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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制度样本.doc

1、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要求》通知 4月21日 星期二 闽政[]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中发[]11号)精神,降低小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加紧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经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相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应。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加紧小城镇

2、建设步伐,加速乡村城镇化进程,促进集约用地,加强保护耕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国土地管理法>措施》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计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耕地和整理原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所形成耕地进行交换行为。   本要求所称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制镇、村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建筑及隶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土地置换应遵照自愿、正当、有偿标准,实

3、施过程中应充足尊重群众意愿,保护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正当权益。   第四条 土地置换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既要确保耕地总量不降低,又要做到集约用地,严禁占用基础农田。   土地置换需经集体土地全部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按本要求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以下称土地置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耕地置换,新占用土地面积应少于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新复垦耕地质量应和占用耕地地力等级相当。   跨市、县(区)实施土地置换,必需先整理后置换;在本市、县(区

4、范围内,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能够边整理边置换。   土地置换单位应组织将新占用耕地表层土壤剥离,用于改良复垦耕地。   第六条 土地置换必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域范围内选址。   土地置换包含已同意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计划修改,必需按要求程序修改计划后,再同意土地置换。   第七条 各地可制订优惠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计划、统一开发整理,分期分批实施置换,激励农村居民点经过土地置换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激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第八条 农村村民旧宅基地实施

5、土地置换,应该严格实施一户一宅要求,农村村民人均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出法定用地限额。   农村村民旧宅基地置换,必需将其所占用旧宅基地退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统一处理,或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并负担将旧宅基地复垦义务。   第九条 土地置换后仍有节余耕地,土地置换单位能够将节余耕地折成农用地转用指标,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或由土地置换单位有偿转让给其它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并需要推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建设用地单位,有偿转让费能够按新开垦耕地资金补助标准计收,也能够由转让双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 土地置换

6、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土地置换申请。拟实施村庄、集镇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由土地置换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土地置换申请书;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图和村庄、集镇建设计划图;   3.土地利用现实状况图;   4.新占用耕地和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实及红线图;   5.村庄、集镇土地置换方案(包含土地整理资金筹措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置换计划、新占用土地利用方案等)。   (二

7、土地置换审查、签署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组织对拟置换地块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土地置换方案符合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置换单位签署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土地置换单位负担土地整理具体义务;   2.土地整理组织形式和资金安排;   3.土地整理范围、面积、质量标准、进度要求;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置换用地地块位置、面积、供地时间、供地方法;   5.违约责任;   6.其

8、它需要约定事项。   (三)土地置换审批。土地置换单位持土地置换整理协议,按下列权限报批:   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立案;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在设区市范围内实施跨县(市、区)土地置换,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立案;   3.土地置换面积10公顷以上,或跨设区市实施土地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收回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提供新

9、增村庄、集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人民政府同意,发出收回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同时,核发新建设项目标建设用地同意书。   (五)新整理耕地验收。土地置换单位组织对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后,向同意土地置换人民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整理耕地验收申请。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地类变更。   (六)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置换单位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同意书和《土地

10、地类变更决定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新占用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置换经同意后,土地置换单位应在同意置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土地整理复垦义务。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乡(镇)新土地置换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置换同意后,集体土地全部权不变。但土地置换过程中,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要求推行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置换双方签署土地置换协议,对新占用耕地和新整理耕地在册面积进行调整,明确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归属

11、和新占用土地赔偿和置换赔偿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置换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在置换新建设用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给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土地置换管理台帐,记载土地置换地点、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实施专题统计。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超越同意权限同意土地置换,或对不符合土地置换条件而同意置换,对其

12、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上级人民政府能够取消其土地置换审批权。   第十六条 凡超出同意期限仍未完成土地置换方案中要求土地整理义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需按要求标准向土地置换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在城镇计划区范围内,还必需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交省国土资源厅,并责令其依法重新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土地置换单位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同意或少批多占,按《中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制镇范围内国有非农业建设用地报批,不适用本要求。   第十九条 本要求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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