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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运行检修作业规程正式版.doc

1、 接 触 网 运营检修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营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接管和运营 新产品试运营 事故抢修 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第四章 检修 修程 检修筹划及实行 检查验收 绝缘部件清扫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原则 接触线及承力索 吊弦(索) 软(硬)横跨 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中心锚结 线岔 电联结器 定位装置 支撑装置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 补偿装置 支

2、柱 隔离(负荷)开关 吸上线 附加导线 保安装置及标志 设备号码及关于参数 零件及其他 绝缘、防雷、接地 第六章 大修技术原则 普通规定 接触悬挂 平面布置 线材和零部件 绝缘、防雷和其她 第七章 附则 附录1 接触网工区值班日记 附录2 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 附录3 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 附录4 接触网线索及绝缘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附录5 接触网动态检测项目评估原则 附录6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示意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行车设备。为保证接触网运营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

3、程。 第2条 牵引供电各单位(涉及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既有线电气化牵引供电施工单位,下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程规定。各单位要结合详细状况制定实行细则,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核备。 第3条 接触网运营与维修,坚持“防止为主、修养并重”方针,按照“周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原则,遵循精细化、机械化、集约化检修方式,依托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接触网自动化检测手段和机械化维修手段,提高接触网维修技术参数精准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营品质和安全可靠性。 第4条 本规程技术原则作为接触网运营与检修质量验收根据。 第5条 本规程合用于既有线工频、单相、25kV交

4、流及提速200—250km/h接触网运营和检修。 第二章 运营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6条 接触网运营检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作用。 铁道部: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统一指引、统一规划,监督、检查;制定关于规章。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关于规章、命令和原则,组织制定我局关于细则、办法和工艺;制定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管理职责和范畴;监督、检查、指引、协调全局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新产品试运营和重要设备变更;适时地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进设备技术状态,适应运送发展需要。 供电(维管)段: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规章、制度和原则

5、补充制定有关管理原则、工作原则和技术原则;制定各部门、车间管理职责和范畴;下达接触网工作筹划并组织实行,组织好寻常维修和大修改造工程;定期检查分析设备运营状态,制定改进办法,组织检查、评比和考核;组织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提高设备运营质量,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订立安全施工合同。 接管和运营 第7条 电气化铁路工程开通运营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接触网验收应进行动态检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营: 1.牵引变电所、接触网通过验收,具备供电条件; 2.牵引变电所具备双电源,并能自动投切; 3.各级调度、供电(维管)段及沿线所亭、工区房屋(涉及抢修值班人员

6、宿舍)和水、电、通信、路(段部及工区专用线、段部及所亭公路)已竣工,并能交付使用。 4.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沿线工区及所亭检修和检测所需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安全用品,检修及抢修材料、配件、备品及消防用品配齐、到位,并能交付使用。 每个接触网工区应配备充分夜间照明用品及接触网几何参数激光测量装置,照明用品应满足夜间200m范畴内照明充分,4个小时内持续使用。 160km/h及以上干线接触网工区应配备2台接触网迅速多功能综合检修作业车。 200km/h及以上区段接触网工区应配备合用于高速电气化铁路检修接触网接续、矫正机具。 铁路局应按管内接触网检修工作量集中配备接触网恒张力放线车

7、和绝缘子水冲洗车。 5.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收到开通必要竣工文献和图纸。 第8条 在接触网工程交接同步,施工单位应向运营部门交付下列电子版(1、2、3项)和书面竣工资料: 1.竣工工程数量表; 2.接触网供电分段示意图; 3.接触网车站、区间平面布置竣工图; 4.接触网装配图、设备零件图及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5.工程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和确认后轨面原则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记录); 6.设备实验报告; 7.重要设备、零部件、金具、器材技术规格、合格证、出厂实验记录、使用阐明书;对在产品上显示不出工厂标志器材(例如各种线索),应按生产厂家列出详细安装地点

