷(下转第110页)儿童文学中,诗歌相对于童话、小说
28、等体裁而言,是不太受重视的,甚至一度“式微”。令人庆幸的是,因为有像王宜振这样一直坚持写作童诗并且倡导诗教的作家,当代童诗以其隽永、灵动的特质在儿童文学的长廊中熠熠生辉,散发着独特的光彩,具有其他文学体裁无法取代的艺术魅力。参考文献:1谭旭东.震撼当代少年儿童心灵的黄钟大吕王宜振校园朗诵诗歌论J.运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6):50-53.2王宜振.要重视孩子写的童诗EB/OL.(2022-12-06)2023-05-10.https:/ 艺,2018(1):6-11.9汤锐.现代儿童文学本体论M.济南:明天出版社,2009.10王宜振.21世纪校园朗诵诗M.武汉: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2
29、002.11许军娥,谭旭东.当代陕西儿童文学创作述论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23-125.12东达.童心世界的诗意重铸王宜振诗歌创作简论J.中国儿童文学,2010(2):9-14.责任编辑 黎文丽110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第39卷(上接第80页)征。经由宋代士大夫的哲理化、系统化论证,礼法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原有的儒家信条与法家恶名不再成为思想上的障碍,“明刑弼教”在实质上取代“德主刑辅”显得理所当然。如此一来,在客观上增强了法律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也使重刑主义成为宋明以降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参考文献:1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M.柴生芳,朱恒晔,译.桂林:广西师范
30、大学出版社,2006.2赵晓耕,史永丽.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38-40.3范富.黥刑的演变及在宋代的发展J.宜宾学院学报,2010(4):20-22.4张载.张载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8.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16.6黄裳.杂说M.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103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7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8苏轼.苏轼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9苏辙.栾城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10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答郑景望M/朱杰人
31、,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1朱熹.朱子语类M/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2陈亮.陈亮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4.1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14王安石.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15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M.台北:学生书局,1964.16李觏.李觏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17龙大轩,原立荣.“刺配”刑罚述论兼评肉刑复活的原因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2(2):73-76.18林洋.宋代刺配制度考析兼论肉刑复活的原因J.长江大学学报,2015(11):50-52.19李伟.肉刑在两宋时期的思想论争与制度表达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49-52.20李延寿.北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3.21汪伦举.宋代士大夫的肉刑法律观D.南昌:南昌大学,2017.22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戊申延和奏札M/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23李启成.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责任编辑 龚阔英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