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鹏英医药 人事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职员招聘、辞职、解聘、除名管理要求 编号: 起草部门: 审核人: 同意人: 起草日期: 同意日期: 实施日期: 版本号: 变更统计: 变更原因: 职员招聘、辞职、解聘、除名管现要求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提升企业人事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营秩序正常运行,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要求适适用于重庆鹏英医药全体职员。 二 、招聘录用
2、条件: 1、18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者 2、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和急慢性传染病者; 3、思想品德端正,敬业爱岗者,对人生价值有追求者 4、一般职员含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清洁工除外);关键专业岗位根据GSP要求任职资格要求;中层管理人员要求含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有同行相同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4、高级管理人员含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同行工作经验五年以上者或含有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三、招聘程序: 1、提交用人计划:依据企业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最少提前1月提交用人计划给人事经理,用人计划内要说明:部门、职位、
3、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汇报关系、所需人数、年纪要求、性别要求、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和过往工作经验要求及其它需要说明内容; 2、行政人事经理将收到用人计划初审后,提交总经理签字同意; 3、依据实际情况经过网络招聘或现场招聘开展招聘工作 4、搜集应聘信息,行政人事经理初审材料确定通知面试人员名单; 5、行政人事部对应聘人员基础信息、家庭关系、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全方面初试,初试合格后交部门主管复试,复试合格后由总经理审核,层层面试严格把关,中高层干部由总经理直接面试。 6、经过初试后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必需经过背景调查,认为能够录用人员,由行政
4、人事经理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再通知录用。 7、行政人事部通知新职员到岗,要求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上岗证等、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8、新职员进入试用期阶段。新职员试用期1-3个月,表现优异需提前转正职员,经总经理同意后可提前转正,新职员进入企业平等享受企业一切福利,未上班15个工作日不予结算工资。 四、辞职管理 1、职员辞职必需提前三十日,试用职员必需提前三天,向企业提交经本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书面《职员离职申请表》,由行政办公室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立案。 2、提交了书面辞职书职员,在三十天内,或试用职员在三天内,没有接到企业通知办理离职
5、手续前,必需坚守工作岗位。不然,一律按相关要求处理,同时将追究其责任和由此造成损失。 3、已提交辞职申请书职员,到期后离开企业,未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按企业通知要求按时回企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4、凡事没有按企业要求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者,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由此而造成损失赔偿责任。 5、辞职职员必需填写《职员离职手续表》,交清本岗位经办各项工作和领(借)用多种物品、工具、款项、资料、文件、办公用具、和电脑所存资料等,经本部门责任人、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总经理签字确定后,方可结算工资。 6、辞职职员移交物品,必需填写移交清单。各部门一般职员由部门主管
6、担任监交人,各级管理人员由企业总经理指派人员监交。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部门各一份,企业办公室存档一份。 7、未经行政办公室完善手续,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辞职职员进行放行,不然由相关责任人负担一切后果。 五、解聘管理 1、试用期职员经试用不合格被企业解聘,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必需完清离职移交手续。不然,不予结算工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将提前三十天下达解聘(减员)书面通知书,并按国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a、职员因患病、非因工受伤,医疗终止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b、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7、 c、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d、企业依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生产经营转向、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要淘汰人员; e、企业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造成劳动协议无法推行或大部分条款无法推行。 3、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职员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将立即给予解聘,并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追究或保留追究其经济损失赔偿: 4、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期限届满,就续签协议或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时,企业应在协议或协议终止之日通知职员办理离职移
8、交手续并结清工资。 5、被解聘职员,必需按职员离职程序办理完成离职移交手续,经人力资源部(行政办公室)审核手续完备后方可正式离职并结算工资,不然,企业将不予结算工资。 六、除名管理 1、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律给予除名: a、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建立规章制度; b、严重渎职、营私舞弊,为企业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 c、泄露企业、经营、和商业机密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d、贪污偷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打架斗殴、吸毒贩毒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之一; e、滥用职权、以权(职)谋私、违反国家政策法
9、规,截留挪用公款、浪费浪费企业资财; f、常常迟到、早退、中途溜号、一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和指挥、消极怠工、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秩序等行为屡教不改; g、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 及不辞而别者; h、被判劳教、徒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被除名人员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必需负担企业所受直接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从其工资中扣除。 七、全部辞职、解聘、除名人员,企业均应出具结束和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 八、全部被追究赔偿责任离职人员,其赔偿金一律从工资中扣除,工资不足赔偿,经过法律程序追讨。 九、本要求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