8、 8.设计变更告知书; 9.跨越接触网架空线路(重要涉及架空线路位置、电压级别、导线高度、规格型号、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和跨线桥(重要涉及跨线桥位置、近来桥墩距线路中心距离,跨线桥净高、接触网带电某些距跨线桥最小距离、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关于资料。 第9条 接触网投入运营前,接管部门要做好运营准备工作,配齐并培训运营检修人员,组织学习关于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设备;配合关于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宣教工作。 第10条 在接触网投入运营时,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起正常生产秩序,制定各项制度并详细贯彻;备齐技术文献和资料;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报表,并准时填报。牵引供电设备

9、管理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应有下列技术文献和资料: 1.第8条规定竣工资料; 2.承力索、接触线技术规格和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3.接触网零部件技术条件、实验办法及图册; 4.接触网关于原则(部标和国标); 5.部、局颁发关于规章和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自定关于制度、办法和办法; 6.与有关单位设备分界合同; 7.管内各车间、工区之间设备分界及设备中各工种分工规定; 8.轨面原则线(俗称“红线”)测量记录; 9.管内设备大修设计文献、设计审查意见及竣工报告; 10.本单位设备技术履历簿。 第11条 为保证接触网与线路相对位置,在接触网支柱线路侧或隧道一侧边墙上标出轨面原则线,并在

10、其上方依次标注设计线路超高、设计接触网导线高度,在其下方标注设计侧面限界。 实际轨面原则线与标明轨面原则线高差不得不不大于30mm;实际侧面限界与标明侧面限界之差不得不不大于30mm,且实际侧面限界不得不大于《技规》规定最小值;实际超高和标明超高之差不得不不大于7mm。以此作为线路和接触网维修时共同遵守原则。 工务线路大修、改造必要变更轨面标高、超高以及侧面限界者,大修、改造设计文献必要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共同按批准文献测量复核,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 新建电气化铁路,由施工单位标出轨面原则线及有关参数,开通前由供电、工务

11、部门共同确认。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轨面原则线寻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每年与工务部门共同对轨面原则线复核一次,轨面原则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每次测量后应填写《轨面原则线测量记录》(格式各铁路局自定),共同签认。 第12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级别不低于三级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应及时传达和执行供电调度命令和规定,每天按规定期间向供电调度报告次日工作筹划,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记》(格式见附录1)。 第13条 值班人员要准时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阐明值班期间设备运营、天窗兑现、检修任务完毕状况和其他关于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审视值班日记,明确

12、上一班状况并在值班日记上签字后,交班人方能下班。 工长要每天确认工具、备品、安全用品、抢修机具与否完备,认真审视值班日记并签字。因特殊状况工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工长指定负责人完毕。 第14条 供电车间、接触网工区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全段供电分段示意图; 2.管辖范畴内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3.电分段、电分相构造图; 4.管内跨越接触网架空线路、跨线桥关于资料(详细内容同第6条第9款); 5.隔离(负荷)开关、避雷装置、绝缘器等设备安装调试、使用阐明等; 6.关于隐蔽工程记录; 7.设备和工具实验记录; 8.管内设备大修、改造状况

13、记录(涉及时间、地点、大修改造内容、质量评估等,格式见附录3); 9.管内设备技术履历。 第15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可靠供电,禁止由供电线、正馈线和区间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对本地车站无电源,只能运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容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非牵引负荷,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分界,各自对分管设备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保证接触网正常供电。 第16条 运营中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如下规定逐级报批: 1.属下列状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部审批: ⑴由于接触网变化而减少带电或停电通过超限货品列车高度和宽度; ⑵变更接触网局界。 2.属下列状况之一者,由牵引供电设

