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要求了生猪含人工喂养野猪产地检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统计。 本规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生猪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产地检疫。 正当捕捉野猪产地检疫参考本规程实施。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喂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根据国家要求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统计和畜禽标识符合要求。 3.4 临床检验健康。 3.5 本规程要求需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2、 3.6 省内调运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依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受理。受理应该立即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喂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定喂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定生猪已按国家要求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定生猪已按国家要求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定其佩戴畜禽标识和相关档案统计相符。 4.3.1 检验方法 4.3.1.1群体检验。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验。关键检验生猪群体精神情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验。经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验。关键检验生猪个体精神情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验内容 4.3.2.1 出现发烧、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
4、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怀疑感染猪瘟。 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
5、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终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怀疑感染炭疽。 4.4 试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要求疫病及临床检验发觉其它异常情况应按对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室检测。 4.4.2
6、试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含有资质试验室负担并出具检测汇报。 4.4.3 省内调运种猪可参考《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试验室检测并提供对应检测汇报。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 5.2 经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5.2.1 临床检验发觉患有本规程要求动物疫病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试验室检测。 5.2.2发觉患有本规程要求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应按要求采取对应防疫方法。 5.2.3发觉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汇报
7、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要求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统计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统计。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统计具体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实编号等并由畜主署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统计应保留12个月以上。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
8、规程要求了马属动物含人工喂养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统计。 本规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马属动物产地检疫。 正当捕捉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参考本规程实施。 2.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喂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根据国家要求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统计符合要求。 3.4临床检验健康。 3.5本规程要求需进行试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依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
9、定是否给予受理。受理应该立即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喂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定喂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定动物已按国家要求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定动物已按国家要求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验 4.3.1 检验方法 4.3.1.1群体检验。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验。关键检验动物群体精神情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
10、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验。经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验。关键检验动物个体精神情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验内容 4.3.2.1出现发烧、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紧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怀疑感染马鼻疽。 4.3.2.3出现猛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
11、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2.4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 4.4试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要求疫病及临床检验发觉其它异常情况应按对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室检测。 4.4.2试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含有资质试验室负担并出具检测汇报。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
12、实》。 5.2经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5.2.1临床检验发觉患有本规程要求动物疫病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试验室检测。 5.2.2发觉患有本规程要求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应按要求采取对应防疫方法。 5.2.3发觉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要求处理。 5.3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13、检疫统计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统计。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统计具体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实编号等并由货主署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统计应保留12个月以1.适用范围 本规程要求了反刍动物含人工喂养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统计。 本规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反刍动物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产地检疫。 正当捕捉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参考本规程。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 牛、羊、鹿
14、骆驼。 2.2检疫对象 2.2.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2.2.3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喂养场户。 3.2根据国家要求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统计和畜禽标识符合要求。 3.4临床检验健康。 3.5本规程要求需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农业部要求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4.
15、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依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受理。受理应该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上。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对于喂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喂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定喂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确定受检动物已进行要求疫病强制免疫接种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2对于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喂养场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定证件有效查验养殖档案确定喂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4.2
16、3对于散养户应查验防疫档案确定受检动物已进行要求疫病强制免疫接种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4对于全部调运生猪、省内调运种猪全部须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定所佩戴畜禽标识和相关档案统计是否相符。 4.3临床检验 4.3.1检验方法 4.3.1 检验方法 4.3.1.1 群体检验。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验。关键检验群体精神情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验。经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验。关键检验动物个体精神情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情况。 4.3.2 检验关键
17、内容 4.3.2.1临床检验出现体温升高精神萎顿流涎内唇、齿龈、舌面和颊部粘膜发生水疱;水疱破裂后形成浅表、边缘整齐红包糜烂;蹄冠、蹄叉、蹄踵部皮肤发生水疱破溃后形成烂斑严重者化脓、坏死可造成蹄壳脱落;有时乳房上也出现水疱破溃后形成烂4.3.2.2临床检验母畜表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常伴有生殖道发炎症状、胎衣滞留连续排出恶露呈污灰色或棕红色乳房炎等症状;公畜常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有时可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疑似布鲁氏菌病。 4.3.2.3临床检验表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乳牛有时表现为乳房结核乳房上淋巴结肿大。部分出现肠结核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粘液
18、好脓汁等症状,疑似结核病。 4.3.2.4临床检验表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紧食欲废绝有时可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忽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亚急性病例多于体表、直肠、口腔粘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疑似炭疽。 4.3.2.5临床检验表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食欲减退、鼻镜干燥口鼻腔分泌物浆性或脓性、齿龈出血、口腔黏膜溃疡、流诞、腹泻、血便可能发生肺炎、咳嗽等症状,疑似小反刍兽疫。 4.3.2.6临床检验表现体温升高呼吸加紧皮肤、粘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然后破溃结痂痊愈等症状,疑似绵羊痘和山羊痘。 4.3.2
19、7临床检验表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疑似传染性胸膜肺炎。 4.4试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要求相关疫病及临床检验发觉其它异常情况应按对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室检测。 4.4.2 试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含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对应检测汇报。 4.4.3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按《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试验室检测或提供对应检测汇报。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 斑等症状,疑似口蹄疫。5.2经检疫不合格出
