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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规划方案管理详细规定.docx

1、汉中市城市计划管理要求 作者: 起源: 时间:02月25日                                                                                                        汉中市城市计划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国城市计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汉中市城市总体计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汉中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

2、计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城市计划区具体范围包含: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和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   本要求所称各项建设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和建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总称。   第三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计划实施集中统一领导,设置汉中市城市计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计划工作,协调处理城市计划实施过程中包含重大问题。   第四条 汉中市城镇建设计划局是汉中市城镇建设计划行

3、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计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计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计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派出机构进行申报。   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全部建设项目统一在汉中市计划报建大厅申报,由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置派出机构办理。在派驻机构设置前,上述组团内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所在县区计划管理部门办理。   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建设项目

4、由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要求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城市计划区内各项建设计划管理,必需严格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实施城市计划建设项目公告制度。凡城市关键计划、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经过合适方法进行公告。   城市建成区内改造、插建项目及其它易引发建设纠纷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告。全部同意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需在建设现场进行批后公告,接收社会监督。   各类重大违法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经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将违法建设内容及处

5、理结果立即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调整城市计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必需根据要求程序报原计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城市计划,应根据要求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 对有违法建设行为单位和个人,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需要新征用地进行建设时,应向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使用期为十二个月。逾期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转让协议必需附具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地计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凡未附具计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私自变更计划设计条件出让、转让土地,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私自变更《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同意内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计划确定学校用地、医疗机构用地、绿化用地、市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

7、体育运动场地、文物保护区等城市公共设施专用土地,其用地性质、范围、规模标准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必需按要求程序报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大项目由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   其它各类用地性质需进行变更,由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城中村改造,宜以“村”为单位成片进行,用地规模大于0平方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机构必需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并应同时配套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绿地率不应低于25%。   第十四条 面积小于平方米城市零碎用地,通常不得单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确需进行开发,

8、必需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和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计划和建设。   因特殊原因经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单独进行商品住宅开发零碎用地,建设单位必需严格根据计划要求配套建设对应公共服务设施。零碎用地开发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25%。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边建设单位,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城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计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包含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

9、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后,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使用期为十二个月。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实施正、副本制度。副本适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其它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法定依据之一。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计划

10、许可证》正本,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使用期为十二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划专题验收。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完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计划专题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经过计划验收:   (一)未依据计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   (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多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

11、   (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成;   (五)其它不符合计划验收要求;   第二十条 关键城市计划及政府投资建设关键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经过公开招标方法择优选择。城市关键地段具体计划、关键景观道路沿线关键建筑和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包含历史遗址(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对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要求要求,并按同意相关计划实施,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和遗址

12、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及周围建设情况较复杂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要求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汇报。日照分析汇报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日照分析汇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含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含有日照分析能力民用建筑设计或计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修建性具体计划报审时,除要求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名称、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具体计划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计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告,接收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根据已同意图纸内容,加强对公共服

13、务设施配建工作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具体计划(或总平面部署)同意后,如计划用地范围内包含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需在全部拆迁工作基础完成并含有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通常不得建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建筑立面必需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地界两侧建筑应联体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

14、许可证》要求内容严禁私自变更。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计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要求程序报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除应完善自用市政基础设施外,必需配套建设城市计划确定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和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管线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必需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向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在领取《建设工程

15、计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项目法人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测量单位进行完工测量。管线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完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 同意管线工程,必需严格根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敷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临时不能按计划要求敷设时,经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改设临时管线。但城市建设需要时,敷设临时管线由建设单位按计划要求进行迁移。   第三十二条 城市通讯管道建设实施特许经营。取得特许经营权建设单位根据计划要求完成管道建设后,应将建设总容量15%管孔无偿上缴市政

16、府,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章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计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计划区内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需经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临时用地计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人必需立即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一切临时建(构)筑物。确需延期使用,应报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中心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活动。城市计划一环路范围内,计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两侧,严禁建设除临时施工设施外各类临时建筑;

17、城市计划一环路范围以外,计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两侧,严格控制建设临时建筑。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修建临时建筑时,必需经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建筑通常不得超出两层,特殊情况不得超出三层。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内不得出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需立即给予无偿拆除。确需延期使用,应报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街道、广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临时性标志和设施,必需向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位置、设计方

18、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已设置多种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设施,在使用期满后必需立即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应报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 关键计划技术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相邻地界建筑之间应根据相关要求保持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百分比共同负担。旧建筑物在计划中属保留使用,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让;旧建筑物在计划中属拆除,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经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间距可合适缩减。   第三十八条 城市计划区内南北向平行部署多层居住建筑之间最小正面建筑间距,在计划

19、一环路范围内应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2倍,在计划一环路范围以外应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3倍。其它布局形式居住、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由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另行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实施。   临时建筑和未经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建筑物成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可不按上述标准控制。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建筑   多层住宅区(4~6层)建筑密度小于30%,容积率小于1.8;中高层住宅区(7~12层)建筑密度小于28%,容积率小于2.2;高层住宅区(大于等于13层)建筑

20、密度小于20%,容积率小于3.5。古城范围内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容积率小于2.0。   (二)商业、办公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密度小于40%,容积率小于2.0;高层建筑,建筑密度小于30%,容积率小于4.0(古城范围内小于3.0)。   上述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已编制具体计划地段内建设项目按同意具体计划实施。建设基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上述要求限值,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插建、扩建和加层。   第四十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建设时,配建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常性建设项目,在城市计划一环路以内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0%;在城市计划一环路以外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5%。   

21、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文物古迹、纪念性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50%。   各级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居住组团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大于400平方米。   居住小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   居住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建设时,配建停车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商业建筑 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

22、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2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办公建筑 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住宅建筑 30个/100户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 7.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商业建筑 3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 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 150个/100户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 2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配建停车场(库)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法进行占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

23、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对应规模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根据每千人用地面积2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同时根据每处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居住小区应根据每千人用地面积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站,并同时根据每处用地面积8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   各级居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大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小区服务中心。小区服务中心包含小区警务室、医务室、

24、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区服务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在已编制具体计划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按同意具体计划实施;在还未编制具体计划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建筑及规模较大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在上述基础上再作合适增加。              建筑物退让计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S) 建筑高度(H) 备注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应同时满足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 S≥40米 10 12

25、 15 40米>S≥30米 8 10 15 30米>S≥20米 6 8 15 S<20米 4 8 15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后用地,建设单位应合理部署绿化、小品等环境设施,或安排为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不得圈占为单位内部停车用地,不得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   城市关键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和街道分界,应该采取透景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建设实体性围墙。因特殊需要确需砌筑实体围墙,形式应和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关键公共活动场所周围建设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小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5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依据实际,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要求由汉中市城镇建设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要求自11月1日起实施,原《汉中市城市计划管理要求》(汉政发[199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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