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职员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保障职员正当权益和企业基础利益,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国《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基础指导思想:以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为专题,以促进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强化管理、提升效益为关键,以培养造就一支和企业发展相适应职员队伍为目标,充足发挥全体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部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员。 第二章 职员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 职员必需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令和企业各项规章
2、制度。 第五条 职员必需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忠于企业,保守企业秘密,认真推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员必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及岗位技能知识,不停提升本身综合素质,增强业务水平,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第七条 职员应自觉接收工作考评,主动配合并如实总结、汇报自己考评期内工作、学习等情况。对考评结果有争议,有权要求考评小组给说明。 第八条 职员有权提出对规章制度不一样意见提议,但未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审议修改前,应严格实施企业现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职员对企业企业管理人员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提议权利,对管理人员违法违
3、章和渎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利。 第十条 职员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和企业相关要求,有享受劳动、工资、培训、休息休假等各项待遇权利。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职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按工作时间要求超出十分钟不到者为迟到,提前十分钟离岗者为早退,30天内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从事和工作无关事宜,私自离岗半小时以上为旷工,从事无关工作事宜超出半小时为怠工,30天内累计三次旷工、怠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职员应顾大局,为企业整体工作考虑,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和调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
4、配和调动,不按要求时间到岗工作,按旷工处理。 职员乘交通工具上、下班,因个人原因漏乘不能到岗工作,按旷工处理,不能正常回到住地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 职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要求,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造成通常以上安全、质量、行车、交通事故或使企业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视为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四条 职员应增强职业道德观,珍惜、保护企业财物,确保企业财物在自己手中不遭受损失。 第十五条 职员应自觉遵守文明施工(生产)要求,保持企业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职员应严格保守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职员在
5、对外交往中应严格实施文明礼仪规范,不得出现有损企业形象言行。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职员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必需签署劳动协议。 第十九条 职员应对劳动协议内容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协议一旦签署,含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需认真推行。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不给经济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 4、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盗卖企业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 6、职员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6、成本岗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更正; 7、职员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劳动协议或隐瞒本人真实情况; 8、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勤和休假 第二十一条 职员上班工作必需考勤,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指定专员填写考勤表,单位(部门)责任人及考勤人员对考勤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考勤内容包含:出勤(√)、病假(病)、事假(事)、各类有薪假和公休假(休)、旷工(旷)、等,并做好迟到、早退、离岗统计。 第二十三条 职员因多种原因休假,必需到职能部门办理休假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责任人同意、交接好工作并提供正确联络方法后方可离开
7、单位。休假结束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员在休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部门)责任人反应。需要继续休假,由职员本人指定专员代为办理续假手续。联络方法变动,立即将变动后联络方法告诉单位。 第二十五条 职员应按同意时间休假,假期期满应立即返回工作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回按旷工办理。 等二十六条 对因息工等不能确定休息期限,因职员提供联络方法不准或联络方法变动后不告诉单位,在复工30天内不能按职员提供联络方法通知到本人,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职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职员应自觉接收企业组织政治、业务、岗位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培训,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八条
8、 企业安排委外培训,在培训期间按出勤办理,并按要求报销相关费用。职员自行参与培训、进修、自考等,需占用工作时间,必需经单位(部门)责任人同意,所发生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职员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等,按企业执业资格管理措施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职员参与由企业统一组织各类培训,应签署培训协议确定服务期限,其违约责任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企业培训职员,如劳动协议期满其劳动关系应延续至服务期满之日,期间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按其培训后未推行服务年限折算,赔偿培训所发生学费、资料费、工资、奖金、差旅费等费用。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企业两个文
9、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职员,应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给物质或精神奖励,或同时给物质精神奖励: 1、对企业各方面工作提出合理化提议,经评定或实践证实,确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 2、对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升工程(工作、产品)质量、节省成本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有突出贡献; 4、为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劳动效率、增加企业收益,在发明发明、技术革新、工艺工法、QC攻关等方面取得重大结果或显著成绩; 5、被企业及上级授予多种荣誉称号或在企业取得集体荣誉中发挥关键作用; 6、保护企
10、业财产、预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7、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效; 8、见义勇为; 9、按其它要求应该给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情节给对应经济处罚: 1、因迟到或早退,达不到解除劳动协议条件; 2、工作时间私自离岗或从事和工作无关事项,达不到解除劳动协议条件; 3、工作时间着装、行止、言语等不符合礼仪规范要求,责令其纠正;当月发生3次或年累计超出10次,应给经济处罚; 4、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指挥,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5、违反安全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违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 7、偷窃或盗卖企业财物情节轻微; 8、旷工达不到解除劳动协议除条件; 9、因违反安全管理要求或操作规程,造成安全质量事故但情节轻微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下; 10、因工作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下; 11、占用、挪用企业财物、设备、工具或利用其加工非企业用具; 1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职称; 13、按其它要求应给处罚。 14、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根据造成损失相同金额给经济赔偿。对职员经济处罚或赔偿,企业能够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