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18.04KB ,
资源ID:2686616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68661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板.doc)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板.doc

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分类号】 【标题】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709 【实施日期】 199107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城市管理 【文号】 建设部令第13号 【名称】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职员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

2、产活动单位及个人,全部必需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收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该依据“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组织确保体系; (三)制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长久计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开发

3、和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员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公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和国家和部级优异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验,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优异; (八)检验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尤其重大事故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相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措施;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长久计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员因工伤亡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优异企业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5、;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据相关要求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验,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优异; (八)监督检验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方法,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评及发证工作,监督检验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方法费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需

6、落实实施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确保体系,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或构配件生产,并根据国务院相关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方法费,确保职员在施工或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贡献,应该给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提议,并在生产或工作中取得显著实效; (三)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或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依

7、据本要求和其它相关要求,分别给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停产整理、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不根据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伤亡事故; (三)不根据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方法费,安全技术方法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有意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相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四条 本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