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印章管理要求(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第三章 印章保管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第五章 印章审批权限第六章 印章使用注意事项第七章 印章封存和销毁第八章 罚 则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印章管理,确保印章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依据企业实际,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指印章是指企业行政章、董事会章、企业协议专用章、企业党支部章、企业工会委员会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章、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业务专用章、企业各职能部门章、营业部行政章、营业部非协议专用章、营业部财务专用章、营业部期货经纪协议专用章、营业部责任人名章。第三条本
2、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及所属营业部包含用印事项,任何人不得强令印章管理人员违反本要求审批程序用印。第四条 企业办公室是企业印章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各级印章刻制、使用、保管和处理。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第五条 企业行政章、协议章由企业办公室按核发证照、相关同意文件,报经企业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统一刻制;企业董事会章、党委会章、工会章分别由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同意后,由企业办公室按相关要求刻制;企业财务章、企业业务专用章、各部室章、营业部章由各部门向企业办公室提交印章模式和申请书,报经企业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办公室按要求统一刻制;人名章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依据工作需要报分管领导并取得本人同意后,由企
3、业办公室按要求统一刻制;银行预留印鉴由企业财务管理部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刻制、启用和处理。第六条 企业各类印章须企业办公室正式发放并附印模式样。办理印章刻制/停用手续后,部分一级章还需向公安机关做刻制/停用印章立案。第七条 领取印章时,企业办公室应查验领取人身份,须严格推行登记、交接、签收等手续,确保安全。印章启用同时应按印章制发权限公布启用通知,并通知相关单位。第三章 印章保管第八条 企业行政章、企业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营业部行政章由办公室指定专员负责保管;企业董事会章由董事会指定专员负责保管;企业党委专用章由党委指定专员负责保管;工会委员会章由工会委员会指定专员负责保管;财务印
4、鉴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员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严禁一人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企业业务专用章由企业授权部门持有并指定专员负责保管;营业部非协议专用章、营业部期货经纪协议专用章、营业部财务专用章由企业授权营业部持有和保管,标准上统一授权于各营业部责任人指定专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专员保管;营业部责任人名章由营业部责任人或指定专员保管。第九条 保管人员必需严格实施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制度和纪律。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前通知企业行政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由印章管理部门责任人指定临时保管人进行监印,并做好交接统计。第十条 全部印章应存放于安全并有保
5、密方法地点,非上班时间应存放于保险柜内。第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严禁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一)企业行政章1以企业名义向监管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报送或送达文件资料;2以企业名义签署和企业经营有重大关系文件资料;3以企业名义对外发送联络工作公函或介绍信;4其它应该以企业名义实施事项。(二)企业协议章1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协议、协议;2其它应该使用企业协议专用章文件资料。(三)企业董事会、企业党委章、企业工会章在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工会职权范围内使用;(四)企业各职能部门印章标准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工作协调,特殊情况需要对外用印,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6、其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须报首席风险官审核;(五)专用章、人名章在业务专用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使用;(六)营业部章1营业部行政章对外使用限于对外签署协议及协议、诉讼案件处理、对外出具函件等必需以营业部名义使用公章情形;2营业部经纪业务协议专用章限于所属营业部和用户签署期货经纪协议及协议附件使用。3.营业部非协议专用章加刻“对外协议及担保无效”字样。非协议专用章对外使用限于对口业务部门具体业务函告,对内使用限于企业及企业对口部门,对外提供日常报表。4营业部财务专用章限于开具银行票据、收据、发票、银行对帐单等和银行业务相关活动中使用。第十三条 用印申请能够使用纸质步骤,也能够使用OA工作步骤
7、。使用纸质步骤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申请用印须按要求填好用印部门、用印人、用印时间、用印种类、用印份数、事由等空栏,按所用印章对应步骤审批后,使用OA步骤必需打印成纸质步骤表,方能用印。遇急办事项且部门责任人因多种原因无法签署印章使用登记本时,应由部门责任人将所办事项请示企业领导并经口头同意后,且事后补签,不然办公室不予用印。第十四条 以企业名义对外出具文件或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发文件除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外,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用印。第十五条 协议、协议书、证实、汇报、授权委托书等对外出具文件等加盖印章后,印章管理者应留存原件。第五章 印章审批权限第十六条 用印事项按性质分为:
