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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出纳基本制度汇编样本.doc

1、n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出纳基础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出纳工作管理,不停提升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础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及所属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行出纳工作关键任务。(一)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含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收付、整点和损伤票币、大小票币兑换,代理多种债券保管、发行和兑付。(二)依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多种票币,做好现金供给和回笼工作。(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

2、价单证调运安全保卫工作。(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五)宣传珍惜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工作。(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实,降低库存现金占压,提升经济效益。(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偷窃和多种违法活动。第四条 本行所属机构要配置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本行会计和运行保障部要指定专员管理出纳业务,所属机构要配置和出纳业务相适应专职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本行会计和运行保障部负责现金调拨工作,设置专职管库人员、现金调缴人员,协调安排现金武装押运人员。第二章 基础要求第六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需坚持以下基础要求:(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

3、账后付款。(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和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关键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需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五)立即查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第三章 现金收付、兑换和整点第七条 现金收付必需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正确。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缴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发生额和现金科目发生额查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

4、额查对相符后,全部柜员将要求现金调和主出纳,由主出纳清点后双人入箱上锁上解总行金库保管。第十条 所属机构要按核定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出限额要立即缴存。第十一条 本行及所属机构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二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第十三条 残缺票币兑换标准,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措施及残缺人民币兑换措施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操作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凡发觉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和漏印花纹等印坏票币,应给予收回。收回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经过本行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处理。第十五

5、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根据以下标准:(一)票面缺乏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二)纸质较旧,四面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三)裂口超出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四)票面因为油浸、墨渍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齐者;(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楚者;(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第十六条 票币整点必需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需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

6、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封面注明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立即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第四章 库房管理和现金运输第十九条 本行及所属机构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结构、设施要符合要求标准。第二十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需入库保管。装零头数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包)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它物品。第二十一条 凡入库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全部必需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

7、符,责任分明,严禁白条抵库。第二十二条 配置工作责任心强、老实可靠正式职员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需同进同出,出入库款项、实物实施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它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离职,必需办妥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库房、保险柜必需装备两把锁,且最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一)机械锁正钥匙管理。机械锁正钥匙和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她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二)机械锁副钥匙管理。本行业务库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行长和出纳(或会计)责任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本行会计和运行保

8、障部部妥善保管。所属机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本行会计和运行保障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三)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本行主管行长同意,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四)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五)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需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立即报本行会计和运行保障部和稽核监察部,并采取防范方法。库房、保险柜修锁、换锁,必需向本行会计和运行保障部汇报,由本

9、行会计和运行保障部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六)仅设一名出纳员所属机构,仍应落实双人管库标准,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时共同查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查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第二十四条 实施查库制度。所属机构出纳主管人员或会计主管每旬最少查库一次。各支行行长每个月不低于一次全方面性查库。本行行长对本行业务库款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二次全方面性查库,分管副行长最少每季查一次库款。上级会计管理部门对本行及所属机构,查库时必需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任务是:(一)点库存现金、金

10、银等实物是否账款、账实相符,有没有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二)库房、保险柜锁和钥匙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没有私自更换情况。(三)各项安全方法(包含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实施。(四)库房、保险柜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五)每次查库完成,应将查库情况具体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验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厉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六)夜间只查岗不查库。第二十五条 本行依据业务周转正常需要,设置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所属机构现金调缴款业务。第五章 错款处理第二十六条 发生出

11、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于确实无法挽回错款损失,要区分性质进行处理。(一)技术性错款,按要求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识别假币,按要求手续审批后报损。(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标准处理。(三)属于自盗、挪用和侵吞长款,均应追回款项,并给对应处分;触犯刑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现金调拨发生差错,调入行和调出行全部必需负责认真追查。调入行在发觉差错时,应先检验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时,应立即将相关证件及具体经过情况送调出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

12、报批,由调入行作收益或报损。第二十八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行责任,应开具证实,说明发觉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没有破裂,证实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实上加盖经手人和证实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本行主管行长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处理。如发觉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觉经过及原捆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行及所属机构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具体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汇报表并按要求时间报送。第六章 票样管

13、理和反假货币收缴第三十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她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关键资料,本行指定专员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方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判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要求办理。本行所属机构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替换。第三十一条 发觉流入市场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起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根据兑换措施兑回。收回票样,应依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相关渎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票样,应逐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第三十二条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出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

14、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发觉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双人当着用户面在假币正、后面加盖带本行行号“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入库保管。如发觉可疑币(券),本行难以分辨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立即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深入判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收缴凭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给予兑付。第三十四条 入库保管已没收假币(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发行机构要求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

15、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第三十五条 凡发觉挖补、拼凑、揭去一面和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人民币,标准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措施给兑换。第三十六条 外币票样管理和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实施。第七章 出纳交接第三十七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印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转移全部必需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将经办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和会计账簿查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时离职亦应实施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含密码)标准,和领导指定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第三十九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一切现金、金银、珍贵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和会计账簿查对,由主管行长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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