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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制度样本.doc

1、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关键污染排放治理) 专题引导资金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关键污染排放治理)专题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关键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措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结合本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十二个月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境保护局参与管理

2、   省财政厅关键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标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标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省环境保护厅关键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标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组织完工项目标验收和开展项目标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标准 (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发展计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计划和环境保护其它专题计划、省政府对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题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要求,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题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标准

3、 第二章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法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关键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关键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关键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关键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理,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和废弃矿山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理等。 (四)关键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关键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搬迁、关闭。资金关键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其它相关费用。 (五)关键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

4、目,指国控、省控关键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运行维护。 (六)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含有独创性、优异性和推广价值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应用。这类项目管理按《江苏省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措施(试行)》(苏财建[]93号)实施。 (七)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方针政策,结合污染物排放新类型,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适时研究确定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法 引导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按项目类型采取“以奖代补”和补助方法。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省管电厂脱硫除外)、关键污染

5、源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关键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法,依据项目规模、完成进度、污染物减排量等综合指标进行考评奖励,其中年度内应实施完成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过考评验收后给奖励。对省属项目及其它类型项目实施补助。 第三章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每十二个月依据国家和省宏观政策、环境保护相关计划和下十二个月度工作关键,编制下十二个月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公布。 第七条 引导资金申请根据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实企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为

6、省属,经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无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县,依据其隶属关系,经过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  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依据本措施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要求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选聘相关教授组成教授组,对申报各类项目材料开展评审。教授组由省内外环境技术、经济和管理类教授组成。教授组按要求要求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

7、审核(必需时将开展实地勘察及评审),并出具明确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项目申报情况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抽查情况出具书面汇报。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依据教授组意见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实地抽查结果,对照相关要求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行文报分管省长审定,经审定后立即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补助下达后,各地应立即将资金专题用于申报项目标建设,对申报“以奖代补”项目,应用于计划任务内后续项目建设、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同类环境保护项目支出,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

8、章  引导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绩效考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实施。绩效考评以环境绩效考评为主,以项目实施后关键污染物减排量为关键考评指标。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以组织教授组或委托审查等形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标实施,应接收财政、审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和检验。 第十五条  项目负担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资金,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

9、资金; (二)签署资金使用协议项目在6个月内未开启实施; (三)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准期完工; (四)未经同意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成原技术方案效果。 第十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主动开展跟踪问效,立即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如发觉违反要求,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第二年起,两年内取消该地域项目申报引导资金资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引导资金申报、审批、协议签署、资金拨付等各步骤,不得向项目申报(负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题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题资金管理措施》(苏财建[]31号)停止实施。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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