14、备管理单位报铁路局审批: ⑴正线变更悬挂类型; ⑵变更接触线、承力索材质; ⑶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 ⑷变更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 ⑸变更绝缘水平或侧线变更悬挂类型; ⑹变更接触网分段(相)位置和开关操作方式; ⑺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供电和开通方案; ⑻变化供电方式。 第17条 对位于轨道侧回流装置,其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 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螺丝和吸上线属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 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附件属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必要时工务、电务部门要派人配合。 新产品试运营

15、 第18条 凡需在运营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营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第19条规定权限报关于部门,经批准并与承办试运营任务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订立合同后方可安装。 第19条 试运营申请报告应报送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属铁道部审批者还应报部。新产品试运营申请报告应涉及下列内容: 1.产品生产及管理条件; 2.产品研制报告; 3.产品技术条件及型式实验报告; 4.安装维修及使用阐明; 5.拟安装地点、试运营期限,以及在试运营中需检查监测内容。 第20条 新产品试运营期普通不少于1年。 第21条 承力索、接触线试运营由铁道部审批,别的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

16、局审批。 第22条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承办试运营任务后,应及时安装,试运营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营状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营期满后写出运营报告。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出据试运营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运营报告无效。 第23条 新产品安装后,普通不应容易拆除。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要及时拆除,同步做好记录报铁路局备查,并告知研制单位。对暂时拆除试运营产品,由承办试运营任务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妥善保管。 第24条 新产品试运营期满后,应抓紧组织鉴定。 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第2

17、5条 为贯彻“防止为主、修养并重”方针,使检修具备针对性,必要按规定周期对接触网进行监测。监测分巡视、检测、全面检查和非常规检查4个某些。 第26条 巡视是对接触网外观及电力机车取流状况进行检查,其周期和重要内容如下: 1.步行巡视 ⑴昼间:每十天不少于1次。观测重要内容: ①有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营障碍; ②各种线索(涉及供电线、回流线、正馈线、保护线、加强线、吸上线和软横跨线索等)、零部件等有无烧伤和损坏; ③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与否灵活; ④绝缘部件(涉及避雷器)有无破损和闪络; ⑤吸上线及下部地线连接与否良好; ⑥支柱有无破损或变形; ⑦限界门、安全挡板

18、或网栅、各种标志与否齐全、完整; ⑧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及其他周边环境等危及接触网供电和行车安全现象; ⑨电力机车自动过度相装置地面传感器有无缺损、破裂或丢失。 ⑵夜间:每季不少于1次。观测重要内容:零部件有无过热变色、绝缘件有无闪络放电现象以及电力机车受电弓运营状况。 ⑶200km/h及以上区段普通不进行步行巡视。每月应运用检修作业车进行一次巡视,运营速度不高于40km/h。 2.登乘机车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观测重要内容: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装置状态。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要恰本地增长步行和登乘机车巡视次数。 3.全面检查:每年1次

19、 全面检查具备巡视检查和保养维护双重职能。巡视检查内容涉及无法或不易通过间接测量手段掌握设备运营状态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附加悬挂、支撑装置内在质量,螺栓与否紧固等;保养维护内容重要是巡视过程中必要防腐解决、注油和零部件紧固、更换等。全面检查可以在轨道作业车作业平台上、车梯或支柱上进行。 第27条 接触网巡视检查应由安全级别不低于三级人员进行。车间主任每半年对管内所有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供电(维管)段长每年对管内核心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 第28条 对巡视检查中发现危及安全缺陷,应及时安排解决;对普通性缺陷要纳入月度检修筹划。 每次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及解决状况,均应认真填入“接触

20、网巡视检查记录”(格式见附录2)中。 第29条 接触网检测涉及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某些。 静态测量:用测量仪器和工具等手段,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技术状态。 动态检测:用接触网检测车、巡检车、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等手段,在运营中测量接触网技术状态。 第30条 接触网静态检测周期和项目: 1.半年检测1次项目: ⑴补偿装置; ⑵线岔; ⑶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⑷分段、器件式分相绝缘器; ⑸常动隔离开关。 2. 1年1次检测项目: ⑴线位置(定位点拉出值和曲线处跨中偏移值,悬挂点及跨中距轨面高度); ⑵接触悬挂、支撑定位装置及附加导线(通过全面检查方式进行); ⑶

