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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金桂职业培训学校标准章程.doc

1、 即墨市金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即墨市金桂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 学校地址:即墨市鳌山卫镇鳌角石村。学校性质:社会力量办学,专业从事教育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置目标等。第六条 学校经即墨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到民政局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第二章 办学范围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1.专业范围:印刷工 保健按

2、摩师2.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3.办学形式:业余4.招生区域:即墨市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学校实施校务委员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举行者推选。每届任期十二个月,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用或解聘校长及部机构责任人2.制订学校铁发展计划、业务活动计划3.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创办资金方案4.制订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5.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6.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7.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8.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9.决定教职式编制额和工资标准10.决定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第年召开两次会议,校委会必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3、会议。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一名。第十三条 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推行职权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度会议委员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主任有权最终决定。第十五条 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第十六条 召开校务委员会,就有校务委员会全体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校务委员会决议必需超出参与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第十七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该经参与会议委员

4、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经过:1.聘用、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订学校发展计划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委员在会议统计上签字,并对校务委员会决议负担责任。会议统计由专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校务委员会提出,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实施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2.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3.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条 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方面推进素质

5、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友好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举趣专长等方面全部达成一个较高水平。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停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主动改善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措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升教学质量。1.激励和支持老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2.加强教改研究工作,主动引进教改结果,大力推广本校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实施国家课程方案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择、课程设置自主权。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定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教导和考试等各个步骤管理

6、。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40万元,其中创办费10万元。学校经费起源:1.企业出资2.学费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六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宗旨业务范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和资助人或捐赠人约定实施。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实、编制财务会计汇报,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管

7、理,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本身监督。第六章 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础制度有: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3.老师管理制度4.学生管理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 终止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事由:1.连续两年未招生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3.依据章程要求停止办学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要求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体育局给予销毁,同时输注销登记。章程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第三十五条 学校章程修改,须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第三十六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由校务委员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立案之日起生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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