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作人(以下称合作人)
(一) 合作人是依法享受财产权和管理权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资合作人会议;
(二) 合作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它最适应称谓。
第二条 合作人产生
(一) 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执业律师;
(二) 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作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执业律师;
(三) 因工作需要而发展非律师专业人才。
第三条 合作人条件
(一) 有三年以上律师业务实践,而且业务能力较强,或某一专业尤其精通;
(二) 收费达成或超出五万元,而且能连续保持或发展提升;
(三) 愿意直接或经过购置期权方法进行投
2、资;
(四) 有很好融合性和信任度;
(五) 有良好执业道德和严格执业纪律;
(六) 有良好用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用户资源。
按本条要求,合作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作人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合作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合作人资格。
第四条 发展合作人程序
(一) 依本措施,全体执业律师均可申请加入合作人;
(二) 现有合作人可直接向合作人会议推荐;
(三) 被合作人会议确定合作人人选,由实施合作人和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作人会议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必需发展靠近合作人条件人选时,可发展其为准合作人,待条件成熟时,给予正式确定。
第五条 合作人股权认购
3、
(一) 提议创建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应该认购股本。但改制时,提议创建合作人可将已投入资本折化成股本给予认购;
(二) 改制重组时加入合作人应该认购对应股本;
(三) 改制重组后吸收发展合作人,必需认购对应股权。但可经过购置期权方法给予认购。
第六条 合作人组成和股额
合作人分为高级、一般、期权合作人。
(一) 高级合作人是律师事务所提议或改制重组时投入了股本而直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执业律师。
1、 投入或认购股本额为100000元以上。
2、 首期投入不低于50000元。
(二) 一般合作人是律师事务所提议或改制重组后,按合作人条件发展,并认购了股权或期权而对律师事务所享受
4、管理权执业律师。
1、 投入或认购股额为50000元以上。
2、 首期投入或认购额不低于30000元。
(三) 期权合作人是在一定时间内以业务收入认购一定数额股权后而进入合作人管理层执业律师。
1、 认购一般合作人首期投入额时间不应超出5年;
2、 每十二个月认购额不得低于10000元。
第七条 股权权利起算
(一) 合作人股权权利自其足额投入或认购了对应首期投入额时起算;
(二) 投入或认购股权是分批进行,则以最终一次投足或认购对应首期投入额时起算;
(三) 合作人投入股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股权证实书。
第八条 合作人转换
合作人组成可相互转换。但应遵守下列规则:
5、一) 由期权合作人转为一般合作人,必需足额认购了首期投入额30000元;
(二) 由一般合作人转为高级合作人,必需足额认购了首期投入额50000元;
(三) 经合作人会议决定,期权合作人可按本措施要求直接转升高级合作人;
(四) 期权合作人可申请为聘用律师。已认购股权可在合作人内转让;
(五) 合作人经考评或本人申请退出合作人时,必需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后,方可对股权进行转让或处理。
第九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 享受财产权、管理权、表决权和利益分配权;
(二) 享受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 享受出国进修或深造及中国专业学习权利;
(四) 有义务认缴或认购股权;
(五)
6、 有义务以现金或实物支持律师事务所运转或发展;
(六) 有义务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和权利;
(七) 有义务团结融合本所同仁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八) 有义务使自己成为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兵。
第十条 合作人退出和清算
(一) 合作人能够书面申请并经合作人会议决定退出合作人
(二) 按本措施要求达不到合作人条件,该合作人应申请退出,合作人会议也可作出决定或劝其退出;
(三) 申请退出合作人或合作人会议决定其退出合作人,该合作人股权能够进行转让;
(四) 合作人解散退伙时应该进行清算和按股权百分比享受权利和负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人利益分配
(一) 合作人利益分配实施创收和股权百分比相结合分配制。
(二) 合作人利益分配为每十二个月一次或两次(以一个自然年度计算),具体分配时,应该留足五项发展基金和优先考虑发展需要。
(三) 合作人进行分配时,应该坚持以股权分配为主标准。
本制度为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和本制度相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