21、避雷装置(雷雨季节前); ⑷非常动隔离开关; ⑸接触线重点磨耗测量; ⑹对有怀疑重点部位弹性测量(必要时)。 3. 3年1次检测项目: ⑴承力索相对于线路中心位置; ⑵软(硬)横跨; ⑶接触线全面磨耗测量; ⑷接地电阻。 上述未明确设备和项目,均纳入巡视检查内容。接触网静态检测后,应及时将检测成果填入相应记录(详细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实际检测周期不应超过规定期间30%(按天计算)。 第31条 铁路局每季对接触网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动态检测。200km/h及以上区段每月进行一次动态检测,并在检测后1周内将检测成果反馈到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对危及安全缺陷及时告知所在牵引供电

22、设备管理单位解决。解决成果填写相应记录并按规定期间报铁路局机务处。 接触网动态检测重要涉及如下项目: 1.接触线高度、坡度; 2.接触线拉出值、跨中偏移值; 3.冲击力(硬点); 4.接触压力; 5.接触网电压。 第32条 非常规检查是指在特殊状况下所进行状态检查。普通用于接触网发生故障后或在自然灾害(暴风、洪水、火灾、冰凌、极限温度等)浮现后对相应接触网设备状态变化、损伤、损坏状况进行检查。非常规检查范畴和手段依照检查目拟定。 第33条 依照监测成果,对设备运营状态用三种量值来界定。 原则值:该值普通依照设计规定技术条件及本规程规定原则值来拟定。 安全值:该值普通依照技

23、术条件规定容许偏差范畴来拟定。 限界值:该值为一临界值,当设备运营状态超过安全值,但仍在限界值内运营时,其出故障概率应不大于事先规定值。在没有充分根据条件下,该值普通由运营实践来拟定。 质量鉴定 第34条 为全面掌握设备运营状态,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并报铁路局。 第35条 鉴定范畴应涉及所有接触网设备。但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 1.已封存设备。 2.本年度新建或已列入当年大修筹划设备。 对本年度新建或大修设备,其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成果记录。 第36条 鉴定后质量级别分为如下三种: 1.优良:绝缘部件(含

24、空气绝缘间隙)、接触线几何参数和主导电回路设备状态达到安全值者。 2.合格:设备状态超过安全值,但在限界值以内者; 3.不合格:设备状态超过限界值者。 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优良设备数量(换算条公里) 优良率=——————————————————×100% 设备鉴定总数量(换算条公里) 不合格设备数量(换算条公里) 不合格率=———————————— —————×100% 设备鉴定总数量(换算条公里) 合格率=1-不合格率 第37条 质量级别评估按单项设备和整体设备分别进行。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以条公里为单位;隔离(负荷)开关、避雷器等以台为单位

25、线岔、绝缘器(含关节式分相)等以组为单位;限界门等以架为单位;整体设备以换算条公里为单位。 换算条公里数量=∑(设备鉴定数量×换算系数)。各设备及部件换算系数为: 1.正、站线悬挂   1.00 2.隧道内悬挂   1.30 3.附加导线   0.40 4.限界门   0.15 5.线岔   0.12 6.隔离(负荷)开关 0.12 7.绝缘器   0.12 8.避雷器   0.05 9.软(硬

26、横跨  0.13 接触悬挂以跨距为鉴定单元。若在被鉴定跨距内有一处不合格,即视为该跨距不合格(在悬挂点及定位点处,跨距长度按相邻跨距平均值计算)。 对一种锚段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等,当接头及补强数量超过规定值后,该锚段即视为不合格设备。 第38条 鉴定成果应详细记录,并以整体设备质量评估成果作为当年设备质量运营状态填入牵引供电履历簿。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要针对鉴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治办法并组织实行。 第39条 鉴定中发现设备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解决者,可按整修后质量状态进行评估。 第四章 检 修 修程 第40条 接

