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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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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起施行。代 省 长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真实性、正确性和立即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关键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础稳定,依据中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需要,对关键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估计、汇报和公布警示信息活动。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预警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

3、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基础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关键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汇报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关键商品、服务价格和相关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跟踪关键经济政策、方法在价格领域反应;实施价格估计、预警,立即提出政策提议;公布价格监测信息。第七条 价格监测实施汇报制度,包含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定时汇报和警情汇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国价格监测汇报制度

4、要求,结合本省经济活动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需要,制订省价格监测汇报制度。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监测汇报制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价格监测汇报制度,但不得和国家和省制订价格监测汇报制度相抵触。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订价格监测汇报制度,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立案。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针对价格关键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其它不可预见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临时性价格调查。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价格监测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立即发觉和汇报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十条 当关键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

5、异常波动征兆或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价格异动警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部署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监测汇报制度要求,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政机关、企业机关或其它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发给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立即、正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该立即进行调整,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主

6、管部门价格监测预警调查。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选择应该含有代表性,其报送监测数据应该能够反应该地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二)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要求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反复指定;(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通常不得随意更换、调整,以确保监测数据连续性和可比性。第十四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受下列权利:(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通知价格监测调查内容和程序;(二)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负担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工作给培训和指导;(三)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其负担报送商品或服务价格当地域平均价格资料。第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

7、单位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接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预警调查;(二)根据价格监测汇报制度要求,正确、立即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责任人审核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三)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搜集、整理和汇报工作。第十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该含有推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所必需专业知识,并经考评合格,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价格监测调查证。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根据价格监测汇报制度要求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根据要求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

8、,使用规范、统一价格监测表格或软件;(三)负责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工作联络,立即反应情况,帮助处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业务问题。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时报送价格监测预警汇报和价格形势分析汇报,必需时能够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预警关键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关键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对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价格监测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保密。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调查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和管理。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不实施价格

9、监测汇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三)项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未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二)项要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由下达价格监测任务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月15日起施行。专题词:法制价格预警措施 命令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16日印发共印7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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