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保障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依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措施》之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指本辖区内年纪男0-59周岁,女0-54周岁农村户籍人员。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办理了《身份证》,以《身份证》上编号为准,未办理《身份证》,以公安部门核发《户口簿》上身份证编号为准。同一参保人员,其保险编号在全部表、卡、册、证上号码必需一致,不得重号、漏编。如《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出生时间记载不相符时,以《户口簿》出生时间记载为准。 三
2、参保业务经办程序 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县(市、区)、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必需严格审核参保人员参保资格,依据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认真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开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 (二)参保人员按《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如实缴费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必需如实填写《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并加盖印章。 (三)县(市、区)农保局对乡镇农保经办机构上报《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及银行出据缴费
3、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并按参保人员分别出据《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同时对相关表册加盖印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筹集及缴费标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筹集基础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县级统筹,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政策扶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标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法。 1、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0%至500%之间依据参保人员经济情况自主选择确定(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缴费百分比为20%。 2、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激励一次
4、性大额趸交。参保者最低缴费年限必需达成。依据广大农民实际情况,已参缴费人员因多种原因应缴而未缴,可在5年内可按月、季、年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跨年度缴纳,应加收利息),视为连续缴费。逾期未缴纳,可按年加收一定金额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3、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和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给予保留,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政府补助和集体补助。
5、 1、对农村在岗“三职”干部、现役义务兵、独生儿女家长、终生无儿女户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及残疾人等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条件县(市、区)财政可给合适补助。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取得土地融资收益,在参与分配前,村集体按一定百分比提取养老保险金专题用于为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补助费。具体百分比,由村民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3、对因国家和集体征收、征用土地后失地农民,村集体在每笔土地赔偿费参与分配前从其总额提取一定百分比养老保险金,专题用于缴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费。具体百分比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确定。 4、社会捐赠或赞助资金纳入农保
6、统筹基金管理。 五、个人帐户建立 (一)个人账户用于统计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县(市、区)农保局必需为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个人帐户,并以多种方法定时或不定时地告之参保人员查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个人帐户必需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利息收入”等项目进行明细登记。 (三)计息措施。 当年内缴纳保险费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前年度缴纳保险费以十二个月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正确到月。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措施》实施前农保计息措施和标准不再实施。 六、基金会计核实 (一)县(市、区)农保局为独立会计核实单位
7、基金会计核实措施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通知》(劳社厅函〔〕260号)要求并参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 (二)在“养老保险费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基础养老保险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在“基础养老保险费收入”二级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五个三级明细科目,其中,“政府补助”核实政府财政补助进入个人帐户部分资金;“财政补助收入”二级明细科目核实政府财政补助不进入个人帐户部分资金。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 参保人员同时含有下列条
8、件时,能够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在抵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纪当月,凭本人《身份证》、《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到其参保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填制《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应立即将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填制《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县(市、区)农保局。 3、县(市、区)农保局应立即审核认定相关资料,按《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措施》要求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措施
9、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审核认定次月发放养老金。 4、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所使用“养老时上十二个月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计算到元,“平均缴费指数”和“累计缴费年限”正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5、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且首次参保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可按参保时上十二个月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后,从缴费后次月起按要求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6、首次参保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按正常程序参保缴费,而参保缴费年限达不到人员,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纪时上十二个月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时,按要求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
10、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每个月由县(市、区)农保局将应发放养老金随同《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碰到期领取人员花名册》经过指定银行划拨给领取人所在地金融机构。 1、首次领取。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县(市、区)农保局发放《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到所在乡镇农保经办机构领取存折。 2、领取人每个月凭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不参与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终一次领取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与下十二个月度养老金调整。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
11、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实施、假释期间,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不参与养老金调整;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实施完成,继续按判刑前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与下十二个月度养老金调整。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暂不参与养老金调整。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养老金给予补发,并参与养老金调整。 (四)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或被劳教期间,达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暂缓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抵达享
12、受养老保险待遇年纪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服刑或被劳教期间享受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按抵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纪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要求养老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达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纪,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享受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发给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提升,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和领取养老金标准按百分比调整。养老金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同意实施。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实施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
13、 会计制度。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 县(市、区)农保局必需开设农保基金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放,县(市、区)农保局所收保险费必需在当日内全额存入农保专户,实施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全部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县(市、区)农保局所开设基金专户只能用于基金存入和上缴,其它任何资金不得经过该帐户结算。 (二)县(市、区)农保局依据本身实际情况确定和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结算时间和措施,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 县(市、区)农保局必需建立社会保险费专用
14、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帐、证、票、实相符。 (四)切实加强防冒领养老金工作。 参保人员领取时间未满十年,可无须进行审验其生存情况;但在领满十年后,必需进行生存验证,逾期未办理生存验证手续,县(市、区)农保局停发该参保对象养老金。待本人补办生存认证手续后给予恢复资格并于次月补发已停发养老金。 县(市、区)农保局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它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人员必需追回被冒领养老保险金并给处罚,可处冒领养老金1-5倍罚款,对举报人员给予合适奖励。 九、保险对象权益 (一)领取养老金未满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凭参保人死
15、亡证实、《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经县(市、区)农保局核实,将确保期内养老保险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收回《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停发养老金,终止保险关系。 (二)领取养老金已满 后死亡,凭参保人死亡证实、《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经县(市、区)农保局核实,停发养老金,终止保险关系。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 (一)参保人员户口关系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动,凭户口迁入地户籍关系证实和农保局出据养老保险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只转移参保人员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 (二)参
16、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凭户口迁入地户籍关系证实和农保局出据养老保险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险机构;若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凭户口迁入地户籍关系证实能够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不含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收回《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终止保险关系。 (三)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 原参与旧农保且还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可自愿选择转换或保留。 1、选择转换。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本息和,扣除已提取3%管理费)全部转入新农保,记入
17、新农保个人帐户。以原农保个人缴费年限数为缴费年限,分别以历年个人缴费额除以20%作为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如原参与旧农保个人缴费基数过低,许可个人补缴,但必需按要求收取利息。 2、选择保留。中止缴纳原农保保险费,抵达原农保要求领取养老金年纪后,按原农保政策领取养老保险金。 3、已按月领取原农保养老金人员,养老金仍按原农保要求发放。 (四)和城镇基础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1、参与城镇基础养老保险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县(市、区)农保局同意后可参与新农保,终止城镇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入后,分别以历年个人帐户本金除以20%作为历年个人缴费基数,认可其缴费年限并为
18、其建立参保档案。 2、参保人员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本人愿意退保并提出申请,能够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收回《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终止保险关系。 本人不愿意退保而要求转入城镇养老保险,凭转入地社保局出据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按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扣除政府补助部份及按要求利率计算利息转移个人帐户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实施。 2、过去已经有要求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以本实施细则要求为准。 3、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要求,改按新要求实施。 4、本实施细则由市农村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