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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详细规定.doc

1、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增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合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三、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诲方针,遵循职业教诲规律,不断提高教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高职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参加教诲教学活动权利,享有“参加教诲教学筹

2、划安排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权利。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队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获得奖学金权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毕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利。 (五)对学院予以处分不服,向关于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毕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关于费用。 (

3、五)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她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新生,持录取告知书,按学院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学生患病、意外受伤等)不能按期入学者,持关于材料提前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院依照状况,予以解决,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报请关于部门查处。 三、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4、下同)诊断不适当在校学习,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规定,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学期开学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集中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其她人不得代替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解决。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解决。 五、未准时返校注册逾期局限性两周学生,返校后,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制 学院全日制高职学制为三年。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5、 一、学生要准时参加教学筹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学生,依照旷学时数及情节,予以批评教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缺课合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并视其详细状况决定与否给以补考机会。 二、学生参加教学筹划规定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形式。 三、课程考核按考试课、考查课、实践课等性质不同采用不同计分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

6、比例应依照教学环节或课程不同性质拟定,普通状况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五级制(即先进、良好、中档、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考核,在停课考试周前一周结束,按五级制记载。由任课教师依照学生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学习态度等方面状况评估成绩,与否组织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若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补考。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要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端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按“0”分解决。 五、经学院批准,学生在其她学校修读课程, 所获得成绩由学院予以认定后,按选修课或必修课记

7、录本人总成绩。 六、学生违背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按《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解决办法》解决。 七、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档案室。 第六章 请假与考勤 一、学院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筹划规定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普通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须有学院承认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系部批准;请假期限一周至二个月以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二个月,到教务处考务学籍科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

8、生请假期满或在请假期内返校,应在返校时到批假部门销假。如需续假应另行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 免修和缓考 一、留级学生对于已修过课程,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二、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直接获得该科课程成绩;如果学生参加该科课程考试,成绩高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载。 三、学生因病或其她特殊状况不能准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在考前通过所在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不能准时参加课程考核,还需同步提交学院或院外县级及以上医院有关证明,经批准后缓考。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院按专业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是优化教诲资源、保证社会对人才正常需求和稳定教学秩序需要,学

9、生按照录取专业完毕学业。具备如下特殊状况学生,本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第一年教学筹划规定课程经补考仍有六科(含六科)课程不及格,经学院承认,该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降转到学院指定专业学习。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备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她专业学习者。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高考招生类别,原则上与申请转入专业高考招生类别相似。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专业跨文理大类,不予调节。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学生不得调节专业。 三、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时在规定期间内平转

10、到本年级其她专业学习,二年级或后来各年级及不同窗制之间不容许转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按学院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已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她专业。 六、高职专业调节时间为入学后两个月内,逾期将不再进行专业调节。 七、转专业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原则收费。 八、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合法,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教诲行政部门协商,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诲行政部门将关于文献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1、 九、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提前批次录取。 (四)招生时拟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她无合法理由。 十、转学程序: (一)省内高校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与否合法,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诲厅提交报告。 (二)跨省转学:①由我省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与否合法,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向教诲厅提交报告。②由外省转入: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与否合

12、法,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批准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诲厅,所在省教诲厅批准后,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诲厅提交报告。 (三)转学需要材料:除上述程序中规定学校报告(须有文号)之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批准函和转入学校批准函、学生成绩单、学生体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所在省教诲厅批准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第九章 留级、降级、休学与复学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留级或降级: (一)每学期考核成绩有四科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二)每学期课程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在校期间合计课程有六科及

13、以上课程经学期补考仍不合格。 (四)留、降级学生按本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年学费。留、降级学生如无相似专业,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三、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应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因某种特殊因素,本人申请或学院以为需休学者。 四、休学期限普通为一年,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就读班级学生所交费用收取。 五、休学学生关于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填写“休学(保存学籍)审

14、批表”,经所在系(部)主任,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回家疗养。 (四)休学学生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 (五)休学期间,半途不得申请复学。 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休学期限普通每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另行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七、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存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八、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关于证件(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

15、续,于复学相应日之前5天与教务处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解决。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须降级编入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收费原则及管理办法执行。原专业已经调节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十章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按退学解决: (一)持续留、降级或合计留、降级次数超

16、过两次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由于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持续两周或超过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合法理由者。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做工作后仍执意退学者。 二、对学生退学解决,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步报省教诲厅备案。 三、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在被告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因非法滞留学院而引起一切后果由学生

17、本人和家长负责。 四、申请退学学生退费执行《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退学退费原则》。 五、学生对退学解决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诲教学筹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规定,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期补考合计仍有六门如下课程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申请再予以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准予毕业。 三、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诲教学筹划规定内容,经毕业资格审查,未达到毕业规定,按结业解决,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四、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经毕业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学生,按结业解决。 五、祈求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规定: (一)学生课程考核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试及格、论文答辩合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实习不及格,毕业后从事与实习相近工作,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时间。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后来不再予以补考机会,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五、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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