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企业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要求 国家电网企业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要求(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微弱步骤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和项目法人签署施工承包协议含有总承包资质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第三条 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之间)
2、进行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和施工承包商签署劳务分包协议称为劳务分包商。第四条 临时用工:指企业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人员(包含协议期十二个月及以内短期协议制用工)。第五条 企业系统电力建设工程严禁转包或违规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需自行完成主体工程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有约定,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含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无约定,分包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出施工承包协议总价30。不然,应视为违规分包。第
3、六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实施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同意。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资质条件及人员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立案。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签署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协议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支付在协议中明确。分包协议必需遵照施工承包协议各项标准,满足承包协议中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协议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立案。第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王承包商应严格推行工程协议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工作,
4、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九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国家电网企业系统投资、控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工作。企业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企业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协议约定,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应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二章 工程分包第十条 工程分包商必需含有对应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和项目法人所签署施工承包协议中确定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负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含直流换流站接地极线路)工程杆
5、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含换流站)工程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三)火电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懈商必需严格实施以下要求:(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懈协议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
6、确不许可分包工程名称或范围。(二)监理承包商必需依据协议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三)施工承包商必需对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协议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第三章 劳务分包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必需具务对应专业资质条件,其本身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指导,并全方面负担和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协议要求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负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施工作业。第四章 临时用工第
7、十五条 临时用工必需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第十六条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第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需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率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第五章 资质审查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必需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资质,关键检验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需是各级政府核发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要求相关要,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分包主控楼等建筑王程工程分包商,必需含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含有对应等级建筑专
8、业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工程分包商,必需含有“地基和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二)劳务分包商必需含有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1月1日起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及等级)(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安全管理体系必需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含有一定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协议中必需明确发、承包双方安全施工责任,并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安全责任意识。施工承
9、包商应和其临时用工人员签署施工安全协议,但严禁签署“生死协议”等无效条款。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如有可能引发怒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优异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施工组织方法、技术方法、安全方法并立案,监督其严格实施。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施工班组责任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需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方法)等技术文件必需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实施施工方案(方法)编
10、制、审核、同意和交底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推行签字手续。第二十三条 对于关键或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需加强对分包商自备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验,预防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置合格有效安全防护用具、用具;劳务分包人员个人安全用具、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第二十五条 严禁分包商将所承包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严禁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需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
11、工程分包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含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基础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必需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过安规考试。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每十二个月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身体健康检验,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应立即清退。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多种管理台帐。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纳入正式职员范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置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和工程分包
12、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久稳定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三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必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为其从事危险作业全部些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协议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立即支付临时用工人职员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职员工资。第七章 考评及处罚第三十三条 各区域电网企业、省(直辖市、 自治区)电力企业要力口强对所属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监督检验,立即纠正违反本要求行为。第三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要求相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要
13、求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善或停工整理,由此造成承包协议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投标资格。第三十五条 企业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个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管理。多个经营企业负担主业工程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考评。第三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协议对工程分包推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验。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监理承包商要负担对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要求由国家电网企业基建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企业要力口强对所属
14、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监督检验,立即纠正违反本要求行为。第三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要求相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要求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善或停工整理,由此造成承包协议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投标资格。第三十五条 企业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个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管理。多个经营企业负担主业工程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考评。第三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协议对工程分包推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验。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监理承包商要负担对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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