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梨洲街道姜家渡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00九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升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能力,依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施计划生育是中国一项基础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
2、立科学、文明、进步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施计划生育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村民及居住在本村30天以上育龄人员,均应自学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验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要求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领导和村委会指导下,依据《章程》要求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
3、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实施工作,负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组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帮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常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权利: 1、有依法生育权利。激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女,符合《省条例》要求经过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儿女;无生育能力,符合《收养法》和《
4、省条例》要求,能够依法收养一个儿女。 2、有接收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权利。 3、有取得悉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节育方法服务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要求各项优待和奖励权利。 6、村民实施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权利。 7、对计划生育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援助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义务: 1、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义务。必需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违法超生和婚外生育。严禁违反《收养法》要求非法收养儿女。 2、夫妻双方有共同实施计划生育义务。 3、登记结
5、婚男女青年接收无偿婚前医学检验;待孕妇女接收无偿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纣计生办汇报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4、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当月向村计生办汇报孩子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久有效避孕节育方法(最好是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立即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5、外出拟居30天以上育龄妇女,应事先向村计生办汇报,凭身份证、户口簿、1寸照片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感人口婚育证实》,并接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按要求时间寄回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孕检证实。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凡要办理
6、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需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7、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方法;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偏护违反计划生育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实;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8、有按要求负担法律责任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该按《省条例》要求接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个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
7、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心”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常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口号等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个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村会计参与例会,必需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与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
8、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汇报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依据上级布署,结合实际,部署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处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关键、难点问题。 3、每十二个月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过村委会相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汇报;评议村委会组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推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相关关键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新婚、怀孕、
9、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而且村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个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立即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妇出含相关证实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办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个月上门访视一次,主动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立即随访并做好随访统计,做到生、孕和节育方法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第十三条:评选表彰制度. 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优异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异联络员和优异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村委
10、每十二个月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百分比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施计划生育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夫妇,每十二个月可领取100元奖励费,至儿女14周岁为止。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街道、村分别给800、800、400元奖励。 3、对独生儿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可享受市和街道要求公益金补助。 4、本村独生儿女家庭,在安排拆迁安置时其儿女数按1.5个计算,对特困户给优先扶持。 5、实施计划生育已婚育龄妇女,无偿享受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技术服务。 6、符
11、合政策生育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久有效可靠节育方法妇女,可享受街道要求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补助。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进行严厉处罚。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儿女,依法征收收社会抚养费。 2、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汇报,且隐瞒、偏护,依据情节轻重按摄影关要求给经济处罚;必需时停电停水处理,并在十二个月内该房屋不得出租。 3、有违法生育行为个人和家庭,不能享受村要求一切优待政策,取消文明户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报梨洲街道办事处立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经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