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经营协调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方面确保实现万华集团总体效益最大化,愈加好地发挥企业集团整体体制优势,充足行使股东权益,规范协调集团组员企业经营行为,深入提升集团整体效能和实力,推进企业可连续发展,依据企业法、集团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经营协调”行为,是指万华集团总部业务部门对和各企业组员单位之间和各企业组员单位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业务关系等,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协调管理及处理行为。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经营协调”主体包含:集团总部业务部门;集团各组员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第二章 经营协调标准和目标第四条 经营协调标准:平等、公
2、平、互利、互惠、高效。第五条 经营协调目标:(一)实现万华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社会贡献最大化;企业可连续发展。(二)实现集团整体资源合理流动和充足利用,盘活存量,优化配置,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三)加强服务监督和协调,提升生产经营运行效率。第三章 经营协调关键内容第六条 集团各组员企业应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坚持平等、互惠、互利标准,在关联活动中相互提供主动协作沟通和服务。第七条 组员企业之间协作、贸易、服务等交易行为关系均应以书面约定形式为主。第八条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交易标准,在相同条件下集团各组员单位应优先考虑相互之间在经济运行、贸易往来等经营活动范围内需求关系。第九条
3、 组员企业在产品供求、工程项目、劳务、运输等面向社会公告行为中应立即通知集团内相关组员企业。第十条 经营协调关键内容包含:(一)集团总部业务部门和组员企业之间在业务指导方面关系协调,包含:1、围绕集团企业整体生产经营计划审核、协调、汇总;2、日常生产中重大问题协调;3、计量和总体设备监督;4、产品质量监督;5、互供介质计量结算协调;6、多种异常情况下处理协调等;(二)在集团范围内施工各类项目、各类工程安装运行协调;(三)组员企业之间产品原料供求,动力能源供给;(四)设备检修、制作;(五)相互之间劳务关系;(六)由组员单位提供其它相关业务;(七)由集团企业代言代行部分社会职能;(八)集团企业出于
4、集团总体利益考虑需要协调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各交易方应根据市场经济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劳务、服务等工作质量,提升效率,重协议守信用。第四章 协调和仲裁第十二条 对总部业务部门和各组员企业之间、各组员企业之间出现正常业务往来及产生矛盾和问题,均采取先协调后仲裁标准。第十三条 集团组员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关联交易行为标准上根据市场定价自行协商进行,但不得以损害集团整体利益为前提。第十四条 集团总部业务部门和各组员企业之间;各组员企业之间出现业务协调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自行不能协商处理,需上交集团企业进行协调或仲裁。集团企业成立协调仲裁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仲裁工作。 组员组成由总裁、分管
5、副总裁、相关业务部门经理组成。仲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营协调部。第十五条 对业务协调和生产经营中出现业务和关联交易纠纷,任何行为方均可向集团企业协调仲裁小组提出协调仲裁申请。第十六条 受理协调仲裁程序是:(一)由请求协调仲裁行为方将书面意见上报集团总部,由经营协调部统一受理;(二)经营协调部首先就职权范围内内容进行相关各方协调工作;(三)在协调未果情况下,由经营协调部上报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四)协调仲裁领导小组需就仲裁事项经过专题会议等路径形成裁决意见;(五)由经营协调部统一就裁决情况反馈到仲裁请求方;(六)裁决意见必需在协调仲裁领导小组接到仲裁申请后7日内做出,特殊情况可合适延长;(七
6、)仲裁请求方有权就裁决情况提出质询意见。协调仲裁小组需就质询意见做出回复。第十七条 协调仲裁标准:确保集团整体利益,兼顾组员企业利益。第十八条 在确保集团整体利益前提下,仲裁后交易方出现局部损失问题,由集团企业经过合适方法进行合理处理或提出填补意见。对未经仲裁协调或不实施仲裁意见而由交易行为造成损失:(一)对集团整体利益造成损失,由集团企业依摄影应要求,经过有效手段对行为方进行处罚;(二)对交易方因为本身原因造成损失,由其本身负担,集团企业视对集团整体利益造成损失情况和责任轻重经过有效手段提出对应处理意见。(三)一方交易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在不能提供合理有效证据情况下,要赔偿对方损失,并由集团企业经过有效手段提出对应处理意见。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集团企业经营协调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 经营协调部为本管理措施实施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 之日起实施。以前在关联交易和经营协调方面有和之相抵触要求或措施以本管理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