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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版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doc

1、公司章程可自主商定事项整顿大全(董秘必备)公司法中最典型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普通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伙模式机会。以往,人们都不大注重公司章程,觉得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献重要性,被越来越多创业者所理解,并但愿充分运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章程。今天分享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但愿可以对人们有所协助。与原公司法相比,公司法最大亮点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问题容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修正,使股东自治空间进

2、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规则变化,放权、授权,具备重要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商定事项汇总简介,并抛砖引玉,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一、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实务分析按照公司法设定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用语是“经理”,民众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组织实行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人,其法律意义上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言行。这个公司代表者由谁担当

3、,是公司决策层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事情,最后公司法决定将选取权交给股东。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献订立控制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选任时,普通要权衡如下因素: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行,同步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也许。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派公司经营管理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参加、

4、控制限度,是每个股东十分注重也应当注重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3)董事长、总经理身份特性。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普通不适当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3、操作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商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

5、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贯彻到职位层面,不贯彻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修订。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限额。2、实务分析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也许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内容涉及: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也许对股东权益

6、导致重大影响,故普通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且前款规定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操作建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某些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她核心关切问题构成专章进行商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

7、清晰。三、股东出资时间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2、实务分析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所有注册资本。日后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最长期限。当前,除有特殊限制主体外,彻底采用认缴资本制。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商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商定期间足额完毕出资即可。当商定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以为需要延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调节出资时间。此外,公司章程商定出

8、资时间尚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毕时,公司债权人可向股东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操作建议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简介。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法律及政策规定。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依照项目发展规划、资金使用筹划、股东自身资金谋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四、红利分派、增资认缴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

9、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除外。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别,有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实际控制,乐意从治理构造上让渡一某些权力,但同步但愿在红利分派上做恰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种普通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步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容许股东以商定方式变化红利分派规则,变化后分派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从实务角度分析,如下几种问题值得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某些或所有优先向一某些股东分派;可

10、以在不同股东之间按不同比例分派;可以商定优先满足某些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规定,剩余某些再由全体股东分派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2)红利分派可由股东自行商定前提是:公司赚钱,有可分派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派;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某些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规定期,仅能以可分派利润向该某些股东分派,非红利某些资产不得随意分派。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公司会规定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构造,即某些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派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加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事实上,国内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当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

11、言,公司法容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商定,容许公司红利分派由股东商定,运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关于增资认缴,普通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商定方式变化此项原则。3、操作建议对红利分派、增资认缴商定,公司法并未规定必要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商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她方式商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差别,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商定清晰,可以节约众多不必要解释、沟通工作。五、股权转让条件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

12、相转让其所有或者某些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很强人合性特性,股东间彼此理解、互相信任是合伙基本。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股东,故无需其她股东

13、批准;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陌生”股东,故赋予其她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权利,但同步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以防止转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专心良苦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容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转让规则解决,而由股东商定新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商定,即可按商定方式转让。依照实际需要,股东商定也许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批准、无需告知;也也许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某些股东转让股权。无论如何,这种容许股东以事先商定规则转让股权做法,都具备重要实务意义。3、操作建议实务中,对

14、该问题应充分注重,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但愿可以灵活退出,或者但愿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法律规定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其她职权进行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告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商定除外。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5、。2、实务分析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要由股东会行使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容许股东自行商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1)股东会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依照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利益诉求。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普通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一票否决权),

16、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3)使股东让渡某些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她方面优惠成为也许,股权在一定限度上构造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优先股”之事。3、操作建议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股东大幅调节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视掉,导致“违规”。因而,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节;但如果做了调节,则建议对调节某些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此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渐壮大,诸多PE机构喜欢将国外“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国内使用,这种舶来投资条款喜欢对被投资公司

17、进行“无微不至”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贯彻。以笔者经验,如此众多限制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风格,容易导致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制约公司适度灵活、高效迅速成长。因而建议在增长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设立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同步应充分考虑公司运营灵活度、便利性需要。七、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1、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实务

18、分析董事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商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人员担任。同步,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也许成为摆设,也也许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尚有也许由副董事长联合其她董事架空董事长。3、操作建议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旨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八、董事

19、会职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十项职权外,还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增量职权。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策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实务分析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内容一某些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期,则体现了公司经营进一步谨慎。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

