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人员虚拟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股份权激励制度实施步骤第三章 股份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确实定方法第四章 业绩考评指标、业绩目标确实定.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实、提取及处理方法.第六章 绩效考评措施.第七章 激励基金分配和发放.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股份权激励制度管理方法第九章 附则第十章 附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骨干人员激励和约束,使企业人员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足调动其主动性和发明性,促进企业人员和企业发展行为长久化,实现企业可连续发展,深圳市XX科技(以下简称XX或企业)决定实施企业人员股份(以下简称虚拟股或分红
2、)权激励计划。第二条 企业依据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企业章程、企业人员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管理措施、企业股东经过相关建立企业人员虚拟股权激励制度方案及相关建立企业人员虚拟权激励制度和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决议,制订深圳市XX科技人员虚拟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分红权激励是指企业依据每十二个月业绩水平,在完成企业既定业绩目标情况下,从每十二个月净利润中提取一定百分比专题激励基金,根据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评系数,以长久激励形式奖励给企业骨干人员。第四条 本细则是企业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工作依据。第五条 实施分红权激励标准:1. 对企
3、业人员激励应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2. 按劳分配和按采购要素分配相结合;3. 短期利益和长久相结合;4. 坚持先考评后兑现;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步骤第三期40%第二期30%第一期30%发放公告分配激励基金确定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不合格取消本年度计划核实和提取激励基金考评不合格取消本年度计划核实和提取激励基金考评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设定业绩目标和激励基金提取百分比制订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对象确实定第六条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是企业关键人员.第七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依据企业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关键性和人才改变情况,可在本细则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
4、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年度计划制订后进入企业新职员假如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能够调整当年度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对已确定激励对象,均由企业和激励对象分别签署分红权激励协议。第四章 业绩考评指标、业绩目标确实定第八条 企业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评指标。设定每十二个月业绩目标为下列第 项(供选择):1. 年度净利润增加率不低于10 %(含10 %);2. 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上十二个月度净利润10%(含10%);“净利润”为企业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对应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场所、支付水电等费
5、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后余额。每十二个月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评年度(下文所提“每十二个月”,均指每个考评年度)。企业认为本细则首次业绩考评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激励基金基准指标第九条 若某十二个月度经营环境发生改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年度净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年度净利润目标,假如调整后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10%,则须由董事长重新审议经过后才能实施。第十条 第个考评年度期满后30天内,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组织财务部门考评是否实现企业业绩目标。企业业绩目标实现,开始实施当年度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
6、能实现,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董事长审议决定后可对企业业绩目标做出对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原因对利润影响:1. 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2. 国家税收政策直接造成企业税收发生重大改变;3. 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重大改变直接对企业产品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4. 战争、自然灾难等不可抗拒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5. 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其它不可控制风险;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实、提取及处理方法第十二条 在实现企业业绩目标情况下,根据企业当年度净利润 %核实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三条 若某十二个月度经营环境发生改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激励基金提
7、取百分比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激励基金提取百分比。假如调整后激励基金提取百分比高于 %或低于 %,则须由董事长重新审议经过后才能实施。第十四条 激励基金在下十二个月度经营成本中列支。第十五条 激励基金总数核实公式为:F = X * R其中F: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激励基金总数;X:本年度净利润;R:本年度激励基金提取百分比;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关键性和个人绩效评定结果,分别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评系数,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励基金。第十七条 个人绩效评定由薪酬管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六章绩效考评措施对激励对象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单个激励对象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不得高
