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相关加强和改善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础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冀政3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相关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通知(冀政函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推进本市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友好稳定。第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标准:(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基础生活提供保障;(二)保障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推行缴费义务为前提;(四)资金起源由参保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
2、负担。第四条1月1日以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人员,适用本措施。第二章养老保险对象第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一)被征用土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同意,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二)依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要求,被征地时享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三)被征地时达成法定劳动年纪(年满16周岁)以上;(四)未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第六条被征地农民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情况,分为土地被全部征用和土地被部分征用两种。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民直接列入保险范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保险范围,缴纳当次应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
3、地情况,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相关要求,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经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后,报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同意。第八条村(居)委会依据同意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相关委托书和协议。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九条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参保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负担一部分标准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成养老年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后,养老金
4、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正确定。筹资百分比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3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40%、政府负担部分为筹资额30%分担。第十条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5周岁参保人,缴费年限为。参保人超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超出一周岁,缴费年限降低十二个月,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第十一条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用参保人,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第十三条土地被部分征用参保人,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百分比。个人承包土地当
5、次被征用百分比(以下简称:被征地百分比)=个人当次被征地面积(亩数)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养老保险费在每次征地时按当次被征地百分比即时缴纳。同一人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逐次统计,合并计算。第十四条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筹资金缴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和土地被全部征用人员养老保险费,必需一次性缴清,其它人员标准上一次性缴清。对达成养老年纪时,未按要求缴清,将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五条集体补助部分,从集体土地赔偿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处理,一次性缴清。第十六条政府负
6、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处理,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缴纳。城市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政府负担部分,市、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百分比分担。对以划拨方法供给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政府负担部分,由用地单位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清。政府负担部分,属于土地被全部征用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参保人员,必需一次性缴清;其它参保人员,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作出预算分次缴纳。第十七条城市区、开发区和各县分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关键用于化
7、解本级参保人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第十八条风险基金筹集,按每征用一亩农用地,提取6000元标准筹集。风险基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对以划拨方法供给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用地单位按要求标准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清。风险基金筹集标准,还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改变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政府同意。第十九条城市区风险基金,市、区两级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百分比分担。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于每十二个月11月底,将当年筹集风险基金上划市财政风险基金帐户。城市区风
8、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百分比筹措处理。第四章养老金发放第二十条已按本措施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达成养老年纪后,从次月起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第二十一条土地被全部征用参保人,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土地被部分征用参保人,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被征地百分比。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应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第二十三条参保人达成养老年纪时,由村(居)委会负责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
9、道,立即将养老金足额发放给参保人。第二十四条养老金领取人逝世后,由村(居)委会负责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从养老金领取人员逝世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逾期或有意不办理停发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追回冒领养老金全额及利息,将按相关要求对冒领者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第二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施统一核实,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负担部分
10、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第二十七条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十二个月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十二个月,按活期利率计息。社会统筹帐户增值收益和个人帐户增值高于个人帐户计息标准收益,一并计入社会统筹帐户。第二十八条养老金发放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分担百分比,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第三十条参保人从当地迁往外地,可依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当地,达成养老年纪后,继续享受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民在城
11、镇各类企业就业后,并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第三十一条城市区、开发区和各县建立风险基金,分别由市、开发区和各县财政部门管理,实施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本级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立即将所需资金划入本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监督第三十二条城市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开发区和各县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由开发区和各县负责管理。第三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
12、范围内保值增值,并免征多种税费。第三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全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基金使用透明度,主动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市、开发区和各县分别设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经)、司法、被征地农民代表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对本级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监督,每十二个月进行专题审计。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3、工作,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关键工作职责是:(一)落实落实上级相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要求;(二)依据上级相关要求,制订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和要求;(三)负责城市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四)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督;(五)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协调、培训、检验、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受理相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争议和查询;(七)其它
14、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第三十八条开发区和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开发区和本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依据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于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同时,负责城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为了适应工作需要,配置10-15(包含原有些人员)名管理服务人员。开发区和各县要依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配置5-10(包含原有些人员)名管理服务人员。机构设置和增加工作
15、人员编制,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同级编制部门协商确定。第四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监督,政府负担资金、风险基金筹集调剂,和风险基金管理工作,依据需要立即拨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开启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情况核定、征地赔偿落实、配合财政部门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民政部门立即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筹集进行监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和被征地农户对土地承包合相同立即进行调整或变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村集体补助部分和政府负担部分应按要求立即足额缴纳。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按要求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正式签定参保协议,负担其养老保险责任;三方中有任何一方不能立即按要求足额缴费,经催缴仍不能足额缴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废除和参保人签定参保意向书,不负担参保人养老保险责任,退回其缴纳相关资金,由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本措施实施后,如上级有新政策要求,以上级新政策要求为准。第四十三条本措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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