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 属 类 别 :生产安全 生 效 日 期 :-09-19 发 布 单 位 :铁道部 发 布 文 号 :铁建设179号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企业,各铁路企业(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发给你们,自10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安全生产,和铁路建设
2、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参与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动采取优异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负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需根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订整改方法,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实施工程建设程序,制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方法,督促并
3、检验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选择 综合素质好、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负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统计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接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责任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
4、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正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同意概算中所确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费用,经过工程承包协议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确保方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要求,包含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和应抢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立即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方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
5、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确保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含有安全确保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开启应抢救援预案组织营救,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要求上报事故情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应达成要求深度 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要求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设计文件,预防因勘察工作错误
6、或设计不合剪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和项目周围环境对施工安全影响,提出确保施工和安全生产具体技术方法,并纳入设计文件;多种安全技术方法应翔实周到,正确无误,对包含施工安全关键部位和步骤,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结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7、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确保营业线在施工期间确保安全运行方法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隧道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方法和方法,选择适宜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和事故逃逸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方法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负担对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负担责
8、任。 第四章 监理及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和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时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帮助建设单位制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确保方法,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订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方法检验方案,根据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题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
9、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汇报;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整改,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含有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严禁提供不合格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时间达成国家要求检验检测期限,必需经含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
10、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该含有对应等级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责任人、拟任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统计,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所负担铁路工程进行定时和专题安全检验,并做好安全检验统计,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事故应 抢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责任
11、人应该由取得对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标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方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并组织制订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立即、如实汇报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该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对纳入协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费用,应该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她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置和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含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验,督促作业人
12、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立即阻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行为,发觉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项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实施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订施工方案,建立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方法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根据同意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工程)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协议中应该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权利、义
13、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收铁道部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 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对下列达成一定规模工程应编制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责任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和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
14、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现有线工程; (十二)其它危险性较高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等危险部位,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标技术人员应就相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具体说明,并由双方
15、签字确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中存在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通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选址和结构等应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含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该遵守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本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该含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具、用具还
16、应含有安全判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员管理,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建立对应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报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确保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严禁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 现有线施工应选择和现有线施工相适应、确保现有线运输安全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和施工方法匹配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必需配置对应人员和设备;有瓦斯隧道,必需按相关要求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和现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17、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该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对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包含现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18、检验。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和建设管理司共同对现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 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验。 第五十条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验;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 (四)对检验中发觉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临时停止施工。 第
19、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汇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本建设项目标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定时组织演练。应抢救援预案应包含应抢救援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方法、事故分析和汇报和事故处理后恢复方法等方面内容。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标应抢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域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标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步骤进行监控,制订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实施施工(工程)总承包,由
20、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应抢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抢救援人员,配置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应抢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立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汇报和调查程序要求(建设部令第3号)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按铁道部相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汇报,并在要求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 第五十五条 现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要求等相关要求向铁道部
21、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汇报,并在要求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汇报和调查程序要求(建设部令第3号)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在要求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采取有效方法预防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统计,现场关键痕迹应该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相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汇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
22、组织抢险;现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需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要求立即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和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措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铁道部将依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关键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措施自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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