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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财务管理新规制度.doc

1、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完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如下统称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普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挥霍,减少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重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精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控制和监督;(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备、有效运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

2、流失;(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实行指引、监督;(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行政单位,

3、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预算组织实行,定期将预算执行状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年度工作筹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此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三)此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状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五)其她因素。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4、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依照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节。因特殊状况确需调节预算,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完整、真实、精确。 第十五条 收

5、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获得非偿还性资金,涉及财政拨款收入和其她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财政预算资金。其她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获得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获得应当上缴财政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收入。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获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应当所有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毕工作任务所发生资金耗费和损失,涉及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毕寻

6、常工作任务发生支出,涉及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毕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支出。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所有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预算和关于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开支范畴及原则,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状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检查监督。项目完毕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

7、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对的,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资金。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的已完毕,或者因故终结,当年剩余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8、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资产,涉及钞票、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资产,涉及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有效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原则,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普通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

9、具、用品、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涉及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原则合理配备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寻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

10、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解决。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资产增长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解决。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定进行

11、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债务,涉及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获得应当上缴财政资金,涉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获得罚

12、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关于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她单位或者个人发生预收、代管等待结算款项。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财务解决,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监督指引下进行。划转撤并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权、债务解决办法,做好资产移送、接受

13、、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解决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行政单位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关于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解决:(一)转为事业单位和变化从属关系行政单位,其资产免费移送,并相应调节、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公司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关于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公司国有资本。(三)撤销行政单位,其所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单位解决。(四)合并行政单位,其所有资产移送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单位解决。(五)分立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关于规定移送分立后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期

14、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成果总结性书面文献。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告,涉及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阐明书。财务报表涉及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关于附表。财务状况阐明书,重要阐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状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她关于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内容涉及预算编制与执行状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状况、资产使用状况等。财务分析指标重要有:支出增长率

15、、当年预算支出完毕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依照其业务特点,增长财务分析指标。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精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她关于部门。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重要涉及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监督。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寻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背财务规章制度问题进行检查解决。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6、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解决。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合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公司、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实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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