27、触网检修分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实际状态与安全运营状态之间浮现不容许误差或发生事故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必要修复,以重新建立接触网系统正常功能。 维修分为维持性修理和故障修复。维持性修理重要是解决定期监测发现后未解决缺陷,保持接触网正常技术状态。维持性修理可以按筹划进行。故障修就是对导致接触网功能障碍故障及时进行修复,或采用暂时代替办法。故障修是一种须及时投入施工,无事先筹划维修方式。 大修系恢复性彻底修理。重要是整锚段更换接触网(含附加导线),并通过新设备、新技术采用,改进接触网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适应运送发展需要。 第41条 故障修范畴 1. 材质缺陷;

28、2. 安装缺陷; 3. 铁路运营事故; 4. 异物影响; 5. 天气影响; 6. 由其他部门进行工作引起损坏; 7. 其她因素或不明因素对接触网设备损坏。 检修筹划及实行 第42条 接触网检修筹划分年度监测筹划和月度维修筹划两某些。年度监测筹划由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于前一年11月底此前下达到车间和班组,同步报铁路局。月度维修筹划下达方式各局自定。鉴于各地区设备性能及运营条件不尽相似,铁路局可依照实际状况,调节监测项目、周期和范畴,并报部核备。 第43条 对定期监测和巡视发现设备缺陷,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依照设备缺陷性质,对超过限界值缺陷应及时组织解决;对超过安全值和

29、普通性缺陷解决时间各局自定。 第44条 接触网整体大修周期普通为20-25年。对繁忙干线和腐蚀严重区段,依照接触线磨耗和锈蚀状况,可恰当缩短。详细时间由实际设备质量鉴定成果拟定。 第45条 年度大修筹划由铁路局组织编制。在编制大修筹划前,铁路局要对设备认真组织鉴定,拟定大修项目。对不适应当前运送需要设备应结合大修进行改造,铁路局应在下达大修筹划同步报部核备。 第46条 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对设备缺陷及时解决,在列车运营图中须预留接触网检修“天窗”。 1.单线区段不少于60分钟,双线区段不少于90分钟。 2.对较大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和必要运用垂直“天窗”作业双线区段应依照设备状况定

30、期安排“天窗”进行停电检修。 3.检修“天窗” 筹划、申请和使用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关于规定执行。 第47条 在安排日班筹划时,列车调度员和供电调度员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规定“天窗”时间,准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如因运送需要必要取消“天窗”时,应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实行办法关于规定执行。 遇有危及安全故障或缺陷必要及时停电检修时,铁路局供电调度员应于停电前告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依照供电调度员停电告知及时发布有关行车调度命令。 第48条 凡可以在“天窗”时间以外进行工作,各单位均不得占用“天窗”时间。 第49条 各单位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各工区各工种(涉及变电设备检修

31、实验等)在同一停电范畴内作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同步进行,以免重复停电。 检查验收 第50条 为保证检修质量,维修用料必要通过鉴定和运营实践证明是安全可靠产品,入库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第51条 铁路局要建立接触网设备检测、检修记录,记录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52条 接触网维修要认真执行“记名检修”制度,保证检修质量。每次检测(修)完毕后,检测(修)负责人或操作人应及时填写相应检测(修)记录并签字。 第53条 工长和车间主任要每月检查1次检测(修)和巡视检查任务完毕状况,并在相应记录上签字。 第54条 接触网大修由铁路局制定详细技术原则,审批设计文献,安排好质量监督和

