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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样本.doc

1、 n 更多资料请访问.(.....) 更多企业学院:...../Shop/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Shop/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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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鄂人社发〔〕 号 相关印发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本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相关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32号)、《国务院相关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见》(鄂政发〔〕40号)相关要求,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16

4、1号)和《相关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通知》(人社部发〔〕74号),省厅制订了《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觉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提议并立即上报相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十二个月 月 日 专题词: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 经办规程 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月 日 共印300份 附件

5、 湖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相关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务院相关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相关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和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6、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小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帮助办理,实施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含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步骤。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助资金立即划拨;依据本规程制订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措施;参与制订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财务管理细则;制订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制度,开展稽

7、核和内控工作;规范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验指导、监督考评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直管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域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当地域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当地域人员培训;检验指导、监督考评当地域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置新农保经

8、办机构,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县(市、区)社保机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评(市、州、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参考实施,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基础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相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

9、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告等工作。 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步骤所需材料搜集和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相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帮助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础信息采集、情况公告等工作。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置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实,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相关要求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含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未

10、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与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记录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定;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 协办员负责检验参保人员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个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无误后立即将参

11、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个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及直接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市、州社保机构(下同)。 第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和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将复核结果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材料归档立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关键内容包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络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记录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每个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信息立即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个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将复核结果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材料归档立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

13、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记录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实; (2)出国(境)定居,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实; (3)参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应提供相关证实; (4)跨县(市、区)转出,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实; (5)参保人员死亡,应提供医院出具死亡证实,或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实(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户籍注销证实,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实,能够确定其继承权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宣告死亡证实。 第十一条 协办员于每个月10日前将《注

14、销表》及相关证实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个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将除政府补助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相关材料立即归档立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个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

15、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人员制发《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经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达成领取待遇年纪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能够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时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

16、将扣款明细信息传输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依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立即将金融机构反馈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依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查对扣款明细信息和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查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立即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

17、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立即通知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止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补助或资助,应于每个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个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

18、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立即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定,将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纪不足参保人员,应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纪超出,应按要求按年缴费,缴费不足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在要求期限内补缴,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缴费补助;参保后因多种原因中止缴费或隔年补缴,中止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立即到村(居)委会办

19、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办员于每个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经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每个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输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依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要求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要求,为参保人员统计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

20、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含有经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地域,可暂由政府委托征收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开具省统一制订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票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统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助、其它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含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缴费补助以“政府补助”名义

21、记入。个人账户统计项目应包含:个人基础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助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政府补助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现在每十二个月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十二个月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

22、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当年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十二个月定时存款利率计息。 省社保机构每十二个月年初公布上十二个月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经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统计提出异议,需向村(居)委会提

23、交书面申请,逐层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立即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立即处理并将更改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统计,县(市、区)社保机构经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立即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相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她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个月底前经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生成《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十一),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24、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应于达成领取待遇年纪前一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从达成领取待遇年纪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协办员负责检验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成领取待遇年纪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年纪、本人及其儿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以身份证号码为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相关材料于参保人员达成领取年纪当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

2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要求对申报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定,确定未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金额,生成《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附表十二)。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个月月末前依据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立即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施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成领取待遇年纪次月将领取待遇人员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立即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

26、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个月月末前,县(市、区)社保机构查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定处理并对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个人账户统计额。 第二十八条 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根据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根据第二十五条相关要求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对出国

27、境)定居、参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助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持相关证实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协办员应于每个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个月18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层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立即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逐层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

28、或留指纹确定后修改信息系统统计,系统保留处理前统计。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立即提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重新推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实材料,经过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助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出国(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等原因,需要对

2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个账户金额进行结算时,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附表十五),一次性结算并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时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要求认证时间和方法,要求提供相关证实资料。没有经过资格认证,社保机构应立即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加强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对

30、应专业工作岗位,配置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含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 第三十八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实施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及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周转金,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九条 每十二个月年末,各级社

31、保机构编制下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划拨。每十二个月年初,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依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助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估计数、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提出财政补助计划,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层上报至省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社保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助资金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中核实,并按中央、省

32、市(州)、县(市、区)进行明细核实。社保机构应和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依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居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相关政策要求,确保给付金额正确无误,立即足额下拨。 第四十一条 每十二个月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汇报,逐层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报计划实施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

33、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还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域,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相关要求继续计息。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实、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四,以下简称《转入表》)。协办员负责检验其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立即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34、于当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四条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要求,应根据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经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五条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确定转入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立即通知转入人员,并进

35、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统计个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达成待遇领取年纪,需要跨县(市、区)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业务管理模式,系统和数据省集中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市、县、乡镇经过网络管理和使用本级数据。 第四十八条 省社保机构负责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统计分析利用等服务工作,依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经过系统参数配置方法授权各级社保机构具体经办。 市(州)社保机构按省授权范围,依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负责

36、统计分析利用等服务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信息审核确定;负责待遇发放、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账、档案管理等信息采集和录入,并依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依据省授权对数据进行变更和修改。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情况公告等。 协办员帮助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和上报。 第四十九条 省社保机构每十二个月统一制订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统计工作,按要求上报统计

37、信息,立即正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协办员要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和报表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统计,并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正确、上报立即。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定时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汇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试行)》,省社保机构统一制订《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措施》,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集中管理。 第五十三条 居民养

38、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含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统计、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含纸质档案生成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应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类建档。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配置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技术设备。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判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帮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基础工作,并经过县(市、区)社保机构生成电子档案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工作。 村(居)委会应建立参保人

39、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留。 第十章 稽核和内控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部颁《社会保险稽核措施》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措施》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及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定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关键稽核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助和养老金支付情况,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根据内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步骤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40、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验,督促各个岗位严格推行经办程序,正确、完整统计各类信息,并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各类档案资料立即归档。 第十一章 咨询、公告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经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法,采取多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城镇居民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步骤。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主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要实施首问负责制,立即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络方法等内容统计在案,并立即给予回复。 第六十一条 各级

41、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十二个月应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协办员在行政村和小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立即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养老金,并按相关要求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和其它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工作,待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再作具体要求。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相关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通知》(鄂人社发【】54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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