8、于当年激励基金总量 %。具体岗位分配系数以下:序号岗位人数岗位分配系数123456注:上述岗位分配系数为初设,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具体设定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可分配激励基金数计算公式:FAT=F*GWi*JXi*(1-T)其中 FAT:激励对象税后可分配所得激励基金;F: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激励基金总数;GWi:第i个激励对象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JXi:第i个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系数;T:激励对象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二十条 当年度未分配激励基金处理方法:对依据各激励对象岗位分配系数(GWi)和绩效考评系数(JXi)所计算各激励对象税前可分配激励基金总数,小于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激励基金
9、总数(F)时,余额部分转入下一考评年度进行激励基金再分配。第六章 绩效考评措施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标准1. 表现本企业愿景、宗旨和战略目标;2. 将企业发展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3. 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4. 公正、公平、合理地评定组织和个人绩效;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周期:以企业业绩目标考评年度为一个周期。第二十三条 每十二个月年初,薪管理委员会依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岗位职责,确定绩效考评内容,包含工作太度、工作能力、团体精神、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绩效考评,其中工作绩效、团体精神是关键考评内容。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业绩绩效考评指标和该岗位工作性质亲密相关,通常包含财务类指标,如净利润、投资
10、回报率等;经营类指标,如市场份额,新业务收入点企业总收入比重等;管理类指标,如步骤规范性、职员满意度等;技术类指标,如产品知识专业度、技术处理方案、新产品市场开发度等。第二十五条 具体各岗位绩效考评措施,由薪酬管理委员会设计制订。第二十六条 按年年末,依据年初确定考评内容,进行个人绩效评定,依据考评得分结果确定绩效考评系数,并将绩效考评系数作为计算激励对象可发配分红权激励基金数额一个依据。第七章 激励基金分配和发放第二十七条 按本细则第三章产生分红权激励计划激励岗位名单和本细则第五章激励基金核实、提取、分配及处理方法,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建立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附件2)第二十八条 薪酬管理委
11、员会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关键性(岗位分配系数)和个人绩效评定结果(绩效考评系数),拟订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附件3,以下称分配方案),确定各激励对象当年可分配激励基金,并将分配方案向激励对象给予公告。公告期为 3天,公告期内,激励对象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3天内提出,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对异议进行核查,最终分配方案以薪酬管理委员会核查结论后为准。最终分配方案确定后由激励对象在分配方案上署名确定。第二十九条 对激励对象当年可分配激励基金,根据3:3:4百分比分三期发放:第一期发放30%,于当年分配方案确定后 日内发放;第二期发放30%,于下一考评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
12、发放;第三期发放40%,于下下个考评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发放;在分期发放可分配激励基金时,激励对象应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要求分配资格丧失情形,不然,企业有权取消其剩下可分配激励基金分配资格。第三十条 激励对象在领取可分配激励基金时,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在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作对应统计,并由激励对象署名确定。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激励制度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丧失激励基金分配资格情形任职期内,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薪酬管理委员公有权决定取消其依据本细则第七章已获分配全部激励基金,由其将已获分配激励基金全数返还给企业,并取消其剩下可分配激励基金分配资格。1. 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
13、任;2. 劳动协议期未满,未获企业同意,擅看自离职或辞职;3. 违法劳动法等法规要求,被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解聘、解聘;4. 严重违反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损害企业利益;5. 实施职务时错误行为,致使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6. 经企业认定对企业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激励对象不再参与当年度激励基金分配,已分配还未发放激励基金仍按本细则要求发放期限发放:1. 劳动协议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企业同意时;2. 劳动协议未满,激励对象因企业裁员而解聘时;3. 劳动协议期满,若企业提出不再签约时;4. 激励对象退休;5. 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调离企业是;第三十
14、三条 激励对象在任期丧失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在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对应统计,激励对象可分配激励基金可立即兑现,标准上分红基金不许可她人代领,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激励对象代理人、继承人代办必需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草案由董事长负责解释,实施后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审议经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经董事长同意实施细则在以后年度能够遵照实施,除非实施细则条款发生变动或薪酬管理委员会激励对象岗位名单、业绩目标等进行了调整。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条款及条件如有任何重大变更、完善、终止和取消,均应企业薪酬管理委员会同意。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能够决议方法终止实施细则:1. 出现法律、法规要求必需终止情况;2. 因经营亏损造成停止营业、破产或解散等重大经营困境;3. 股东会经过决议停止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全部些人员均无权转让或出售,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有效标准处理。第十一章 附件1. 附件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2. 附件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3. 附件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4. 附件分红权激励计划协议书5. 附件分红权激励绩效考评方案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