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与城镇居民基础 医疗保险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础医疗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国办发〔〕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鲁政办发〔〕72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泰安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与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根据属地管理标准,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参与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一般门诊统筹相结合“双统筹”保障措施。同时,合适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
2、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主动做好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保险相关情况监督检验。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确保必需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无偿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驻泰各类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包含民办高校)中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硕士(以下简称大学生
3、根据自愿标准参保。 第六条 大学生参与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每人每十二个月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高校可对其缴费给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含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补助措施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费及按要求应由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经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4、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个路径给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 大学生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驻泰各高校于每十二个月学生秋季入课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发放等。参保缴费时间通常截止到10月15日。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要求。学校按要求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立即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学或退学,学校应立即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底前在校生,3月底前按要求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
5、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泰城城区居民基础医疗保险管理措施实施。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一般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帮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础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一般门诊待遇。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十二个月30元标准,拨付高校建立一般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学生在定点门诊发生符合要求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百分比报销。一般门诊统筹管理措施,由各高校制订和负责组织,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定
6、点医院发生“三个目录”(包含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施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要求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根据70%、60%百分比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诊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诊疗,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符合要求门诊医疗费用,超出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根据70%、
7、60%百分比支付。大病病种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按要求立即增加调整。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第十六条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在学校发生无责任人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50%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全残或死亡,分别给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转诊转院和急诊住院,在泰城城区外医院发生医疗费用,首先自付费用5%,并实施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它部分按要求结算。 第十八条 符合高校管理要求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
8、院诊疗,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础医疗保险要求,按要求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施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泰城城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定点条件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含有条件和无医疗机构高校,可在学校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 高校要充足利用自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一般门诊医疗方面发挥主动作用。 第二十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诊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根据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9、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诊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定点医院应根据逐层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标准,立即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立案核准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转院手续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 (二)中止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和到港、澳
10、台地域期间发生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发生医疗费用; (八)其它不符合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支付要求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该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应该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该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与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年限,可和就业后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根据《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45号)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 1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