32、竣工验收。 第55条 每项大修竣工验收后,施工和验收单位应写出“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3),并由验收单位将“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送交关于铁路局和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 第56条 在接触网维修和大修中,凡有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者,应将更换后设备名称、材质、型号、厂家等记入相应记录中。 绝缘部件清扫 第57条 在当前绝缘污秽限度尚无有效监测手段状况下,对绝缘部件仍采用周期清扫方式。绝缘部件清扫周期: 1.普通污区2年; 2.重污区1年; 3.1000米以上长大隧道1年; 4.分段、分相绝缘器3年。 对普通污区和重污区范畴(管理群)界定,由牵引供电

33、设备管理单位依照运营实际拟定(不受原设计污区限制)。对个别污染严重区段,要视详细状况缩短清扫周期。 第58条 对有机绝缘部件实行寿命管理。产品有明确规定,按出厂规定使用年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暂按有效使用寿命不超过执行。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原则 接触线及承力索 第59条 160km/h及以上区段正线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恒张力架设。接触线架设张力应依照线材材质、额定张力等因素选用,且不应不大于绕线张力,架设张力偏差不得不不大于8%。 第60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规定: 1.容许载流量符合运能需要,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铜合金线材质。 2.机械强度安全

34、系数符合附录4规定。 3.接触线和承力索张力和弛度 原则值:符合安装曲线规定。 安全值:半补偿链形悬挂和简朴悬挂弛度容许误差为15%;全补偿链形悬挂弛度容许误差为10%。弛度误差局限性15mm者按15mm掌握。 限界值:同安全运营值。 4.承力索位置 原则值:半斜链型悬挂,直线区段位于线路中心正上方;直链型悬挂,位于接触线正上方。曲线区段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 安全值:直线区段容许误差150mm;曲线区段容许向曲线内侧偏移100mm。 限界值:原则值±200mm。 5.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含最大风偏时跨中偏移值) 160km/h及如下区段: 原则值:直线

35、区段200-300mm;曲线区段依照曲线半径不同在0-350mm之间选用。 安全值:之字值≤400mm;拉出值≤450mm。 限界值:之字值450mm;拉出值450mm。 160km/h以上区段: 原则值:设计值。 安全值:设计值±3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6.接触线高度 原则值:区段设计采用值。 安全值:原则值±100mm。 限界值:不大于6500mm;任何状况下不低于该区段容许最低值。 当隧道间距不不不大于1000m时,隧道内、外接触线可取同一高度。 7.接触线坡度(工作支) 原则值: 120km/h及如下区段≤3‰;120-160km/h区段≤2‰;200

36、km/h区段≤2‰,坡度变化率不不不大于1‰;200-250km/h区段≤1‰,坡度变化率不不不大于1‰。 安全值:120km/h及如下区段≤5‰;120-160km/h区段≤4‰。其她同原则值。 限界值:120km/h及如下区段≤8‰;120-200km/h区段≤5‰; 200km/h及以上区段同安全值。 160km/h及以上区段,定位点两侧第一根吊弦处接触线高度应相等,相对该定位点接触线高度容许误差±10mm,但不得浮现V字型。 8.接触线偏角(水平面内变化方向) 原则值:160km/h及如下区段≤6°;160km/h以上区段≤4°。 安全值:160km/h及如下区段≤12°;

37、160km/h以上区段≤6°。 限界值:同安全值。 9.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及损伤 ⑴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⑵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某些重新接续,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⑶承力索用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时,其钢芯若断股,必要切断重新接续。 ⑷接触线接头、补强处过渡平滑。该处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容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必要时加装吊弦。 10.一种锚段内接触线和承力索接头、补强和断股总数

