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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1、电力行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标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职员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局职员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劳动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多种危害。职业危害原因包含:职业活动中存在多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原因和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其它有害原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劳动

2、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并列入国家公布职业病名单疾病。 4机构设置 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三级单位及相关部门关键责任人为组员;安监部为职业卫生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落实、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关键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和实现目标方案,并定时监督检验方案落实情况,处理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监部职责: 5.2.1宣传、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3、5.2.2确定本局职业危害原因监测点,帮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原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告;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职员职业病档案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升全体职员职业卫生知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职员上岗前健康查体和职员离岗前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调

4、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部门、代管本局)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监部依据本局存在职业危害原因,立即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收监督。 6.2申报关键内容有:用人单位基础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抢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受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取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力; 7.1.2取得职业健康检验、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职

5、业病危害原因、危害后果和应该采取职业病防护方法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改善工作条件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方法作业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 7.2.1 预防方法 7.2.1.1对存在职业危害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全过程包含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卫生监

6、督检验,完工验收和完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全部必需有防辐射、防毒设施,实施“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依据预防为主、全方面计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标准,编制防毒、防触电、防辐射计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长远计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需事优异行防护知识教育,掌握危险点、抢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工程中控制 7.2.2.1生产工作中,

7、应采取无毒或低毒物替换毒害大物料,革新工艺,实施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方法,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发生漏电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时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步骤,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预防性方法,根据变更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电、防辐射设施,必需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危害严重、测定超出国家要求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应该立即给有效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需配置必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常常性维

8、护、检修,定时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私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毒、防触电、防辐射工作,采取综合方法,不停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员安全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包装,必需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电、毒、辐射等有害原因职员配置适宜有效个体劳动防护用具,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含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需落实实施相关保护妇女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足考虑妇女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多种职业危害原因进行定时监测,工作场所多种

9、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职员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由安监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含有职业病诊疗资格职防部门进行检验、诊疗。 7.2.3.4对接触毒、辐射等职业危害职员进行医学监护,包含上岗前健康检验、在岗时定时职业健康检验、离岗及退休前职业健康检验。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验职员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不得从事所禁忌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职员健康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职员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验,并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7.2.3.6存在职业危害岗位要制订出对应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原因通告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原因名称、国家要求最高许可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方法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要求职业病进行汇报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要求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汇报书,汇报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善方法。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留工业卫生监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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