20、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依据以下不一样情况进行处理。 5.2.1 临床检验发觉异常可扩大抽检数量必需时进行试验室检测。 5.2.2 经检疫发觉反刍动物患有通常性疫病不宜调运应通知对其进行诊疗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 5.2.3 经检疫发觉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同时监督指导喂养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送指定试验室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根据《中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喂养场或货主根据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21、要求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3 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6. 检疫统计 6.1 检疫申报统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喂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和检疫申报工作统计具体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络方法、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 6.2 检疫工作统计。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统计具体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实编号等并由货主署名。 6.3 检疫申报统计和检疫工作统计应保留12个月以上。 猫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要求了猫产地检疫检疫对象
22、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统计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猫产地检疫。 人工喂养、正当捕捉野生猫科动物产地检疫参考本规程实施。 2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降低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区域。 3.2免疫统计齐全免疫在使用期内。 3.3临床检验健康。 3.4本规程要求需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喂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依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受理。受理应该立即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
23、受理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该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定狂犬病免疫在使用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查验个人喂养猫免疫信息确定狂犬病免疫在使用期内。 4.2.3应该查验人工喂养、正当捕捉野生猫科动物相关证实。 4.3临床检验4.3.1检验方法 4.3.1.1群体检验。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验。关键检验猫群体精神情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验。经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验。关键检验猫个体精神情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验内容4.3
24、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降低症猫瘟。 4.4试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要求疫病及临床检验发觉其它异常情况应按对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室检测。 4.4.2试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含有资质试验室负担并出具检测汇报。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 5.2经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严禁调运并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5.3发
25、觉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处理。 5.4病死猫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喂养者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要求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该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喂养者或承运人应该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统计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导喂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统计。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统计具体登记喂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实编
26、号等并由喂养者署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统计应保留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猫产地检疫人员要定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猫产地检疫人员要配置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要求了犬产地检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统计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犬产地检疫。 人工喂养、正当捕捉野生犬科动物产地检疫参考本规程实施。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区域。 3.2免疫
27、统计齐全狂犬病免疫在使用期内。 3.3临床检验健康。 3.4本规程要求需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喂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依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受理。受理应该立即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该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定狂犬病免疫在使用期内喂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该查验个人喂养犬免疫信息确定狂犬病免疫在使用期内
28、 4.2.3应该查验人工喂养、正当捕捉野生犬科动物相关证实。 4.3临床检验 4.3.1检验方法 4.3.1.1群体检验。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验。关键检验犬群体精神情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验。经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关键检验犬个体精神情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验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和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
29、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久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抽搐等症状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出现发烧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腥臭气
30、味等症状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烧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显著减轻忽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方法进行检验。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试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要求疫病及临床检验发觉其它异常情况应按对应疫病防治技
31、术规范进行试验室检测。 4.4.2试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含有资质试验室负担并出具检测汇报。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 5.2经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严禁调运并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5.3发觉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处理。 5.4病死犬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喂养者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要求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该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喂养者或承运人应该对运载工
32、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统计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该指导喂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统计。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统计具体登记喂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实编号等并由喂养者署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统计应保留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人员要定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人员要配置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兔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要求了兔产地检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
33、疫统计。 本规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兔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喂养场、养殖户。 3.2养殖档案相关统计符合要求。 3.3临床检验健康。 3.4本规程要求需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依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受理。受理应该立即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该查验喂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
34、况确定喂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该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定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验 4.3.1检验方法 4.3.1.1群体检验。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验。关键检验兔群体精神情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验。经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验。关键检验兔个体精神情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验内容 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
35、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动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快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4.3.2.3出现食欲废绝运动失调高度消瘦衰竭体温升高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巴结肿大、质硬鼻腔流浆液性鼻液偶然伴有咳嗽等症状怀疑感染野兔热。 4.3.2.4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
36、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和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4.4试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室检测。 4.4.2试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含有资质试验室负担并出具检测汇报。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 5.2经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严禁调运并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5.3发觉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根据《动物防疫法》、《
3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处理。 5.4病死兔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要求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该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该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统计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该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统计。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统计具体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实编号等并由畜主署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统计应保留12个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