38、量应符合下表规定(不涉及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 接触线: 项目 运营速度 km/h 原则值 安全值 限界值 锚段长度在800m及如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锚段长度在800m及如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V≤120 0 3 4 3 4 120< V≤160 0 2 4 2 4 V >160 0 2 4 2 4 承力索: 项目 运营速度 km/h 原则值 安全值 限界值 锚段长度在800m及如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锚段长度在800m及如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39、 V≤120 0 4 5 4 5 120160 0 2 4 2 4 接头距悬挂点应不不大于2m,同一跨距内不容许有两个接头。 11.接触线硬点、弓网接触力技术原则参照附录5 吊弦(索) 第61条 吊弦分环节吊弦和整体吊弦两种。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弦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畴内接触线伸缩和弛度变化,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 环节吊弦:至少应由两节构成,每节长度以不超过600mm为宜。吊弦回头应均匀迂回,长度为150-180mm。吊弦环直径应为其线径5-10倍。吊弦磨耗面积不得超过原

40、面积50%。 整体吊弦:吊弦预制长度应与计算长度相等,误差应不不不大于±2mm。吊弦截面损耗不得超过20%。 吊弦线夹在直线处应保持铅垂状态,曲线处应与接触线倾斜度一致。 2.吊弦偏移 原则值:在无偏移温度时处在铅垂状态。 安全运营值:在极限温度时,顺线路方向偏移值不得不不大于吊弦长度1/3。 限界值:同安全运营值。 3.吊弦间距 原则值:设计值。 安全运营值: 160km/h及如下区段≤12m;160km/h以上区段≤10m。 限界值:160km/h及如下区段≤15m;160km/h以上区段≤12m。 4.吊弦高差 原则值:相邻吊弦高差≤10mm。 安全运营值:v≤

41、12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50mm。 120km/h<v≤16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20mm。 160km/h<v≤25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10mm。 限界值:同安全运营值。 第62条 弹性吊弦辅助绳和简朴悬挂吊索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辅助绳和吊索须用绞线制成并保持一定张力。 2.在无偏移温度时两端长度应相等,容许相差不超过400mm。 3.辅助绳和吊索不得有断股和接头。 4.弹性吊弦辅助绳两端与承力索连接符合设计规定。 软(硬)横跨 第63条 软横跨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横跨横向承力索(双横承力索为其中心线)和上、下部定

42、位索应布置在同一种铅垂面内。双横承力索两条线张力应相等,V形连接钣应垂直于横向承力索。 2.横向承力索弛度应符合规定,最短吊弦长度为400mm,容许误差+50mm,-200mm。上、下部定位索应呈水平状态,容许有平缓负弛度,5股道及如下者负弛度不超过100mm,5股道以上者不超过200mm。 3.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定位索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附录4规定。 4.下部定位索距工作支接触线距离不得不大于250mm。 第64条 硬横跨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横梁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容许误差不超过+50mm。 2.硬横梁呈水平状态,各段之间及其与支柱

43、应连接牢固,螺栓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规定。 3.硬横梁锈蚀面积超过20%时应除锈涂漆。 4.吊柱在安装后应处在竖直状态,限界满足规定。 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第65条 电分段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换柱处两悬挂垂直距离、水平距离 原则值:设计值。 安全值: 设计值+5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2.中心柱处两悬挂垂直距离、水平距离 ⑴垂直距离 原则值:等高(设计值)。 安全值:20mm(设计值+50mm)。 限界值:20mm(设计值+50mm)。 注:扩号外为接触线值,扩号内为承力索值。 ⑵水平距离:同转换柱。 ⑶中心

44、柱处接触线等高点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容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 3.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接触线调节符合运营规定。 4.锚段关节式电分相中性区长度符合设计规定,容许误差+500mm。地面传感器纵向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容许误差±1m。 第66条 机械分段锚段关节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悬挂各某些(涉及零部件)之间距离在设计极限温度下应保持50mm以上。 2.转换柱处两接触线水平距离 原则值:设计值。 安全值:50-250mm。 限界值:50-300mm。 3.转换柱处两接触线垂直距离 原则值:设计值。 安全值:设计值±30mm。 限界值:

