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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新规制度.doc

1、湖滨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为深入加紧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山东省城镇计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应该坚持“统一计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省用地”标准,全方面计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增加,打造经济名镇品牌。 第二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镇建委办公室,关键职责是: [一] 落实和实施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负责组织和监督湖滨镇总体计划实施; [三] 负责镇

2、容镇貌管理; [四]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管理; [五]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计划造址和服务; [六] 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三条 镇内治安管理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三个单位联合开展。派出所要组织警力对镇区二十四小时巡查,定时开展严打斗争;司法所要协调相关村庄搞好民事纠纷调解;综治办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镇内相关村庄要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 属地管理标准,管好自己人。 第三章 计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在镇内进行房屋建设,必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在镇内关键

3、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用房开发建设,应该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部门同意后建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商业用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镇建委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镇政府审批后上报县计划建设部门立案。 (二)工程完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建委办公室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和原设计效果图有没有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不然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 (三)符合建房条件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住户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建委办公室进行审批。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

4、庄计划住户,到国土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国土分局依据农民建房相关要求,对村庄提交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条件办理放线施工手续。 (四) 在镇内进行临时建设,应该由镇人民政府同意。同意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出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计划需要必需无条件拆除。严禁在同意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管理能力,镇政府对计划区内土地实施贮备制度。 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需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要求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出两年,依法收回。 第四章 镇容镇貌和镇区

5、卫生管理 第八条 镇域内多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和公共场 所必需符合国家要求城镇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类广告:未经审批多种广告,刻画给予取缔,并对当事人给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共 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等,因需要确需占用,必需按要求到建委办公室申报,并经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占用手续,不然不准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需立即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如不立即清运、责令限期清除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镇驻地计划区内

6、各单位门前实施“三包”, 生产生活垃圾必需送到指定地点,自觉保持卫生整齐。计划区内村庄各自负责村庄卫生日常保洁,确保关键大街两侧美化、绿化、亮化、净化,无“三大堆”。村庄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工统一搜集后送垃圾中转站,镇政府统一外运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计划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和堆放其它杂物。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及设置标准: (一)户外广告设置由建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设置户外广告者须到建委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户外广告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 户外广告设置应该制做精良,支架不

7、得裸露;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形象,不得沿街摆放临时性广告牌;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输电、道路等方面安全; (六)未经同意不得在路灯、街道树上设置广告; (七)户外广告设置必需牢靠稳妥,拉紧绷直,保持美观。 第五章 处罚要求 第十三条 在镇驻地计划区内,未根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计划进行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镇区计划,尚可采取更正方法,责令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在计划区内私自进行临时建设或未在要求期限内拆除临时

8、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在镇区运行中,泄漏和遗撒液体及杂物,影响道路整齐,责令清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新建工程完工后,未在要求期限内清运建筑垃圾,责令限期清除。 第十七条 因施工等原因损坏路面、公路设施、花草树木等,在要求期限内未修复,责令修复。 第十八条 未经同意私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章所包含处罚,由建委办公室根据行政执法程序报呈县直相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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