20、限制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她事项均容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派。此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承重墙,不得拆除;别的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主人自行设计、安排。3、操作建议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职权可作更加详细、量化规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浮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状况。董事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九、总经理职权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

21、会决策;(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其她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实务分析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规定,使用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长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此处其她职权与已列举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规定,使用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职权可以否定公

22、司法对总经理职权规定。此点差别,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此外,公司法通过“董事会授予其她职权”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两项规定,为总经理职权设立了相称大蓄水池。总经理获得股东会及董事会充分授权时,可以权倾朝野、放马奔腾;总经理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小心翼翼、步履蹒跚。公司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之间如何分派,股东在多大范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需要依照股东需求、总经理对公司作用等等众多因素拟定。3、操作建议对总经理放权、束权都被公司法所容许,两个方向操作自身无好坏优劣之分。但是,无论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其她管理制度,细化、明确,避免授权不明

23、,公司治理秩序混乱。十、股东资格继承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性,且普通以为人合性特性更为明显,股东间互相理解、信任是合伙基本。股东亲属往往与其她股东互相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构造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容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也许会浮现如下问题: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长,且每个继承人经营理念也许差别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

24、司治理上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派、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审批、公司经营范畴、业务开展等均也许受到影响。3)有些股东间合伙,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信任、对其能力承认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伙基本也许不再存在,致使合伙无法继续。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同步,增长一但书,容许股东商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3、操作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时

25、代,对股权注重和争夺也许对公司经营导致重大影响。因而,实务者应特别注重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解决,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排除股东资格继承;退而求另一方面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她股东承认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股东资格不容许再被继承。十一、公司解散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予以解散。2、实务分析从公司法规定解散因素看,可分为股东自主

26、决定解散与被强制解散两大类。股东自主决定解散又可分为事前商定与事后达到解散决策两类,而事前商定则涉及预设营业期限届满和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抱负状况下,公司可以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由股东决策解散而寿终正寝。但实务中,随着着公司利益之争愈演愈烈,个别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想通过解散来保护权益、减少损失时,顺利解散越来越难。这种状况在中外合资、国企与民营合伙、原始股东与财务投资者、大公司集团与小民营公司股东之间多有发生。例如:1)有投资机构以高溢价投资某公司,对公司投资资金远超过原股东投资金额,但持股比例远低于原始股东且不参加公司实际经营。当被投资公司、原始股东违背诚信,无心经营,挥霍投资机构资

27、金时,投资机构往往“束手无策”。2)有中外合资公司,外资方以技术投入,中资方投入大量钞票及实物资产,但公司被外资方控制,当实际控制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利益受损方救济手段往往显得孱弱无力。普通而言,公司非常规解散,股东权益会受到较大损失,因此解散并不是保护股东权益优选方案。但是,当以上状况及类似状况发生时,受损股东如可按程序解散公司,至少可减少损失数额并制止损失进一步发生。基于此,股东可依照公司法授权,在公司章程中补充商定解散事由,在非常态下通过解散公司减少损失。3、操作建议公司解散是把双刃剑,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减少损失,也也许使某些股东以公司解散为由损害公司正常经营及其她股东权益。应当

28、将何种状况列为解散事由,不一而足,详细内容应依照实际需要设定。但是,笔者以为,股东预设解散事由应极其慎重,须最大限度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除非确有必要,少增设或不增设解散事由。十二、执行董事职权1、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简要分析执行董事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十三、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监事会应当涉及股东代表和恰当比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六项职权外,

29、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职权。十四、附公司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如下7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商定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内容进行了方向性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自由商定来拟定详细内容,详情如下

30、:(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2)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3)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5)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2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8)股东会会议

31、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这就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干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简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事项,涉及公司法有普通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商定排除该规定事项,以及其她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详细来说,共有如下15项:(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限额(第十六条);(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3)公司章程关

32、于召开股东会告知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合用(第四十一条);(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规定(第四十二条);(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规定(第四十三条);(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畴之外职权规定(第四十六条);(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规定(第四十八条);(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合用(第四十九条);(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畴之外职权规定(第五十三条);(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规定(第五十五条);(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合用(第七十一条);(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合用(第七十五条);(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任、辞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规定(第一百八十条);(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档管理人员范畴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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