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办公地点 名称: 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会地点: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中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相关要求,经政府同意成立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正当权益社会团体,本会一切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全部权人。 第三条 本会接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管理指导、监督检验和考评。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实施机构。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
2、业主正当权益,实施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体制,保障物业安全和合理使用,落实实施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发明整齐、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和物业管理企业按要求签署物业管理协议以外任何具体经营管理。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与筹委会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业主,可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业主,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第八条
3、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1、本会聘实施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实施秘书能够是,也能够不是本会委员。 2、如聘用非物业业主担任实施秘书,须由有本市常驻户口并有担保能力和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本会主任、实施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采取招标或其它方法,聘用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和其签署物业管理协议; 3、和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收费标准及使用措施; 4、和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汇报; 5、检验监
4、督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条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经过。 第十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2、实施业主大会经过各项决议; 3、落实实施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对住户开展多个形式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实现; 5、实施本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
5、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合适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实施秘书; 4、本会同意其它人士。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最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需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尤其会议,管委会会议必需有超出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一票一般票外,还能够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要求。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与会议,能够一次性书面委
6、托代理人参与。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该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它委员缺席,应该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不然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物管企业等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时为出租,必需聘用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承租人代为聘用委员,并应该通知其列席和承租人利益相关会议,聘用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管委会决定事项应充足听取聘用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会议进行
7、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自已已投过一票一般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和反对票),但此要求不适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属亲属有利害关系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管委会每一次会议全部必需由实施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统计,并由主持人签字,相关关键事项会议统计应由全体出席会议委员(包含聘用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统计应该在每十二个月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管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它多数委员可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8、第二十条 本会应常常组织委员学习相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四、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出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需工作时间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经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免职: 1、个人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
9、告破产三年内; 2、因身体或精神上疾病丧失推行职责能力; 3、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决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4、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5、已不是业主; 6、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 7、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收调查; 8、业主大会已将其免职; 9、发生不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需在停任后七天内将由其管理、保留本会文件、资料、账簿和属于本会全部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提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相关事项决议
10、 4、参与本会组织相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要求; 2、实施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工作; 3、主动参与本会组织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提议。 五、本会日常经费收支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开支包含: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相关人员津贴、必需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标准为每户每十二个月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和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实施,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三个月向本会汇报,每十二个月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和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实施,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定。 本会按相关要求接收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合管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经过相关本章程决定全部是本章程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和解散,依据业主大会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经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