8、日常事项和关键事项。由印章使用部门责任人负责判定用印事项为日常事项还是关键事项,企业办公室责任人负责校验用印性质是否适当。包含日常程序性工作文件如需加盖企业公章,为日常事项用印;以企业名义制发文件,包含包含全局性、重大工作事项对外公函、决议、简报、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如需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关键事项用印。 第十七条 企业行政章用印审批程序:(一)日常事项用印须经提议部门及企业办公室审核,由提议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二)关键事项用印须经提议部门及企业办公室审核、相关部门会审、首席风险官审核,由企业总裁审批。第十八条 企业协议专用章审批程序:须经提议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会审、合规审计部审核、首席风险官
9、审核,由企业总裁审批。已形成制式协议盖章程序能够简化。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了完整签批手续事项请示汇报单(协议用印还应提供协议修订版或法律意见书),其用印审批步骤由提议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批后用印,印章保管使用人应将事项请示汇报单作为用印依据一并归档。第二十条 营业部申请企业行政章、营业部行政章和协议章事项,经纪业务部可作为提议部门代为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由企业财务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第二十二条 结算专用章、交割专用章、期货经纪协议专用章等按相关要求用于用户结算账单对账、用户交割事务、用户期货经纪协议签署。第二十三条 部门印章由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
10、可用印。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行政章用印程序:(一)营业部日常事项用印程序:须经营业部责任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二)营业部签署协议及协议、诉讼案件处理、对外出具函件等关键事项用印程序:须经营业部责任人审核、企业办公室审核、相关部门会审、合规审计部、首席风险官审核,由分管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会签。(三)营业部公章用印申请可使用OA工作步骤中“营业部业务申请”步骤,也能够使用纸质步骤。纸质用印步骤可由经纪业务部代为申请办理。用印请示内容中应具体填写使用印章营业部名称、用印人、用印时间、印章种类、用印资料名称、用印事由和用印份数;(四)使用OA工作步骤同意用印申请,由相关经办人员打印OA审批步骤单,填写
11、“营业部印章审批单”(无需另行审批),签署审批资料和用印资料一致确实定意见后,企业办公室方可用印;(五)企业办公室用印后,将“营业部印章审批单”(存档联)”及文件原件留档。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非协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营业部责任人名章使用程序:(一)经办人提出盖章申请,填写“营业部印章审批单”;(二)经办人按要求填好审批单上用印部门、用印人、用印时间、印章种类、用印资料名称、用印事由和用印份数;(三)交由营业部责任人同意同意;(四)印章保管人员盖章,并将“营业部印章审批单(存档联)”及文件原件留档。第六章 印章使用注意事项第二十六条 空白授权书、承诺书、介绍信、证实、协议、函等一律不得盖章。第二
12、十七条 用印时,印章管理部门应指定专员在印章使用登记本内做好统计,并将印章使用审批单和相关盖章内容原件或复印件留存。第二十八条 各类印章标准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必需根据各类印章审批权限同意后,由印章管理部门指定专员亲自到场监印。印章管理部门用印时必需严格按相关用印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不符适用印要求或违反操作程序,印章管理者有权拒绝盖印。各类印章审批凭证和盖章留存材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立卷归档永久保留。第二十九条 加盖印章文字要端正、清楚,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不许可在空白处加盖印章。第七章 印章封存和销毁第三十条 印章内容因需变更或因机
13、构终止印章失效时,由印章管理部门申请印章变更或停用汇报,由企业办公会研究决定,经企业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通知相关部门。停用印章,由企业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第三十一条 废止印章要保留十年以上。印章销毁应得到企业总裁同意。印章销毁由企业办公室组织,销毁时必需坚持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监销。第八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将给警告、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协议处分。(一)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二)未经相关审批人审批,私自用印;(三)超越职权范围、业务范围,违反要求用印;(四)违反业务操作程序,不按要求用印;(五)违反要求,在空白授权书、承诺书、介绍信、证实、协议、函等文件上随意加盖印章;(六)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用印;(七)私刻、伪造印章;(八)其它违反本要求情形。以上处分能够单处或并处,企业还能够给扣发绩效奖金、业务分成处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可责令其赔偿,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要求由企业授权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本要求施行前制度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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