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中医药继续教育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本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关键举措,其任务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承、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停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权利和应推行义务。第三条 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激励中医医疗机
2、构“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确保。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一项关键任务,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综合处),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计划、管理和实施。具体职责为:1.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确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计划和实施计划,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验和评定。2.依据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相
3、关要求,制订对应实施细则和政策方法。3.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标组织申报、初评和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标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和公布依据;负责对项目标实施进行指导、检验和评价。4.负责省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初评、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和公布依据。5.组织和指导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6.开展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省中医药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和学习质量监管。第六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域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计
4、划、管理和实施,负责落实落实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负责当地域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组织、考评、登记等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有职能部门或专员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主动主动地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接收考评。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要求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收中医药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愈加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第八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应该表现中医药学特点,坚持中医临床思维、弘扬中医药文化、突出中医药预防保健,重视针对性、实用性和优异性,和不一样
5、层次、不一样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在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相关内容教育。第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关键形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评自学等。为中医药继续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汇报,和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第十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题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关键形式。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
6、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各市可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市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医疗机构、教育、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主动申报和举行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根据要求参与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题。第四章 登记第十一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登记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并制订相关登记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内容包含继续教育对象参与学习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
7、式、证书编号、课时量和学分数、考评结果等基础情况,作为其接收继续教育有效凭证和考评关键内容。第五章 考评第十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考评经过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施年度验证和任期考评制度。年度验证由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考评由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市任期考评工作由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省直单位任期考评工作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考评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中医药继续教育任期考评合格证书。任期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学分制。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能够累计计算,平
8、均每十二个月取得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同时应完成每十二个月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对象无需学习西医类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年度记分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学分授予和管理严格实施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措施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评定制度。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制订中医药继续教育评定指标,对地域、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情况和效果进行评定,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行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标质量进行评定。第六章 奖惩第十六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应给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
9、相关要求,中医药继续教育开展不力单位由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给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第十八条 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专业技术人员,视情节分别给批评教育、年度考评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与对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准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予执业再注册处理。1.不服从本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安排;2.未达成学习目标基础要求,不合格;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相关要求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4.未取得要求学分数;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评中弄虚作假;6、其它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要求情况。第七章 经费第十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措施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职员资总额1.5,参与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应负担一定费用。激励经过其它路径筹集资金。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举行单位,可依据国家、省相关要求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标。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公布之前制订相关中医药继续教育要求,和本细则相抵触条款,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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