45、同安全值。 4.中心柱处两接触线水平距离为设计值,误差不超过30mm;两接触线距轨面等高,误差不不不大于20mm。 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接触线调节符合运营规定。 第67条 锚支接触线在其垂直投影与线路钢轨交叉处,应高于工作支接触线300mm以上。 中心锚结 第68条 中心锚结按其作用分为防断和防窜两种。其设立位置要使两边接触悬挂补偿条件基本相等。 第69条 防断式中心锚结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力索中心锚结绳 ⑴中心锚结绳范畴内承力索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⑵中心锚结绳弛度应等于或略高于该处承力索弛度。 ⑶中心锚结绳位置、中心锚结绳与承力索、悬挂点

46、固定线夹设立和间距符合设计规定。 2.接触线中心锚结绳 ⑴中心锚结所在跨距内接触线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⑵中心锚结绳范畴内不得安装吊弦和电联结器。 ⑶中心锚结绳不应松弛、不得触及弹性吊弦辅助绳,两边长度和张力力求相等。 ⑷中心锚结绳两端与承力索固定线夹设立和间距符合设计规定。 3.中心锚结线夹 ⑴中心锚结线夹应安装牢固,在直线上应保持铅垂状态,在曲线上应与接触线倾斜度一致。 ⑵中心锚结线夹处接触线高度比两侧吊弦点高出0-20mm。 第70条 防窜式中心锚结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窜绳两端固定线夹设立和间距符合设计规定。 2.接触线中心锚结绳与防断式相似。

47、 线 岔 第71条 由正线与侧线构成交叉线岔,正线接触线位于侧线接触线下方;由侧线和侧线构成线岔,距中心锚结较近接触线位于下方。 第72条 对单开和对称(双开)道岔交叉线岔,其技术状态应符合如下规定: 1.道岔定位支柱位置 160km/h及如下区段,道岔定位支柱应位于道岔起点轨缝至线间距700mm范畴内;160km/h以上区段,道岔定位支柱应按设计定位支柱布置,定位支柱间跨距误差±1m。 2.交叉点位置 原则值:横向距两线路任一线路中心不不不大于350mm,纵向距道岔定位不不大于2.5m。 安全值:160km/h及如下区段,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630——1085mm

48、范畴内横向中间位置;160km/h以上区段线岔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735——1085mm范畴内横向中间位置。横向位置容许偏差5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3.两接触线相距500mm处高差 原则值:当两支均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2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等高;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160km/h及如下区段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80mm。160km/h以上区段非工作支接触线按设计规定延长一跨并恰当抬高后下锚。 安全值:当两支均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10-3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高差不不不大于30mm。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160

49、km/h及如下区段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50-100mm。160km/h以上区段延长一跨并抬高350—500mm后下锚。 限界值:同安全值。 4.限制管长度符合设计规定,应安装牢固,并使两接触线有一定活动间隙,保证接触线自由伸缩。 5.始触区 160km/h及如下区段线岔两工作支中任一工作支垂直投影距另一股道线路中心550-800mm范畴内,不得安装任何线夹。 160km/h以上区段,对于宽1950mm受电弓,在距受电弓中心600-1050mm平面和受电弓仿真最大动态抬升高度(最大200mm)构成立体空间区域为始触区范畴,该区域内不得安装除吊弦线夹(必须时)外其她线夹或零件

50、 6.其他 ⑴道岔定位器支座不得侵入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否则应使定位器加长,并采用特殊弯形定位器,并保证定位器端部不侵入其他线受电弓限界。 ⑵160km/h及如下区段线岔定位拉出值不不不大于450mm。160km/h以上区段线岔定位拉出值不不不大于400mm。 ⑶160km/h以上区段正线线岔在两工作支接触导线间距550—600mm处宜设一组交叉吊弦,使两支接触导线等高。 ⑷160km/h以上区段在始触区范畴内,两支接触线位于受电弓中心同一侧。 ⑸道岔开口方向上道岔定位后第一种悬挂点设在线间距不不大于等于1220mm处,并应保证两线接触悬挂任一接触线分别与相邻线路中心距离不不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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