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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凭证管理制度样本.doc

1、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长国税函〔〕179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印发长治市国家 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措施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规范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农产品收购行为,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管理,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七月六日

2、 (此件不发纸质文件)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农产品 收购凭证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和监督,规范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农产品收购行为,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发票管理措施》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收购发票,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对违反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够举报。主管

3、税务机关应该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相关要求给奖励。 第四条 农产品收购凭证是指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一般发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喂养、捕捞个人销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多种植物、动物初级产品。 农业生产者个人用自产茶青在筛分、风选、捡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精制茶,不得按自产农业产品要求实施。 第五条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对于收购第四条所列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4、 第六条 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应使用税务机关同意收购凭证,准予根据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开具收购凭证对象为销售免税农产品个人。对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凭证,向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单位购置农产品必需按要求取得一般发票,不然不得抵扣进项税。 第八条 凡需使用收购发票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填报《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同意后,纳税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

5、对通常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要严格加强审核工作,审查关键企业是商贸企业和私营企业,审查关键内容是企业有没有固定经营地点、会计核实是否健全、经营资金是否到位等,对无固定仓储设施和注册地和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不在同一县市区生产企业,不得申请使用收购发票。 第十条 经同意使用收购发票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必需建立健全材料和产品收发、领退及盘点制度,严格做好各项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单、记帐凭证、仓库明细帐和库存盘点表等原始统计,原始统计必需包含时间、单价、金额、填表人、经办人和责任人签章等内容,必需据实登记各类明细帐。 第十一条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购置农产品取得一般发票必需严格根

6、据要求要求填写。尤其是填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验货员等栏次必需由本人填写。凡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农产品抵扣凭证或无法查证农产品收购及购置事实不得抵扣进项税。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员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真实性后方可抵扣进项税。 第十三条 对部分企业需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开具。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企业必需在汇总收购发票后附明细收购表。明细表内容应包含品名、数量、金额、出售人姓名及地址、收款人等。 第十四条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应将农产品验质、过磅、付款及免税农产品销售者身份

7、证或单位证实复印件等凭证一并附在收购凭证抵扣联或一般发票后面,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每册25份。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对新同意使用收购发票企业,在第十二个月内进行关键监控。 第十六条 使用收购发票企业,每次领购收购发票之前必需实施验旧购新制度。 第十七条 通常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 (一)会计核实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正确核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正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相关税务资料者。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而仍未更正

8、者: 1、私自印制收购发票; 2、向税务机关以外单位和个人领购收购发票; 3、借用她人收购发票; 4、向她人提供收购发票; 5、未按要求使用收购发票; 6、未按要求保管收购发票; 7、未按要求接收税务机关检验。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农产品经销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按季进行纳税评定(纳税评定指标和参考值,另行确定)。对评定后纳税申报异常、农产品价格异常、产地异常、发票用量异常和采取现金结算且支付金额较大情况涉嫌偷税和虚开发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使用未经

9、税务机关同意收购凭证,和不按税务机关要求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收购凭证和未按要求接收税务机关检验,根据《中国发票管理措施》和《中国征收管理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发觉偷税行为,根据《中国税收征收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专题词:农产品 凭证 管理 措施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7月11日印发 排版:李丽 校对:税政科 郭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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