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企业(以下简称分企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勘探和生产分企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措施(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企业工业动火实施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工业动火作业票应具体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定风险、制订对应防范方法。第四条 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
2、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出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定,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对应人员签字后方可连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出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出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出一天时,天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验动火现场,查对安全方法,合格后经签字确定方可动火。第五条 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和生产单位亲密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订动火方案及控制方法、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第六条 通常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方法、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和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
3、且未经同意,一律严禁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严禁和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动火。第七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企业管辖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基础建设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工业动火作业。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依据分企业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可能性,分企业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第八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油气管
4、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含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
5、000m310000 m3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和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油库、集输站围墙
6、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油罐和原油库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桶、箱、槽、瓶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容器、槽、罐等处动火;(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它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
7、级上调一级。第九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处于生产状态工艺生产装置;(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泵房和机房;(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多种井、池、管道等(包含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区域);(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容器、管线。(二)二级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验,认定能够按二级动火管理生产装置;(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容器、管线;(3)仓库、车库;(4)生产
8、装置区、罐区非防爆场所;(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其它动火。(三)特殊动火按要求不许可动火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动火为特殊动火。第三章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第一十条 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申请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层上报,分级负责,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审核过工业动火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留十二个月以上。第一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标动火作业,由乙方单位自行负责动火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乙方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第一十二条 油气生产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一
9、)一级动火。由分企业所属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相关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订动火方法。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送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及主管技术或生产领导审查,报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立案,由分企业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票。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二级动火。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订动火方法。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
10、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工业动火作业票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立案,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三)三级动火。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责任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订动火方法。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基层生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基层生产单位责任人或主管技术或生产领导同意,报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立案。由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指派现场安全监督。(四)远
11、离分企业机关二级单位需要分企业审批一级工业动火,经分企业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要求制订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票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二级单位,每三个月将工业动火作业票报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立案。第一十三条 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动火安全方法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责任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责任人共同落实安全方法,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
12、人员和责任人到现场确定方法落实,审查合格并由厂主管领导审批签认后,方可动火作业,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动火安全方法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责任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责任人共同落实安全方法,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到动火现场确定方法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三)特殊动火,必需经厂领导、厂相关部门责任人、动火单位责任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原因识别并制订可靠安全方法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
13、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第四章 安全职责第一十四条 生产单位安全责任:(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现场条件;(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点源和危险情况;(3)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订动火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审查和同意。(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多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第一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安全责任(1)负责制订出切实可靠动火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并根据同意动火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严格组织施工;(2)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
14、握和实施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要求,预防事故发生;(3)自觉维护生产单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4)严格实施安全法规和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推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安全职责;(5)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验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觉危及安全动火施工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需采取有效方法主动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需根据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需方法抢险,并立即汇报生产单位。第一十六条 动火责任人安全责任生产和施工单位动火责任人必需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现场责任人担任,其安全责任以下:(1)动火责任人是动火作业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15、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推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负责安全方法,并相互检验,确定落实后方准动火;(3)动火作业前,动火责任人必需对全部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方法、应急方法和应急预案技术交底;(4)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责任人对全部现场施工人员“三违”行为,全部有批评教育、阻止或处罚权,发觉不能确保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第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安全职责(1)双方动火监护人在双方动火责任人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安全;(2)动火监护人应含有较强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培训;(3)动火监护人必需
16、全方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情况,熟悉并掌握常见抢救方法,含有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4)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票后,应逐项检验落实防火方法,确定落实后方准动火,发觉不能确保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5)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6)动火完工后,双方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验,确定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第一十八条 动火作业人安全责任(1)参与动火作业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安全培训,含有对应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需遵守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
17、制度及其它操作规程,严格实施动火方法;(3)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需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方法已落实,在责任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4)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觉不能确保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责任人、动火监护人确定隐患整改完成后方能继续动火;(5)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动火作业人应按要求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劳动防护用具、器具。第十九条 现场安全监督安全责任(1)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显著标志;(2)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工艺步骤和设备情况,
18、含有应对突发事故能力;(3)现场安全监督在接到动火申请汇报书后,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验落实各项安全方法落实情况;(4)当发觉动火部位和工业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方法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阻止动火;(5)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需对动火责任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觉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行为,必需立即提出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安全管理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6)发觉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验,确定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
19、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情况,统计注明后方可撤离。第五章 现场管理第二十条 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必需随时掌握动火现场情况,检验防火方法,如发觉异常现象,要立即采取方法或停止动火。第二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有权随时检验动火现场。如发觉违反动火制度或继续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动火票,停止动火,并依据违章情节处理相关责任者。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装置和罐区内,通常可不动火一律不动,通常能拆下来必需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通常情况下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严禁动火。紧急情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单位责任人或主管技术、生产领导)同意同意后,在确保安全情况下,
20、可采取紧急动火方法,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第二十三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方法要求,配置足够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第二十四条 凡动火作业包含其它特种作业,必需办理对应作业票,严禁以工业动火作业票替换。第二十五条 机具要求(1)采取电焊进行动火施工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周围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和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3)多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方法确定安全区域内。第二十六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
21、有毒气体场所应做好对应防中毒方法,其中含硫化氢场所具体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要求要求。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起源并加好盲板,经根本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出1h后动火,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2)储装氧气容器、管道、设备必需和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需进行置换,确保系统氧含量小于23.5%(体积)。(3)和动火部位相连油气管线必需进行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4)和动火直接相关阀门必需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设备、设施和和动火直接相关阀门控制由
22、生产单位安排专员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5)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20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需封严盖实;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快速撤离。(6)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和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7)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上风作业,应在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1)需要动火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成许可
23、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2)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有限空间动火,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分析应包含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含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需低于该介质和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应多处采样,依据介质和空气相对密度大小确定采样关键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最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3)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
24、爆炸下限25。若采取强制通风方法,其风向应和自然风向一致。(4)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第二十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洁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2)全部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物料起源全部应被切断。第三十条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1)高处动火作业应含有有围栏和扶手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定;设置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2)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二层或
25、二层以上用火)必需采取预防火花溅落方法,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部位安排监护人。(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人员,应系安全带。(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中动土作业要求(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全部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需支撑以防滑坡。(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依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安全绳。第三十二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
26、要求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严禁在生产不稳定和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带压不置换动火。除做好安全方法、应急预案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还必需遵守以下要求:(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该动火作业审批人必需到现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协调工作。(2)做好现场监护,必需时应依据安全方法要求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负责监护。(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前,该动火作业审批人必需召集生产调度部门和和动火作业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必需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立即采取对应可靠应急方法。(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需设专员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改变情况,如压力出现异常必需停止动火作业,待查明原因采取方法后由动火作业审批人签字认可,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必需安全可靠,以确保泄漏气体能顺畅排走。(6)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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