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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样本.doc

1、 警车管理要求 中国公安部令 第 89 号 修订后《警车管理要求》已经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公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警车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紧急职务,依据《中国人民警察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

2、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实施紧急职务机动车辆。警车包含:   (一)公安机关用于实施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巡查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和其它实施职务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实施侦查任务和其它特殊职务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输劳教人员囚车和追缉逃犯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实施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实施紧抢救援、现场处理等专门用途

3、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该采取全国统一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取白底,由专用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汉字简称和英文“POLICE”等要素组成。各要素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该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该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该符合特种

4、车辆标志灯具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该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该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该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施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该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实、凭证,由本部 门所在设区市或相当于同级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

5、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登记信息应该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经有民用机动车牌证,应该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安装应该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该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该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该对申请警车号牌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该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相关规

6、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该严格管理本部门警车。警车除实施本要求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她用。   警车应该由警车所属单位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该根据要求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该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实施职务,应该遵守相关办案协作要

7、求。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要求,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验。   第十六条 警车实施下列任务时能够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实施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查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

8、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通常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经过车辆、人员繁杂路段、路口或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能够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严禁鸣警报器道路或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实施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受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在确保安全标准下,能够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其它车辆和人员应该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确保交通安全前提下,应该提供优先通行便利。

9、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损坏,应该立即按申办路径汇报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应该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成国家要求强制报废标准,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该制订本部门警车使用管理要求,并对本部门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该对公安机关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该对警车外观制式完整性进行检验,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要求行为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和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依据《中国人民警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给予治安处罚;组成 犯罪,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中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要求,对相关人员给处分:   (一)不按要求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   (二)不按要求涂装全国统一警车外观制式;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要求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五)不按要求使用警车或转借警车;   (六)不按要求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   (八)其它违反本要求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公布《警车管理要求》(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以前公布其它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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